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简称“两新”组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并逐渐成长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由于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法制环境还不完善,两新组织的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风清气正的一大障碍。在两新组织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反腐倡廉与时俱进的一项新举措。如何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其实现廉洁发展和快速发展的“双赢”目标,并有序参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共同防治腐败,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两新组织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也称为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经济组织形态,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发展因素,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增加税收、改变就业、活跃市场、富裕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巩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已达9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已超过3600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已经超过全国的5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超过一半,税收贡献不断增长,出口贸易占到全国的60%,还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陕西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十一五”期间,陕西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6.9%,高于同期全省GDP增速,对全省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50%以上。2010年,全省非公经济实现经济增加值达到4959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9.5%,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的税收达379.13亿元,占全省地方各项税收的66.2%。截止2011年上半年,陕西省非公有制企业达到19.83万家,个体工商户达到79.36万户,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陕西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重要作用,是保持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新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是相对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而言的各类非营利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新社会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民群众结社交流、表达意愿、参与互动、反映诉求的平台和机制,也是为社会各种成员提供服务、维护权益、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组织形式和网络。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组织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中既包括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出现在体制外的各种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组织,也包括伴随体制转型出现在两个体制之间的各种民间组织,在一定意义上还包括体制内的各种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活跃在公益慈善、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社区建设、行业发展、市场规范、劳资关系、政企关系、国际交流、国际发展等等诸多方面的社会领域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新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多元化社会结构的重要主体,是促进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10年,中国依法登记的新社会组织达40余万个。改革开放以来,陕西新社会组织也获得了快速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2010年全省有12683家社会组织。新社会组织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体制、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诉求、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架起了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两新组织腐败问题突出,危害严重
在看到两新组织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内部监督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两新组织的腐败现象和犯罪问题也日益增多,新经济组织的腐败问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毒瘤,新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助长了公职人员的腐败不断滋生蔓延。两新组织的腐败问题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等,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消极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安全。
由于行政性垄断和政策掣肘依然是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非公经济组织的腐败手段不断翻新,已经从过去运用请吃请喝、送钱送物、美色攻关等方式,发展到借高额咨询费、服务佣金等赤裸裸的交易手法,有的甚至发展到官商勾结、投资入股等资本运作方式。目前,非公经济组织的腐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企业负责人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非法利益交换的腐败行为。一些非公企业为获取在税收融资、土地使用、审批检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外贸易、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黑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大肆进行腐败活动,利用公职人员为其打开不法活动的方便之门,公职人员也在催化、掩护甚至保护非公企业主的经济犯罪行为。这种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另一类是非公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由于非公经济组织的企业现代管理制度不完善,个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产管理、职务消费等环节中,挪用或私分企业资产、职务侵占、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日益凸现,这种内部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的是非公经济组织和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企业健康发展,败坏社会的廉洁氛围。但非公企业的内部腐败,往往容易被社会和企业忽视,成为反腐盲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扭曲了中国社会价值追求,经济利益至上、道德自律失范、法律意识淡薄、长期贫穷所造成的精神能量的释放、官商两个核心环节均告失守、重物质利益轻生命价值等,以及法律执行层面上的‘重治受贿,轻治行贿’,更加助长了非公经济组织腐败的泛滥。
近年来,随着腐败从传统经济资源的权力部门逐渐向非公经济组织蔓延,在该领域的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地与非公经济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公经济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将一些公职人员甚至党的高级干部引入腐败的泥潭。一些高官落马就与非公经济腐败密切相关,比如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等等的腐败案件,都有非公经济组织的影子。
广东省近年来最大规模的非公企业腐败案——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一案, 有200余名涉案人员被一张用金钱交织的巨网黏连在了一起,此案中31名厅级干部、100多名政府官员及企业老总被不同程度处理。朱思宜是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朱思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累计行贿高达逾1693万元人民币。仅为给韶钢集团供煤,宜达公司朱思宜等人送给韶钢集团供应处的主要负责人阎蜀南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还赠送了时价66万余元的房子,被阎蜀南用做藏钱的地点。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又行贿共计人民币220万元,除了为公司利益四处行贿外,朱思宜为了自己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一事,也多次行贿。号称粤北首富的朱思宜以行贿罪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6年。
