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或《条例》)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化道路,把党内监督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条例》,努力把党的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当前,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实现党内有效监督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监督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制定一些配套的操作办法和措施,还要给广大党员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一个平台,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研究、探索和实践。当前,尤其是要认清党内监督的现实环境、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复杂性和艰巨性,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才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
一、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客体看党内监督的问题
党内监督的客体,即党内监督的对象。《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既是监督的重点,也是监督的难点。
1、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习惯于“自律”,而缺乏一贯的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思想作风状况,从而使他们习惯于居高临下监督别人而不愿受制度的约束来接受别人对自己的监督。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特权心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监督存在误解和抵触的情绪,他们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将同级监督看作是“找茬”,将下级监督看作是不服从领导;有的领导干部自认为“特殊”和“一贯正确”,长期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成了特殊党员。二是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还残留着小农意识。他们错误地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个人奋斗获得的,是应得的报偿,认为以权谋私、家长制天经地义,容不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有的领导干部觉得自己升迁,投入了不少“成本”,其中包括精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一旦获得官位就要千方百计收回原先的付出,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捞取好处。三是对监督本身有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监督束缚了手脚,制约了工作,影响了团结;有的认为监督是软招数,解决不了大问题,现在大环境不好,问题太多,监督起不了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支持监督,常常有意无意回避监督。四是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就有违法违纪行为,更是惧怕监督,抵制监督。
2、监督客体公开性不够
公开性是实施监督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所作所为不知情,何谈监督?近年来我们党建立和完善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政务公开等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习惯于集权专断,或为了掩盖某种个人目的,不愿意将一些关键环节、热点问题公开化,千方百计地搞“暗箱操作”以逃避群众的监督。一些公开制度,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报告和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也无人去考察,致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如果领导者的决策与施政不公开,个人基本情况不公开,党员群众不能及时了解真情,那么选举就失去了基础,党内监督就失去了前提,罢免就失去了依据,党内监督就会流于形式。
3、高度集权的体制,使对“权力中心”和“权力核心”即“一把手”的监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党章》里早就明确了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其地位没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其作用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致人们常常不是把党的代表大会而是把党委常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我们党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因为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出领导集体后便不再开会,闭会期间基本上不参政议政,无法行使最高权力。而党委会也只一年召开一次,委员们对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有意见也难以形成组织的意志,这样,党委会领导制实际上变成了常委会领导制,而常委会又常常为书记办公会取代,决策的圈子越来越小,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少。而“一把手”作为权力核心更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以至“他们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4、一些垂直领导的部门,“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
垂直领导的部门从人事任免到经费预算、业务领导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主要由本系统的上级部门领导和管理,地方党委与其联系相对松散,深入了解的少,监督也就难以到位,所以监督工作也主要由其垂直领导的上级部门负责。但由于同一系统在地域分布上比较分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一些具体情况难以及时掌握了解,所以对其监督是鞭长莫及。同时由于同一系统上、下级“一把手”之间关系一般比较特殊,即使有基层干部群众反映问题,下级“一把手”也会通过各种手段疏通或收买上级领导,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部门内部情况看,“一把手”的权力比地方更集中,只对上级负责,所以内部监督客观上也存在实际困难。这样一来,垂直管理的部门往往成为监督的盲区,成为易于滋生腐败的领域。近年来,垂直领导的部门或单位所发生的一些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二)从主体上看党内监督的问题
1、党的各级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一是各级党委对本委的常委、委员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负责人,思想上存在顾虑,怕监督抓紧了会影响班子团结和成员的积极性,因而不敢大胆地开展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不敢揭露矛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二是对上级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所以不去监督。
2、各级党委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一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存在许多畏难情绪和心理,他们怕批评的话说多了,会得罪领导影响自己的前途,因而思想上不想监督,行动上不敢监督,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
3、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纪委作为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其独立性不强。因为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负责,同时纪委的干部配备、任免、调动、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都掌握在被监督对象手里,形成监督客体对监督主体的制约。这就使它很难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4、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党的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大会在听取和审查党委会的工作报告时,可以通过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对党委会实行监督制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每届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党委会后便不再开会。对党代表来说,“有会资格在,会散资格完”,对党内重大事项缺乏及时、深刻的了解和知情,也没有给他们提供监督的平台和机会,以至无法实施监督。
