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
打印

 

    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如何更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和衍变?今后还有哪些工作要做?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
   记者:在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最值得总结的立法经验是什么?
   贾宇: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五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在上述经验中,我个人认为最值得总结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来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可以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立法工作中,应当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完善法律。我国的基本国情包括:多民族因素,地域广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等等。 
    当然,立足国情建设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外国的有益立法经验,但对外国的经验,绝不能照抄照搬。这是由法律的国别性、地方性等特征决定的。
    记者: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的立法有何意义? 
    贾宇:这些经验为中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模式,为未来立法工作的完善和改进,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确保中国的立法有一个坚定的政治基础,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立法更好地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更好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更好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政治稳定作出贡献,更好地实现法治为民。
    记者:我国法律体系还面临哪些挑战? 
    贾宇:法律体系的建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如果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认识是: 
    第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取得的形式上、表面化、外在化的成就。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表达的主要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从形式上看是否完备,法律部门是否齐全,部门法之间是否和谐统一。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除了形式上的完备,实质上的立法公正则更为重要。 
    第二,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绝对地意味着国家的基本制度和重大社会制度的建设做到了立法公平,也并不意味着公正、正义的社会制度已经创立。从实践来看,有些已经制定出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有效回应社会变迁的要求。 
    第三,部分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紧迫的需求,在立法上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包括:社会贫富分化、社会阶层固化、社会分配的等级化和差异化等问题。 
    第四,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治建设的重大指标之一。从法律运作的角度来看,衡量国家法治建设的指标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而造法易,施法难。 
    第五,目前来看,在立法、执法、司法三者中,行政执法水平亟待改进。行政执法水平如果裹足不前,会严重影响中国法治的整体建设。这在社会转型期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六,老百姓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因为老百姓朴素的意识还无法准确分清楚立法、执法、司法的区别,他们不懂也不想弄懂这些专业的理论划分。老百姓对法治建设水平的认识,更多靠的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感受,而不是别人的灌输。 
    记者:未来的法律体系还需做哪些完善工作? 
    贾宇: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僵化的,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不断自我调整和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多样,参与立法的愿望也越来越高。法律的发展变化和完善是永恒的规律。总之,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未来中国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 
    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上来,尤其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细化,以确保法律更具体明确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及法律编纂、法律清理等工作,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要积极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立法民主。完善立法技术,统一法律体例、结构、用语,使法律规定更加准确、精炼、规范。

(2011年4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上一条: 自觉围绕主动服务主题主线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下一条: 宁强“便民服务卡”成干群“连心卡”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