新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中介组织在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沟通和服务功能。然而,在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一些中介组织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专项资金配置、信贷、官员考核升迁等事项中,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腐败行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领域中,也不时发现不良中介组织的身影。有些中介组织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虚假鉴证,进行技术协助。一些评估、鉴定、拍卖机构,还与律师、法官内外勾结,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虚作假。由于个别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使中介、行业协会失去了它本有的客观、公正。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但腐蚀了大量政府官员,而且他们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还影响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甚至导致政府部门决策失误,直接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隐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在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参与和引发的行贿、洗钱、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等案件也呈剧增趋势,严重损害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成为腐败多发易发的温床。中介组织腐败与党政机关官员腐败行为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因为,在中介组织腐败过程中,几乎找不到程序违规,它可以用程序上“合法”的外衣,来掩盖肮脏的交易。
近年来,中介组织直接参与的腐败大案要案不胜枚举。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死缓。蒋勇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长期在规划建设领域工作,在重庆被公认为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型干部”。因此,蒋勇的腐败也颇有“技术含量”——通过情人唐薇开设规划咨询中介公司,专门为开发商调整规划而从中获利。在1796万余元贿金中,法院认定蒋勇单独受贿只有181万元,其余的1615万余元贿款,都是通过唐薇开设的规划咨询中介公司两人共同所收。
上海首起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非法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案中,在2005年1月至12月间,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职员刘斌在为上海沪西置业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刘斌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再交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为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身为禅信公司业务员的张宝还伙同刘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间继续为另外23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使这些公司虚报注册资金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正江、业务员张宝,以及某银行职员刘斌3人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半,并处以罚金。
2006年,厦门市五缘湾景区拆迁改造工程完成后,审计部门审计拆迁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项目存在高套标准、多支付补偿款问题。调查人员发现,项目中一条排污沟被厦门至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达1300万。而经公安部门委托另一家评估组织重新评估仅为286万元。
三、两新组织腐败问题的原因探析
两新组织腐败问题突出,既有其自身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法治意识不强等内部原因,还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竞争环境不充分、社会廉洁氛围不浓、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客观原因。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新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确立。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转变职能还不彻底,还没有完全实现从“管企业”向“管社会”转变,政府权力进入微观经济市场干预经济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企业有关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非公企业在办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审批检验、税收融资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行业垄断导致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市场主体还不够平等,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由于非公企业有很多方面要受制于权力资本,必须借助权力资本才能得到发展,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掌握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项目的部门往往成为一些非公企业公关对象,有的非公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广告费和佣金等名义,大肆进行商业贿赂,导致非公经济领域的腐败层出不穷。同时,围标串标、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行为仍然在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既使非公经济组织陷入“被动”腐败的深渊,也成为官员腐败的多发易发领域。而且,司法维护公正职能的力度欠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得不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以及对法律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欠缺,腐败行为在司法领域仍存在生存的土壤。
第二,由于依附政府部门,新社会组织腐败屡禁不绝。一些新社会组织从事政府部门下移的部分服务职能,与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无异。有些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本就来自政府部门,知道权力运行的公开程序和潜规则。这类新社会组织凭着深厚的人脉资源和熟练的处事诀窍,金钱开路,腐蚀拉拢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能把别人投不到的标投下来,把别人盖不着的章盖下来,把别人要不到的钱磕下来,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越刮越猛。少数新社会组织参与腐败的方式更为隐蔽,就是提供技术支持。部分新社会组织的从业者往往在某一领域有着精深的造诣,关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专项资金的配置是否合理、政府采购的价格是高是低、地价评估的数据是否准确、产权交易的过程是否合法,他们均能凭借专业知识写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报告。这样的报告既可以实事求是地提供技术分析,也可以为了获取厚利,不惜违反职业道德,为错误决策或者不当竞争提供貌似客观公正的技术支持。这同样会损害公平正义,扩大全社会的腐败面积和深度。
第三,社会廉洁氛围不浓,腐败惩处力度不大。由于当今社会风气并不完全纯正,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社会不正之风也传染到两新组织之中。由于执法力度缺乏足够的震慑力,虽然行贿与受贿同样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行贿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不同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规定的处罚方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员的处罚会相对较轻,行贿往往以经济处罚为终结使,造成行贿犯罪活动仍十分严重。同时,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诚信意识的淡化也成为两新腐败动机的产生创造了机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两新组织对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认识不够,对信用缺失者的社会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对失信者的震慑力较小,普遍性的不守诚信行为为腐败动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第四,反腐倡廉建设在两新组织中尚留有空白。目前,我们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已经形成一套相对严密、成熟的体系,对于保持清正廉洁,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新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大肆贿赂官员,出现了大量腐败行为。虽然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已经取得实质性突破,但是,对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很多方面没有将两新组织覆盖进去,对非公经济组织的职务犯罪的预防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牵头部门来负责,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法律和纪律的刚性约束,导致两新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偏离了廉洁发展的轨道,滋生出大量腐败现象。