5、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不少党员监督意识淡薄,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好人主义盛行,对党内监督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认为“违纪有纪检,犯法有法院”,发现了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党员干部担心有关部门不能一查到底,风波过后,结果领导安然无恙,却害了单位,“卖”了自己。在客观上,一般的党员干部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如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决策缺乏参与和了解,对一些热点问题只是听小道消息,难辨真伪;对一些重要文件知之不多,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将该公开的党务、政务神秘化。主观上,相当多的党员、干部缺乏党内监督的基本知识,有的只知道自己要接受监督,不知道自己还有监督他人的义务,更有人分不清应监督什么,怎样监督。
(三)从制度上看党内监督的问题
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党内监督也不例外。十几年来,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好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也不够配套,而且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主要表现是:党的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运行以及党内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现有的制度法规大部分侧重于追惩,一些具有预防功能的制度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而追惩性的制度法规在规定上也往往过于原则,缺少独立配套的实施细则,因而空隙多弹性大,难以把握和操作;对党员开展监督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性措施,对抑制和干扰党内监督的行为缺少惩戒性措施,因而已建立起来的制度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制度法规的刚性,在一定程序上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
(四)从机制上看党内监督的问题
权力必须以权力来制约,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权力还必须以对等的权力来制约,来抗衡。否则以一个弱小的权力去监督一个强大的权力,照样会出现权力失控、权力膨胀的现象,也就必然产生腐败现象。这就是说,党内监督关系必须具有对等性,才能实现有效监督。从现实来看,监督的主客体之间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一定效果。但由于离得太远,对情况了解的少,“有权管但看不见”,所以监督很不到位。而同级之间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软弱无力的,“看得见却无权管”,因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监督者处于被监督者的控制、支配之下。如前所述,在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下,普通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与“一把手”,下级与上级,纯粹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领导者拥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致使一些人能轻易地将个人意志渗透于权力运行过程。广大党员对实际情况和问题的反映,也就常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因而普通党员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抨击很难转化为组织行为。从党的监督体制来看,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党章,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这种监督体制是以横向为主,纵向为辅,各级纪委既是同级党委的被领导者,又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者。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与实际上的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倘若监督者的命运由被监督者掌握,或者可能置于被监督者的报复之下,那么这种监督可能实现吗?同时,由于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实施的行为,因此,需要有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对其进行检查督促,甚至剥夺其权力。党章和其它党内制度对党的监督组织和机构在履行其监督职能对应具有哪些权力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目前党的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参与决策权,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没有直接的独立考察权,更没有对被监督对象的制约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必须靠权力来进行。监督主体没有一种约束、监督客体的权力,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从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来看,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权力的充分行使、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定的会议形式,但每届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党委会之后便不再开会,因而对其实施监督只能是句空话。
二、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思路
(一)强化党内监督的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
党内监督的主客体是党组织或党员,但并不是说凡党的组织或党员自然也就是现实中的党内监督的主体或客体。现实的党内监督主体和客体是以党内监督实践为基础,以“实现监督”或“承受监督”为基础来确定的,没有置身于具体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只能是潜在的、可能的党内监督主体或客体。作为现实中的党内监督主体,一要有监督的动力,即有监督的愿望和要求,二要有实实在在的监督权,就是能够监督、敢监督,三是要有监督能力,就是会监督。如前所述,现实当中,党员包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无法监督、不懂监督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有思想认识的问题,二是有监督环境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教育,强化党组织、党员的监督意识,提高对党内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监督的原动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监督责任和要求,由外在压力转化为监督的内在动力,同时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当前在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首先要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知道,党员是党的主体,每个党员都有依照党章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不能剥夺,这个义务,不能推卸。不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党性不强,就是失职;不接受监督,就是违反纪律。要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了解党内监督的一般原理、监督制度、监督方式方法,明确自己的民主权力,善于用自己的权力进行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要建立和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善于听取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在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向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充分讨论,使之具有坚定的群众基础,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不管是谁,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对敢于坚持党员民主权利的人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在党内形成一种“监督有理”、支持监督、保护监督的氛围。
