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责任追究的对象、适用情形、程序等一一明确,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违法要追究的责任体系。陕西省西安市积极探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2月,西安市医保中心因日常管理混乱致使许多参保市民的利益受到损害,8名直接责任人因此受到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责令辞去职务。
责任追究必须有据可依。近年来,西安市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纠风责任制考核实
施意见》《西安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为实施责任追究奠定了基础。
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西安市出台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详细列出了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中的过错表现,规定了10种责任追究形式。为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 《西安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辞职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同时,在《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等文件中,也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使行政问责制度更加完善,为行政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形式、内容、程序以及主体、对象等,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西安市纪委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建立了考核测评、定期报告、监督检查和责任奖惩四项制度,使责任追究更具操作性。近年来,西安市共对307人实施了责任追究,其中局级领导干部7人,处级干部88人。
同时,西安市还建立了纠风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纠风工作中的责任。《纠风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影响政风行风建设的六种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西安市纪委在对权力监督的过程中,还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责任机制,对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设定责任,落实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每一个工作岗位设定岗位职责,使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预先设定的责任人的
责任,对照有关罚则,追究相关责任入的责任。
西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春雁表示:‘‘通过制度建设,我们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使干部从政行为涉及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2008年12月1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