第五,非公企业内部管理粗放是导致内部腐败根本原因。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形成内部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会管理制度不健全,任人唯亲,不愿设监督机制,为其在利益上诱导公职人员腐败提供了机会,同时也易使企业内部人员“钻空子”,出现企业内部腐败,导致企业难以正常健康发展。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它还污染了整个社会廉洁发展的环境。
四、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困难与可行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两新组织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两新组织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党和政府已经越来越关注两新组织的腐败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就此作了一些可贵的探索,一些地方设立的非公企业纪监委对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廉洁经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开展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一)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
中国新经济组织发展迅猛,不仅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在政治领域的影响也与日俱增。但是,新经济组织腐败,并不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道路,其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之内。新社会组织虽是非权力性组织,但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私权与公权之间充当服务、监督、沟通和调节等角色,独立、公正、可信本应是其主要特征,理应成为社会公正的重要符号。但是,近年来新社会组织参与腐败的案件不断增多,甚至成为新的社会腐败主体,严重损害了尚在成长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严重损害了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大以及《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是党面对两新组织这一新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新要求,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创新举措,对于维护职工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增强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是实现两新组织廉洁发展和快速发展“双赢”目标的需要。在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快推进两新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管理制度,引导组织、企业奉公守法、科学管理,建立崇廉尚洁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在社会组织和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好组织、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就业、稳定社会。
三是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廉洁风尚的需要。廉洁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商道文化的传承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要求,是企业快速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两新组织廉洁文化建设,建立“以廉为荣、以廉为美、以廉为乐”的“崇廉尚洁”的廉洁文化观念,促进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形成廉洁经营的社会氛围,最重有助于整个社会廉洁氛围的形成。
(二)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
目前,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党和国家的机构以及公职人员,尽管两新组织获得飞速发展,但对于两新组织要不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如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等问题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和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使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相对滞后,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一是思想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三无”的模糊看法。第一,有人认为,两新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归本组织或私人支配,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是他们自己的事,与党和政府没有关系,认为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必要性,违反刑律照章惩处即可。第二,有人认为,许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还是“空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况下,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时尚早,并且两新组织是新生事物,搞得不好会束缚其发展,抑制其活力,认为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当前形势下无关紧要。第三,还有人认为,目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尚难抓好,两新组织情况复杂,研究滞后,反腐倡廉建设无章可循,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影响两新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信心不足。第四,在一些企业主甚至部分领导干部中还存在非公企业纪检组织“无为论”,认为现在的企业性质用不着建立党的纪检监察组织,现行的企业管理模式及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也可以使广大员工和企业主依法经营,足以防止贪污、侵占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第五,还有人认为,当前两新组织成份复杂,此时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条件尚不成熟,难见成效。基于这些模糊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高度重视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工作,难以出实招,更难以见实效。
二是管理粗放,监督弱化。两新组织中的大多数尚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过于强调经营权,而长期忽视监督机制的构建。由于两新组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滞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两新组织法人代表和业主缺乏必要的行为规范。一些企业改制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作用削弱,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又未切实发挥作用,对两新组织的法人代表和业主形成了不好管、难监督、管不了的状况,导致两新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游离于正常的监督和管理之外,为私营业主非法经营,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跑、冒、滴、漏国家税收,拉拢和腐蚀党员干部提供了可能。尤其是一些两新组织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帐目不全,假账泛滥,甚至不建帐等一系列问题,对其非法经营行为和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即使有腐败行为也无据可查,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难以落实,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许多新成立的两新组织规模较小,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基本没有建立,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长时间没有条件。一些经过脱钩、改组、改制形成的两新组织,生产资料被私人买断后,党组织随之消失,党员流动性大,纪检监察机构不复存在。有的虽然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在改制后被保留下来,但也是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监事交叉在一起,人手不足,职能不清,难以形成组织内部的反腐倡廉合力。加之,现行党的纪检政策、法规适用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而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依据。比如,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及企业主如何为纪检监察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财、物的保障,从事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纪委书记由企业聘用的,当案件查处涉及该组织上层人员或涉及企业经营活动时,工作如何继续深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是缺乏成熟经验,工作不够规范。两新组织尚没有较为成熟的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经验可资借鉴、推广,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一大障碍。由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失去了必要的依托,普遍存在着“重经济,轻政治”,“重经营,轻党建”的倾向,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且,两新组织在产权结构和管理机制上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有较大差别,因此其纪检监察工作的内涵和模式难以不能照抄照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有些两新组织的纪检组织开展工作,单纯以经济挂帅,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往往以经济手段取代党纪处分,造成两新组织纪检监察工作内容简单划一、方法单调,致使反腐倡廉建设流于形式,难见成效。