(二)把《党内监督条例》落到实处,必须配套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如前所述,监督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否则就无法操作,只有用制度把这些形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并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监督才能发挥现实效力。从《党内监督条例》来看,它明确了监督的目的、意义、监督对象、主体、监督的制度、保障等基本内容,但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特别是监督的具体程序、规则、形式等不可能全部包罗进去,总体上看还比较原则,所以,必须将一些规定细化,辅以一些配套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这样《条例》才不至于落空。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是党的重要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形式。民主集中制被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规范的可行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偏颇。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中,在决策上发扬民主不够,少数人、特别是主要领导说了算;在党委班子成员关系上,书记和委员的关系,变成了上下级关系,书记“一票的权利”变成了“一票决定权”。这种集中过多的状况,不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容易形成个人专断的局面。为此,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具体规定各级党委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以及对任用干部、重大决策程序的监督办法,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书记和班子成员在人、财、物管理方面的权限、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防止超越权力和滥用权力。建立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防止决策失误。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实现党内监督客体公开化的重要制度,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谁来检查,谁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怎样追究,给予怎样的处分,《条例》中没作详细的规定。现实当中这种不及时通报、报告、请示的现象比比皆是,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细则,只能是句空话,这种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便不能杜绝。二是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也应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个人重大事项中应把健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重点。腐败现象集中表现为权钱交易,要想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必须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检查和监督。我国自1995年以来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从实践上看,作用是很有限的。由于没有申报财产的制度,对有的腐败分子,很难让他说明其实有财产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权到手,就把私来谋”的现象便多了起来。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解决为政清廉问题的重要措施。
述职述廉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结果的监督。《条例》中只规定了如何进行述职述廉,并规定了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内容,而对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结果如何处置却没有规定。这一点不明确,测评的好与不好,合格与不合格一个样,同样起不到实在的监督效果。所以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据测评结果奖惩的内容。
巡视制度是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有效举措。为了切实增强巡视工作的有效性,必须落实巡视的责任,对巡视组也应监督。如巡视组对所巡视范围的重大问题失察,是否追究其责任?如果及时揭露了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大损失,是否奖励或重用?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奖惩制度。
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由于将监督客体公开化,对监督客体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压力,所以监督效果较强。应建立对舆论监督的反应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有关职能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由宣传部门统一回报,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询问和质询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实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形式。这是一项新的规定,要落到实处,应尽快制定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规则,要明确谁来受理,受理后通过怎样一种方式作出说明和解释,从受理、说明、解释到研究处理要规定一定的时限。
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体现监督的强制性的一项制度。这也是一项新制度,也应制定实施细则。应明确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程序、受理机关、规范文书、审批程序、处理时限等。
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执行,这就要建立使各项制度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破坏的保障机制。这样,一旦党内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相关制度就会自动发挥作用,制止破坏因素,修复制度。一方面要严肃处置纪律,要坚持监督处置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因人而异和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使监督处置不受个人权势和利益的驱动而走样变形。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上级领导对其分管的下级部门、单位“一把手”对其下属的监督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处理,保证监督制度的权威性。
(三)创新监督机制,改变党内监督弱化、虚化现象
1、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如前所述,权力必须要用权力来制约,最根本的是授权者对权力的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是党代会授予的。因而对其监督和控制,党代会最具有权威性。党代会代表党员群众选举出党的委员会,授予其领导权力,党的委员会必须对党代会负责。党代表有权对党委询问和质询,也有权根据党员群众的意志提出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并由党代会做出决定。这既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可以解决民主与集中的失衡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集中由于没民主的约束而变成集权的状况。而实现这一目的根本途径就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
