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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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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反腐倡廉建设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多年来,纠风工作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深化,并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纠风工作在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一)正确把握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纠风的关系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义重大而深远。2008年5月,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纠风被作为重要内容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强纠风工作也成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根本途径。

第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给纠风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我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抓好的战略任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体系,纠风工作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体系建设与完善的程度关系到实践中纠风工作的好坏。同时,如果只注重“纠”,没有理论的指导,不正之风就极易反弹,治理的成果就难以巩固,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坚持纠风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并举。这是纠风工作深入开展的必然趋势和理想状态,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纠风工作的实践丰富和检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理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包括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和纠风等六个方面的内容。随着纠风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理论也会不断的被赋予新的内容而丰富和完善。同时,在纠风实践中也会不断的检验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体系的正确与完善性。纠风工作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坚持理论指导实践,另一方面必须在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理论,推动理论向纵深发展。不坚决地“纠”、不坚决地“治标”,就不能遏制不正之风的蔓延势头,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就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也就不能很好的完成。因此,纠风工作的实践也关系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好坏。

第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纠风是战略思维与具体要求、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惩处是手段,纠风是举措。这六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并且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缺少任何一个因素和环节都会影响反腐倡廉的整体效能。纠风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抓好了纠风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距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更进了一步。因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既要有战略思维,又要有具体要求;既要有长期目标,又要有近期规划。而纠风则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充实、调整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它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只要通过每一方面的努力,以各个时期的工作成效,才能保证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两者的关系是长期目标与近期规划、战略思维与具体要求的统一,并且在实践中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二)纠风工作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纠风的主要任务就是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正如前面所阐述的,它是近期规划和具体要求。那么,当前一个时期纠风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惩防并举、纠建结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在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当然,实践中不论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际上都是解决普遍存在的风气问题。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搞好党风、政风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好了,可以带动政风、行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这不是否定纠风的重要地位,而恰恰说明了纠风工作在党风政风建设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解决政府部门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不良风气。从工作对象上说,涉及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从工作内容上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人民群众来说,纠风工作与他们的关系最为直接。所以如果这项工作抓不好,人民群众不满意,就会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效果。实践也证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是符合我国反腐败斗争实际和人民群众意愿的,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应有之义。一般来讲,我们都是在与具体工作的相互关系中来分析纠风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的。

第一,从纠正不正之风与查办案件工作的关系来看,解决风气问题既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之一、源头性的工作,又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不正之风是腐败的温床,风气不好的地方容易出腐败分子,腐败分子也往往利用、包庇、纵容不正之风。实践证明,不正之风与腐败案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不正之风严重的地方,最容易发生腐败案件,而有些腐败案件也恰恰是不正之风演变、恶化的结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纠风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通过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以表明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坚定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因此可以说查办案件与纠风都是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在实践中的反映。因此,既要重视查处大案要案,也要认真纠正不正之风,通过端正风气,减少产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双管齐下,确保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实现,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纠风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就是形式与目标的关系。

第二,从纠风工作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关系来看,纠风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个大系统的一个子集,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虽然属于廉政建设的范畴,但与党的作风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纠风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政府部门担负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经常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党接近8000多万党员分布在各行各业,可以说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党员的比例很大。一方面,人民群众往往从与政府部门和行业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感受和评价党风的好坏。不正之风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大,对党风的影响也大,因此,抓好这项工作的本身意义也就更大。另一方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本身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通这个完整的体系确保有一个良好的体制机制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使反腐败工作在这个特殊的领域有体制和制度的保障,而纠风本身就是这个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纠风工作搞的好坏在对整个反腐败工作以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从纠风工作与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关系来看,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一些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奠定了基础,这样就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创造了条件。治本抓源头工作和各项改革的推进都需要前期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好了,才能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为治本抓源头和改革的推进提供时机和条件。实际上纠风工作在许多方面扮演了这样的“角色”。比如,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展的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的工作,为后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做了必要的准备。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上报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最高年份有20多起,为此,中央出台了《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追究了相关县、乡甚至是地市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纠风办及有关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不仅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保证和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开展。这些都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三)纠风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纠风工作既是一项政治任务,又大量涉及到经济问题,还密切关系到社会建设方面,处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的结合点上。正确认识纠风工作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就必须要把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放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放在实现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中,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中去客观公正的把握。

第一,做好纠风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表现。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为百姓排忧解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任何一个执政党都必须关注人民群众的呼声,顺乎人民群众的意愿,否则,这个执政党就会垮台。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重要观点,是对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诠释。纠风工作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体现着人民政府为人民。虽然纠风工作解决的是一些具体的问题,但却是一项“小”中见“大”,凝聚民心,让老百姓切身体会到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纠风战线的每位成员都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体察民情民意,及时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把每一件看起来不大的“小事”都当成大事来办。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难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纠风工作与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相关。

第二,做好纠风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本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核心是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加快各方面的协调发展,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既包括给人民带来实惠,也包括帮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最现实、最具体的体现。不正之风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伤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能否坚决有效地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一种考验。

