“行贿黑名单制度”不能只是一个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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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黑名单制度,曾经是遏制重点经济领域贿赂行为的“一剂猛药”,它是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并实施的。七年来,这一制度威力究竟如何?近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采访,而制度的发起者、时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却感到几分无奈和遗憾。用他的话说,如今这项制度多少有点名不副实,成为一个花架子了。(1月13日《法制日报》)

  遥想制度建立之初,曾经受到广泛关注,被誉为贿赂行为的“高压线”、“防火墙”和“防腐剂”。那时,北仑区检察院一夜成名,来此取经的外省市检察机关络绎不绝,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克隆”这一制度。而这一制度所以会广受追捧,原因就在于因行贿劣迹上了“名单”的商家,在投标中会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这本是一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事情,既不违背公平原则,也不悖于正义诉求,可到头来为什么形同虚设呢?因为进入名单的人员大大缩水,往往使来查询的单位失望而归。而有“资格”进入名单的,即“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人员,毕竟有限。一方面每年法院判决的行贿罪本身就少,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判刑,这就使很多行贿人成了漏网之鱼。另一方面,一旦被法院判决有罪,就可能身陷囹圄,也就不大可能在社会上继续承揽工程、从事生意。这样即使查询得到,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但事实上,行贿受贿的行为近几年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以浙江为例,从2004年至2007年,该省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处的贿赂案件多达七、八百件。去年1到10月,查处的贿赂案件逼近900件。而同期的行贿案件,却仅仅占到15%左右。由此可见,能够进入监控范畴的人少之又少。

  应当说,“行贿黑名单”是权威的诚信证明。它的存在和利用,有利于相关成本的降低。试想,一个通过行贿甚至是巨额行贿取得项目开发权的承包商,它的行贿绝对不会打了水漂,一定要转嫁在消费者身上。换句话说,广大消费者是贿金的最终承担者和受害者。所以,把不诚信的承包商拒之于招投标的大门之外,就等于堵住了工程或其他交易的可能风险。由此可见,现在形同虚设的黑名单,有必要名至实归,真正发挥制止经济犯罪的预防作用。而要达此目的,焦点仍然在于“黑名单”的门槛高低。依我看来,行贿受贿犯罪(性贿赂除外)既然算不上个人隐私,为什么不能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呢?事实上,只有将上过——至少近三年上过——行贿“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排除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这也是黑名单制度存在的理由吧。

 

文章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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