只有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才可能得到保证,党代会的最高监督机关的作用才能发挥。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桥梁作用。党代表是党员中选出来的,与党员群众联系最紧密,能够经常倾听群众的呼声,并把群众的意见汇集起来形成组织的意见;有利于党代表及时深刻了解党内重大事项,有利于党代会加强制裁权,改变处置权缺位的状况。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除了例行听取的工作报告外,有权指定听取党的有关领导和部门的专项报告,及个人有关情况说明,并进行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调查。通过提案,作出决定,提出批评和受理控告等来强化其处理权;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弹劾、罢免、撤职,对党组织决定或决议的否定、撤销等权力监督手段来强化其裁决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2、强化纪委这个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谈到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可避免地遇到“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的问题。双重领导体制,从实践结果看,就监督同级党委这一点来说,还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将各级纪委升格到同级党委的级别,由横向领导为主改为纵向领导为主,这样纪委的权力大了,独立性强了,也有悖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新党章继续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党内监督条例》也重申了这一体制。所以,目前我们讲的强化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只能在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内进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最大限度地强化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决策过程的监督,建立纪委常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或常委会议的制度。如纪委常委对同级党委会或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同级党委会或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同级党委会或常委会应认真研究纪委常委会的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否采纳都要回复,纪委可保留向上级纪委反映的权利。
二是保证各级纪委独立的案件调查审批权,保证纪委办案不受干扰。对党的干部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各级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有权独立行使初核权、立案调查权。问题查清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干部任免、报告工作、业务领导等方面要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以保障纪委工作的权威,把强化纪委专门的职能监督落到实处。
四是建立纪委对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和奖惩的一票否决制度。凡重大事项中有违反政策法律制度的,对拟提拔人选有不廉洁反映的,纪委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一票否决。
五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管。即从权力的授予、行使到权力的行使结果三个过程进行监督。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就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纪委参与考察干部时,主要职责是通过广泛的调查和民主评议,掌握被选拔对象在廉政方面的表现,把好廉政鉴定关。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就是要行使好对领导干部的质询权。通过询问和质询的方式,有目的监督,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形式,使质询监督公开化、民主化。对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就是纪委在具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个领导的某一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时,可向组织部门和其它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通过这三个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
3、建立上级对下级的巡察制
鉴于同级监督、下级监督上级存在很大局限性,为不使各级最高领导层出现监督的“空白”区,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有必要在县以上党组织中建立巡察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上级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下派遣巡察员,行使监督职能,除完成中央纪委已经规定的巡视组的任务和职权外,还应赋予其对检举、控告及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权,对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向有关组织建议处分的权利。对巡视组建议调查的案件纪委必须查处。要建立巡察责任制,对于巡察失职或徇私包庇的应追究其责任。对巡察者可建立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党内监督在实质上是对权力的约束,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进行制约。但也要看到,这种权力制约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在党内这种同体的监督不可能形成完全的权力制约,解决我们当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并最终走向一个法制社会,这才是根本。虽然我们讲党内监督是一个政党的内部事务,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工作与活动已不是单纯的党的内部事务,它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必须接受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在这方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选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制度,使群众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实行党务、政务公开,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阳光”环境。就国家对党的监督来说,集中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所有的党员必须严格置于国家法律监督之下,在党内监督一旦发现有哪一个党的领导机构或领导者触犯国法,构成犯罪,不管他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都必须毫不犹豫地移交司法机关,并支持和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能以留在党内的形式,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只给他以某种党纪处分,而以纪代法。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划清党和国家的职能,理顺党组织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关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日益显示出巨大的作用。要引导新闻媒体按照党的新闻纪律正确开展监督,要制定制度,对传媒和监督人的各项权力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应尽快制定新闻监督法,赋予新闻媒介以重大事情的知情权、采访权、评论权等,切实保障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介对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文章来源:(宣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