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行贿黑名单”不该成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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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着查询者寥寥无几的现状,作为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发起者,时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语气中颇有几分无奈和遗憾。(1月13日《法制日报》)

    造成这种局面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行贿黑名单的“缩水”,因为最高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如此就失去了行贿人黑名单的应有作用。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行贿罪的认定比较严格,有些行贿行为在法律和证据上无法认定;更由于受贿案件的查处特别困难,基于办案的需要,许多已经被查证的行贿案件,因为需要行贿人做“污点证人”,所以,通常不会将行贿人与受贿人一起送上法庭。

    因此,尽管从2006年起,行贿黑名单制度就已经正式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制度尚待完善,而且,建立这一制度的根基只是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刚推出“行贿人黑名单”时为何红红火火,那是他们规定可以录入“黑名单”的条件远远超出最高检所规定的“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从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来看,应该更为合理,因为“行贿人黑名单”不应该等同于“行贿罪黑名单”,有一些有行贿行为但并不构成行贿罪的人也应当上“黑名单”,予以警戒;还有大量的即使构成行贿罪,但基于刑事政策和办案需要考量,没有送上法庭的行贿人,更是要让他们上“黑名单”给予警戒。然而,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北仑区还是最高检都无权对“行贿”下定义,更无权直接对行贿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而且,如果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由检察机关的单方面认定也容易侵犯“行贿人”的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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