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规定,自7月份起,凡区本级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建筑企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列入承包商履约担保内容中。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须办妥承包商民工工资支付手续。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执行。
该区规定,今后,建设工程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动用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代为履行支付民工工资义务。建筑企业在获知动用履约保证金后,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保函,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或分包企业责任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分包企业负责补足。
(2005年8月1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