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新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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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陕西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5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省级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了统一监督管理,目前这一制度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拟制背景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经过多次集中清理精减,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总数减少了67.8%。尽管改革成效不小,但是群众对行政审批服务与管理的满意度不高。影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效果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行政许可项目缺少统一编目。各级行政机关普遍缺少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编目,使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整体情况不清晰,政府不便监管,群众不便办事。 

    二是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缺少统一的程序规范。由于许可实施机关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审批服务项目散、程序乱、时限长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三是行政许可公布工作缺少统一标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精减后,只公布了取消的项目,没有公布现有项目情况。只公布项目名称,未公布审批程序,只公布收费数额,未公布收费依据等等,缺乏统一的公布要求和标准。 

    四是行政许可项目的立废不够科学。设立或者废止许可项目不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没有科学结论的支撑,难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准确和适当。 

    解决上述问题,仅满足于行政许可项目精减是不行的,必须在规范行政许可权、防止权力滥用上下功夫。我们在总结几年来行政项目许可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和反复论证,于2008年制定下发了《办法》,将政府现有许可项目纳入统一目录,实施动态监管,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规范,既加大了审批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有效减少了随意行政、低效行政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大了许可运行的透明度,增强了项目设置的科学性。 

基本内容

    《办法》总结了行政审批监管实践的基本经验,紧紧围绕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从四个方面实施动态管理。

     行政许可项目统一监管。《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主体,从四个层次对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管理:一是受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的备案,从法源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凡是在规范性文件中设置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一律予以废止,以杜绝非法行政审批项目的存在。二是对项目内容及其程序进行审核,固化责任,防止许可行为的随意性。三是统一公布政府现有许可项目及其程序规定,增强政府许可管理的透明度以及公众对许可行为的监督力度。四是受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包括下一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及时性评价,并在接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向省级政府提出取消、调整项目的相关建议。 

    统一监管的实施,将《行政许可法》赋予省级政府的权力与责任落到了实处,有效地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政务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两年来,通过审核把关,使省级行政审批部门从71个减少到49个,机构间重复立项减少了20多项,避免了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的发生。 

    行政许可项目程序统一规范。根据行政审批监管实践经验,《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审批项目,制定出简约、一般和复杂三类审批程序,下发了《关于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程序规范的意见》和《行政许可项目规范参考范例》,要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范例和《意见》要求,在行政许可项目纳入统一目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规定的拟制,程序必须对项目名称、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审批环节、岗位责任、工作标准、审批时限、送达时限等要素作出具体规定。基本做到了项目设定合理、法律依据充分、实施层级明确、审批环节科学、审批时限合理、工作标准明了、岗位责任清晰。

    两年来,陕西省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现有的400多项行政许可项目编制了长达2000页的项目程序规范。 

    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公布。为方便群众监督,营造透明的审批环境,让群众了解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知实情、知详情,《办法》从两个方面对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内容进行了统一。 

    一是全面公开现有行政许可目录和程序。把经过清理形成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现有目录、受委托审批目录、代为审核目录和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及其实施程序规范文本,全部对外公开。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群众有权拒绝审批。 

     二是设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布时限。规定凡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须在该法律法规颁布后一个月内,将许可项目报省法制办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进入目录实施统一监管,保证所公布项目的及时合法有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实施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的常态化。一方面,针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量大面宽的实际情况,《办法》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分为经济管理类、社会管理类、行政管理类三种类型,实施行政项目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型规定不同的评价周期。例如,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的现实,规定经济类许可项目的评价周期为三年,根据社会管理类和行政管理类、其他类项目稳定性较高的实际,规定其评价周期为五年,以提高评价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项目实施情况,对评价方式做了规定,要求通过采取书面征询、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的社会需求度、许可条件合理性、项目实施社会效果、许可服务质量等方面开展周期性评价和即时性评价,以程序确保评价的科学和准确,为政府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基本成效

    行政许可项目统一监管制度实施后,在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源头治理腐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了项目设置的科学性。我们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特别是对行政审批权力设置程序的规范,促进了政府部门的科学施政。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程序规范,把备案管理、评估评价、听证、论证、意见征询等相关程序列为法定程序,使许可权力设置更为科学。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制止了多起利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设置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行为,如省级某机关下发文件对国务院已经取消的“二手车市场建立许可”项目恢复立项,要求市级商务部门对二手车市场的建立进行审核。针对这种用规范性文件设立许可项目,自设门槛的行为,我们联合省法制部门坚决予以废止。仅2008年我们就通过评估调查,对六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置、层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已得到省政府的批准,上报了国务院审改办和省人大。其中省人大已经取消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通过确权明责、统一流程、规范程序,工作环节和人员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新型工作关系,克服了以往岗位权责不清、工作标准不明,时限要求不准,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改善陕西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夯实了监督的基础。公开目录和程序,进一步减少和防止了暗箱操作,实现了审批事项的“阳光运行”,夯实了内外两个方面的监督基础,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近两年来,我们还没有接到一起针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 

    提高了行政效能。正是由于把法定的审批时间、送达时限全部梳理到各个程序之中,落实了责任,才强化了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的责任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2010年7月24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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