第三,做好纠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战略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正之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加剧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矛盾加剧等;同时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加剧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切实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利于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城乡发展、地区发展的关系,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经济增长同资源、环境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第四,做好纠风工作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途径。坚持依法行政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从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正之风产生的一个十分重要原因就是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很多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现象。实践证明,纠风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和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够有效规范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加强从政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能够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作用。

二、纠风工作现状及形势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一)新时期纠风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下,纠风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和深化,取得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

第一,对于一些涉及民生的部门和行业通过深入持久的专项治理,不正之风得到了遏制,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从199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现了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2006年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行路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从1997年开始,通过三年的治理,累计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6.4万多项,涉及金额2000多亿元,并基本实现了涉企收费项目公示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每年通过对涉农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减轻的农民负担少则几十亿、多则上百亿元,特别是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和综合改革,每年减轻农民负担上千亿元,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由过去的最高年份的20多起减少为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经过多年治理,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逐步得到规范,2006年西部地区5000多万学生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2007年在全国统一实行这一政策,上学难、上学贵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工作方面,全国取缔和关闭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16个,累计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达数百亿元,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而杜绝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有所减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积极推进,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正在得到缓解。

第二,通过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严治政,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许多部门和行业广泛推行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全程办事代理制”、“一条龙”服务等制度,都体现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为推进各系统的政务公开、办事提速、服务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有关部门,先后表彰了三批共600多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集中总结推广了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济南交警、上海邮电局、长春电业局、中国建行、天津市开展“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树立行业文明新风”和广东省中医院抓医德医风建设的典型经验,促进了部门和行业风气不断好转。

第三,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民群众已明显感受到了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带来的实惠,群众对纠风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纠风工作涉及各个领域,面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普通公职人员,因此,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通过纠风的实践,行风政风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充满信心和希望,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为创造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群众基础。为发展社会、繁荣经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二)纠风工作的基本经验

在纠风工作实践中,我们确定了纠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基本方法积,也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纠风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纠风工作放在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始终坚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同时纠风工作又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行业和部门的特点与规律,确定纠风工作的重点、步骤和方法。

第二,纠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纠风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涉及的部门和行业广泛、内容丰富,仅仅依靠纠风办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注意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作为纠风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到纠风工作中来,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受益作为检验纠风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三,纠风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另一方面要加强建设、重在预防、重在治本、重在综合治理。不仅要把预防工作寓于各项改革措施之中,同时,还要解决“纠”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法规,防止纠而复生、重复反弹,使纠风工作在制度和法规的保障下进行。

第四,纠风工作必须常态化、坚持常抓不懈。纠风工作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如果这样做的话,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必须有长远的目标。同时纠风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在战略上总体部署,又要在战术上分阶段实施,并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坚持从具体事情、具体问题抓起,不断取得解决实际问题的阶段性成果,积小胜为大胜。

第五,纠风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长期以来,都是领导重视了、有责任了,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纠风当然也不例外,只有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纠风才能落到实处,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纠风专项治理上,坚持谁的问题谁治理,谁是重点谁牵头。个别治理项目必须由纠风办牵头的工作,也要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起一项整体工作中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新时期纠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纠风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临诸多新的形势。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纠风工作更加重视,把纠风工作摆在了反腐倡廉的突出位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功能更加重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从一定意义上说,纠风的形势任务是由腐败的形势、程度和特点所决定的。新时期,腐败现象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诸如集团化、部门化、市场化和公开化,有的甚至是黑帮化等特点,这就决定纠风工作范围的广泛性、政策的灵活性,思路的开拓性。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新任务、新要求,为纠风工作提出了新课题,纠风工作必须紧紧把握腐败的特点和中心任务,调整思路、改进方法,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是纠风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特别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提法的明确定位,使纠风工作的范围更加广泛、任务更加艰巨,也为纠风工作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纠风实践的不断发展,纠风的内涵已经大大丰富和扩展,从纠风工作涉及的领域看,过去纠风工作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并重。现在政府部门,尤其是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身处经济间和改革开放的前沿,行政权力相对集中,与群众和企业打交道的机会较多,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风行风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成了纠风工作的主要对象。从纠风工作的侧重点看,从重点“纠正”向现在的“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更加侧重“治本”。在2009年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改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标志着纠风工作的要求更高、目标更明确、内涵更丰富,意义更重大。

三是纠风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良好发展条件。首先,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日渐完善,不正之风正在逐渐失去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其次是经过三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公共权力的意识更加强烈,参与纠风工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最后是在长期的纠风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所有这些,都是纠风工作深入发展、不断创新的前提基础。

(四)新时期纠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纠风工作从无到有,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处在体制转轨、社会变革和经济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纠风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从个人行为演化为政府、部门和团体行为,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涉及的人员更多,影响和危害更大,纠正起来更有难度。随着腐败问题的复杂化,腐败现象的多样化,纠风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在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以及企业违法排污,学校、医院乱收费等问题,有的是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披上了合法外衣,加上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涉及的人员更多,影响和危害更大,纠正起来更有难度。

