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宪、修宪与宪法理论
打印

 

虽然改革开放一词被明确载入现行宪法已经是1993年的现行宪法第二次修改,但实际上,从现行宪法的制定颁布,到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四次修改,都深深打上了改革的烙印。可以说,当代中国宪法变迁中宪法文本的频繁修改,固然有对于立法技术认知的不断提高导致需要进行宪法修改的因素,但一个根本性的大背景,则是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如果任由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冲突背离则会不利于宪法的权威性。可宪法文本如果频繁修改,实际上同样会影响到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正因为如此,改革时代的宪法理论论争,也不得不直面这种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冲突的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关于宪法无形修改的论争,到对于宪法修改究竟应当是“大修”、“小修”的宪法修改模式之争,以及学界提出的各种修宪建议和最终通过的修宪文本之间的异同,都足以说明,宪法修改是改革时代宪法理论论争中的重要一环。

 


上一条:碑林便民服务无缝隙
下一条:扶风“五步走”规范公务接待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