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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力手段: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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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基本要素。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纠风,其目标指向都是对腐败的预防,而惩治腐败则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惩治腐败在具体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和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既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的有力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极腐败的危险仍然是我们党面临的巨大危险,腐败现象仍然呈现多发易发高发的严峻态势,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创造条件,从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战略举措。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框架之中。惩治腐败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既具有打击腐败、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作用,同时又具有警示和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惩治腐败是预防腐败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才能不断增强教育的说服力,纪律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一)惩治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强有力武器

腐败的特征是利用公权谋取非法私利,背离党的宗旨、玷污党的纯洁;腐败的性质是非法掠夺群众利益,必然丧失民心、影响执政根基稳固;腐败的过程往往扰乱资源配置,破坏经济秩序、干扰经济运行,必然影响改革进程、妨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长期执政条件下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直面腐败这一最大危险,强有力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有力惩治那些显性腐败,也要积极铲除腐败期权化、潜规则化等隐性腐败;既要坚决惩治那种以侵害群众利益换取升迁资本的个体行为,也要杜绝那些以集体之名催生的“权力部门化”现象。因此,直面消极腐败的危险,要把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惩治腐败行为、惩处腐败分子,惟其如此,才可能在反腐败这场生死攸关之仗中取得胜利,在人心向背的抉择中赢得民心。

(二)惩治腐败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惩治和预防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有机统一于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惩治腐败是预防腐败的前提和基础,预防腐败是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有效预防腐败包含依法惩治的要求,依法惩治的结果又有利于有效预防的不断深入。当前,由于我国整体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特殊阶段,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乏力,受复杂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给权力寻租留下了一定空间,成为产生腐败的主要诱因。当前,“一把手”腐败发案后往往形成“窝案、串案”,涉案金额不断上升,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腐败现象从过去主要发生在资金密集领域和权力集中部门,逐步渗透到人们普遍认为是“清水衙门”的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中的趋势。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频发,政法、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高发,环保、质监、安监、药监、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腐败问题也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系。

在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纠风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坚决打击腐败分子,坚决查办滥用权力、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坚决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定不移地把查办大案要案、惩治腐败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以惩治促预防,才能纠正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制止党内的不正之风,才能遏制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达到遏制腐败不断滋生蔓延之目的。

(三)惩治腐败是提高反腐倡廉能力的重要体现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来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发挥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则是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的重要标志。面对当前我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即由贪污受贿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退休后兼职、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体贪污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某种程度的“潜规则”向“显规则”转化的势头不断显现;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由积极腐败发展为消极腐败,腐败的群体化、高官化、科技化、期权化、潜规则化。腐败的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惩治的有效作用,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和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我们党惩治腐败的能力,形成廉洁政治氛围,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惩治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重要的治本功能

惩治腐败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又发挥着治本的建设性作用。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主要体现在深入剖析腐败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性,探寻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解决体制、管理上存在腐败产生的突出问题,并以腐败案件为例加强教育,从而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使党员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通过腐败案件查处后对案件的剖析,可针对诱发腐败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解决体制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体现了治本的功能。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的发案率,惩治腐败的成效才能得以巩固。腐败案件的查处促使纪检监察机关查找在预防腐败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腐败,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惩治腐败的能力,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七大以来,惩治腐败的基本情况

惩治腐败,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各类腐败案件、惩处各级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败斗争之中。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积极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一)《工作规划》颁布以来,各年度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至此,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惩治腐败,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些大案要案得到查办,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惩治腐败取得了初步成效,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根据中纪委监察局的通报,2008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查处违背中央重大决策的案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商业贿赂案件等,有力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154.4618万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7.5342万件,立案14.3436万件,结案14.4974万件,处分15.1351万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的12.0687万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9亿元。

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

2010年1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427186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1000277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63480件,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处分146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670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9.7亿元。

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4581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960461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55008件,立案137859件,结案136679件,处分142893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4亿元。

表7-1 2008-2011年,惩治腐败案件简表

年份

受理举报件(次)

立案件

处分

挽回经济损失

2008年

154.4618万

14.3436万

15.1351万人

60.9亿元

2009年

131.8362万

11.5420万

10.6626万人

44.4亿元

2010年

142.7186万

13.9621万

14.6517万人

89.7亿元

2011年

134.5814万

13.7859万

14.2893万人

84.4亿元

(二)近年来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

针对腐败的新特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腐败案件中坚持惩防并举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教育警示功能、完善制度功能和强化监督功能,突出重点对象和关键领域,不断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是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2008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严肃查办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

2009年,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当年立案检查的还有许宗衡、李堂堂、黄瑶、宋勇、康日新、张春江等。各地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2010年,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的康日新、黄瑶、宋勇、李堂堂、许宗衡、张春江、宇仁录等大案要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当年立案检查的还有张家盟、宋晨光、刘卓志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如河北省纪委严肃查处了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

2011年,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77人。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的张家盟、宋晨光、刘卓志等大案要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正在立案调查的有刘志军、田学仁、黄胜等违纪违法案件。

图7-1 2008-2011年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简况

二是及时查处违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违纪违法案件。2008年,重点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成立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24个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

2009年,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和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以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1001件、环保违规违法案件10000余件。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接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8794件,核查3822件,处分259人。

2010年,有关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11332件,核查9258件,处分689人。着手建立健全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2011年,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保证了中央政令畅通。加强对换届风气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三是着力查处一些易发多发领域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2008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物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处了一批涉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了农村基层案件,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领导的责任问题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加大了对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查处,一批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