(三)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已经着手研究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问题。2009年6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召开的全国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座谈会,全国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13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共商中介组织腐败防治对策,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司法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7省市(部门)介绍了开展中介组织防治腐败的做法。贺国强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后,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将深入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纳入2011年工作要点,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研究部门,结合实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两新组织腐败问题的现状有了一定把握,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紧迫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开启了非公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篇章。
二是此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把两新组织纳入防止腐败视线,试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行了一些可贵的探索。比如深圳市组建两新组织纪工委作为市纪委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探索两新组织开展防治腐败工作途径和方法的任务。上海也纷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设立纪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通过在部分非公企业设立纪检组织,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以廉促发展、以廉塑形象、以廉铸辉煌”廉洁护企工程。江苏省常熟市先后在波司登集团、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中利集团和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家非公企业内部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珠海市新经济组织纪工委作为珠海市纪委的派出机构,解决了两新组织廉洁建设没有专门设立纪检机构和人员的问题,有利于形成两新组织廉洁建设的领导体制。广东省佛山市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除了教育政府官员规范从政行为、依法行政外,还对非公企业主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地把经济活动与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结合起来。已经组建纪监委的两新组织,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职工参与纪律监督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还非常注重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在相当范围内已经形成了纪律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两新组织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同时,这些探索也为两新组织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借鉴。
三是两新组织中党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拓展,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据党内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底,全国19万户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18.1万户,占95%。党组织不断扩大在两新组织中的影响力,也为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促进两新组织的良性发展。
五、两新组织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路建议
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最近,中央纪委启动了2013年至2017年新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的调研与起草工作,建议中纪委在新的五年规划里明确将两新组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公安、经贸、文化、审计等部门参加,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指导民营企业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惩处等方面推进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尽快出台与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相配套的纪律监督工作试行办法。按照党章规定和新的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两新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纪检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使两新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显得极其紧迫重要。试行办法应进一步明确两新组织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明确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在两新组织中开展防治腐败工作的职能、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职资格和条件、任职待遇,分设还是交叉兼配,职责权限、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应明确规定,使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开展有章可循。同时,缺位已久的《社会中介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及其实施细则要尽快出台,现有法律法规要补充和完善中介组织行贿、帮助行贿的行为界定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
(二)从上到下组建两新组织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建设,扩大纪检监察工作覆盖面,配备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开展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和依托。目前,两新组织的纪检监察机构组建,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分设主管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的专职纪检监察部门,其职能初步可设定为督促有党组织的两新组织及时成立内部监督机构,受理两新组织涉及的违纪违法等腐败问题的投诉,调查两新组织涉及的腐败问题。另一个层面是两新组织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组建。按照有党员的两新组织就要成立党组织,有党组织就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要及时建立纪律监督组织,合理设置纪检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把两新组织防治腐败工作纳入反腐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切实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两新组织组建纪检监察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成立党委的应设立纪委,设党支部的应配备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同时承担工会、监事会的工作职责。规模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单独建立党的纪律监督组织,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或设立纪检监督指导员的方式在非公经济领域企业内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两新组织中的纪检组织和广大企业纪检干部要坚持以党内规章制度对纪检组织的职能规定为根本,并善于从本地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实际有效的方式方法,使非公企业纪检工作充满活力,富有实效,为社会所接受,为企业所欢迎,为党员所拥护,为群众所支持,着重发挥好“教育、制度、监督、协调”的职能作用。