2009年,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858件,涉案金额32.9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906件,涉及国家公务员3202人。针对云南孟连“7.19”等群体性事件,查处了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受贿等腐败案件。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

2010年,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1.5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4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50人。深入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扎实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10日,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清理出“小金库”25738个,涉及资金127亿余元;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现“小金库”19855个,涉及资金88亿余元;全国因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受到行政处罚的842人,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827人。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问题和背后的腐败案件。

2011年1至11月,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举报10913件,查实505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2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395人。2011年1至11月,新发现“小金库”8202个,涉及资金28.46亿元。2011年1至11月,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多元。

四是惩治腐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都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一批制度规定,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了对案件审理的管理和监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强了申诉复查,切实提高了案件质量,促进了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切实发挥了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全过程。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办案人员执行办案制度、遵守办案纪律更加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此外,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认真受理被处理人员的申诉,依纪依法进行复查。

五是推进改革创新,查办案件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充分利用网络举报平台,通过网络方式举报的信访件数量大幅增加,及时查处网络曝光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能力,一些地方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和数字化办案指挥系统,做到同步指挥、动态监管。建立健全追逃、防逃工作的领导体制。加强案件剖析,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创造性的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扎实推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涉案人员引渡、遣返、劝返和资产追缴、返还工作。

(三)惩治腐败的主要成效与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大查办腐败案件力度,坚持既有案必查,又注重依法有序,既严肃惩治腐败,又教育保护干部,既注重治标,又着力治本,不断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人民群众对查办腐败案件也给予了积极评价。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各类腐败案件,严肃了党的纪律,惩治了腐败分子,教育和挽救了党员干部,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我们的总体判断是,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或严重违纪的党员只是极少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基层单位党组织管理不严、软弱涣散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前反腐倡廉总的形势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因此,我们必须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以反腐败的新成果取信于民。

三、加大惩治力度,用惩治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不懈地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 才能不断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要充分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商业贿赂、失职渎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案件,加大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部门案件的惩治力度,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继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保持党的纯洁性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只有不断保持纯洁性,才能提高在群众中的威信,才能赢得人民信赖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执政基础,才能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在新的形势下保持党的纯洁性,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和严格队伍管理相结合、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相结合、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相结合、发挥监督作用和严肃党的纪律相结合,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廉洁从政,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在廉洁政治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在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进程中,对任何腐败分子, 不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 都要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依法依纪予以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对腐败实行“零容忍”,对腐败的无原则容忍,是对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背叛,惟有如此认识,才能真正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二)突出重点对象和领域,严肃惩治腐败

查办腐败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要惩治腐败,就要突出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坚决查办案件。当前,要继续加大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司法领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金融等领域以及物资和服务采购中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经营管理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办党政干部、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特别要围绕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惩治腐败,致力于查处与民争利的案件,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反腐败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实际成果,努力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告者,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优化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三)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制度,规范依纪依法办案行为

依纪依法办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监督最强有力的一项措施,是维护党纪政纪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制度,是办好案的基础,也是严格执法的保证,对于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根据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要求,用有效的制度管人、管案,把制度建设和制度的执行贯穿于查办腐败案件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待、受理、初查、立案、侦查、起诉等各项制度,杜绝办案中逼供信的违法行为,吃拿卡要报的不正当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依法办案,更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同时,要健全和完善查办腐败案结案各项制度,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有效避免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大案要案的协查机制,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惩处腐败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程序,秉公执纪执法,不仅要求办案的结果要公正,同时也要求办案的过程要合法,即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为实体公正提供重要保证。无论对什么人,程序规定都要求以法定的方法、措施、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理同一类行为或事件,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只有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每道程序都符合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规定,才能坚决杜绝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现象。在查办案件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案件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都要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按程序办理。综合运用党纪、国法、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惩治腐败,加大法纪惩治力度。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办案工作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办案程序和流程,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查办腐败案件的水平和质量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要确保查办案件公正、高效、准确,保持社会稳定,干部队伍稳定,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就需要不断提高惩治腐败的能力建设,这是提高办案水平的必由之路。应对腐败滋生蔓延的新形势,要转变观念,增强大局意识、法治观念,创新思维;要变坐等办案为主动出击;要注意案中案,善于发现窝案串案,讲究办案谋略,增强科技含量,形成办案合力,成功突破案件;要严格执法,顶住说情、贿赂的干扰,确保办案公正,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有效性;要治本抓源,充分发挥办案的特殊教育功能、预防功能、监督功能;要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和规律,要更加突出查办发生在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案件,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全面提高查办腐败案件的水平和质量。

(五)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

惩治腐败的目的是通过标本兼治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因此,惩治腐败既要治标,还要充分发挥治本的重要功能。首先,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通过大案要案的剖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助于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有助于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深刻剖析,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微杜渐。要善于把握案件发生的内在规律性,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提供依据;要善于运用监督的功能,使部分想腐败的党员干部害怕腐败、不敢腐败;要善于强化制约措施,制定和完善各种规范,明确相应纪律要求,使一些党员干部不能腐败、无法腐败。第三,超前设防、动态完善、查缺补漏。通过查办案件,检查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在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方面的治本作用。总之,要通过惩治腐败,认真检查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方面的治本作用,更好地惩治腐败。

(六)吸收借鉴国外惩治腐败的经验教训,更好地发挥惩治作用

腐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毒瘤,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有效防止和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惩治腐败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比如,在对腐败案件的侦查时可运用多种手段,对腐败实行“零容忍”, 加强国际交流等方面对当前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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