(三)引导两新组织建立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鼓励、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建立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推动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鼓励、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资金、财务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失信失廉行为的产生。
新组建的两新组织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监督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使两新组织健康廉洁发展。对企业的监督要从企业发展、依法经营的大局出发,主要监督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监督企业党员经营管理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监督企业党员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同时,纪检监督工作要与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不仅履行对企业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之职,还切实承担起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企业职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非公企业中违反党的政策、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进行调查取证,按照企业纪检组织的职权或者报上级纪检组织进行党纪查处。
(四)遏制和铲除公共资源配置中腐败问题,为非公经济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只要政府管制还广泛存在,行政权力还在不透明地参与市场运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就在所难免。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因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预防两新组织腐败的基础。为此,要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制度和机制,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招投标平台,拓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运作。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规范中介组织和各类专家库的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管理系统,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时的资产评估、产权流转、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有效监控。同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消除歧视性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壁垒,真正做到非公经济组织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体制和制度环境。这样,两新组织的腐败现象就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共享平台是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目前,要规范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行为,健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机制及留痕系统,定期公布企业、个人的信用评级,建立非公经济领域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发动其共同参与非公经济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
(六)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提高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消除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两新组织的从业人员也要正确理解反腐倡廉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使他们认识到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开展反腐倡廉不仅有利于优化两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且有利于对从业人员实施科学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凝聚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目前,要按照中央纪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在两新组织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廉洁文化进厂区、进班子、进班组(部室)、进项目等方式,把诚信、依法、廉洁等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渗透到两新组织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行为准则与制度规范的同步建设,文化导向和制度约束的优势互补,增强廉洁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营造讲文明、讲道德、讲法纪、讲责任、守诚信的文化氛围,通过廉洁文化建设,提高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自觉性。
(七)对大中型非公企业进行廉洁审计,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提高腐败成本。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没有覆盖到两新组织的情况下,针对两新组织成为腐败源头和中介的现状,建议有选择性地对大中型非公企业进行廉洁审计。审计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组成,鼓励对贿赂现象的举报,只对涉及贿赂官员和可能导致官员腐化的企业不廉洁经济行为进行审计,不审计其正常经营活动、不泄漏其商业秘密、不公开审计结果,只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异常”账目。对于审计出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及时查办并进行曝光,提高腐败成本,使有腐败污点的职场人士遭遇信誉危机及就业的门槛,从源头上遏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同时,严格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现有中介组织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八)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反腐倡廉工作相对滞后。因而,开展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反腐倡廉工作与两新组织正常经营服务活动的结合点。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两新组织的生产经营,着眼于保护和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廉洁发展,发挥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二是处理好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相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两新组织在组织形式、产权形式、管理方式、经营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不能简单照搬和套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做法,要考虑其组织的特点,从实际上发,在工作内容、目标、范围、方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方面都要有所转变,决不能因循守旧,阻碍两新组织发展。同时,许多两新组织脱胎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对于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和原则,应有所继承,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和提高。三是处理好两新组织发展过程中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操作问题。两新组织成分复杂,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因此,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在坚持大的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企业的具体特点,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同时,在全面推进两新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策略上,要区别情况,因时因地因企制宜,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