二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都是利益驱动所致,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的腐败案件。现实中,一些看起来是简单的不正之风,但是纠正起来却又一定的难度,因为有的背后已经有着一些潜在的腐败案件,有的离腐败只有一步之遥。并且这些不正之风一般不是一下就能克服的,因为他们大多是受利益的驱动。比如,有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放入小金库,随意坐收坐支,挥霍私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现象,这些都是利益在作祟。

三是纠风工作越来越涉及到体制机制问题。一方面是一些相应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想方设法地钻法规制度的空子,另一方面是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不能有效的预防不正之风的产生。如有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制定的规章制度打政策的“擦边球”,有的部门规章制度甚至成为不正之风的保护伞等。因此在纠风过程中有时往往“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些老项目还没“交账”,新问题又凸显出来,亟待治理,不正之风问题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尚未得到根本铲除。当然除了一些不正之风越来越涉及到体制机制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多是受利益驱动,有的还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受改革进程、思想认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四)纠风工作的现状和形势对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了新要求

第一,充分认识纠风政策理论研究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政策理论研究,是纠风工作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客观需要,更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新要求。纠风工作如何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需要研究思考的重大政策理论问题。只有在政策理论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纠风工作才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局中找到结合点,抓住切入点,更好的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才能丰富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同时,加强政策理论研究,是纠风工作巩固和扩大的成果,这本身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第二,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现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内涵的集中体现,它要解决的腐败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问题。而任何腐败问题都是发生在一定的部门、领域或行业当中,近年来,我们党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使得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司法等领域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高校、医院等新领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一些党政机关“一把手”的案件屡屡发生;消极腐败问题的关联性、群体性突出,窝案串案增多;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很严峻。所以,我们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就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三,纠风工作的现状要求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多年来,党和政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思路上不断创新,方法上不断完善,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纠风工作要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要不断取得新成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体系,唯有如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中的纠风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反腐败斗争。

三、从“六大”领域纠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纠风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涉及面极为广泛,所以必须重点突出。所谓纠正不正之风,主要纠正的是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土地出让领域、产权交易领域、医药购销领域、政府采购领域、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不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新局面。

(一)纠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总结加强工程过程管理、防范不正之风的经验,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腐败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1、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于源头防腐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但也应当看到,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商业贿赂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有向使用财政或国有企业资金项目集中的趋势。二是发生商业贿赂的人员有向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转移的趋势。三是发生商业贿赂的方式有向企业对企业的方式转变的趋势。四是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有向工程中标后转移的趋势。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主管部门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部门、行业集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为一体,管理权、资金使用权、监督权混淆不清,未形成相互监督体系,造成部门垄断、行业保护问题比较突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落后,管理不够规范,措施不够得力。总之,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上的漏洞,给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可乘之机。

2、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大力拓展进场交易范围。以政府名义出台相关的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尽快实现建设工程招标归口监管,阳光操作。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备材料、消防等需专业分包而未纳入总承包招标的,实行招标预登记制度,定期在媒体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于专业分包和设备材料已登记招标的,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招标手续。

二是切实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的监管。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是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对高发区,因此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也是招投标监管的重点。一是应修改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坚持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牢。集中有限的管理资源,重点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项目的监管。二是大力推行清单计价招标。对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强制推行清单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为国家节约资金,同时也从技术上防止加串标的可能。三是积极探索项目代建制,实行国有资金集中支付,这是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效举措,应积极探索逐步推行。四是加强招投标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是建立建设行业综合监管机制。阴阳合同、违法分包、带资垫资、工程款拖欠等建筑市场非法行为单靠一个单位的力量难以解决,应该着眼于加强中标后管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由建管部门总牵头,招标办、质监站、定额站、劳保办、清欠办配合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针对中标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专业项目及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将合同管理、项目分包、资金拨付等列为重点控制内容,加强日常检查,并在综合验收时严格把关,防范腐败行为的出现。

四是加大信誉管理和执法力度。信用缺失是制约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突出问题,应通过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失信违规的成本。一是启用工程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企业应先过“廉关”,凡记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定时期的限制投标。二是完善建设行业信用征集系统。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投标企业信用系统,激励投标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在建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串标等违法现象,除取消当次投标资格外,给予一定的投标限制期,并扣减信誉得分。对一些有串标嫌疑,但证据不充分的项目,在网上开设专栏,经认定后及时予以曝光。

五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度防线和监督防线。一是建立有效的思想防范机制。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引导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道德观,自觉坚持做到“八荣八耻”,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建立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围绕工程运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积极探索电子辅助手段,加大制度的科技含量,减少人为因素对制度运行的影响,最终实现让权力退出,靠制度运行。三是建立全方位权力监督机制。继续完善检察院、监察局、招标办、质监站、市民代表“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疏通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渠道,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实现建设工程管理的阳光操作。

(二)纠土地出让领域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名符其实的政府“第二财政”。贡献大,并不意味着国土部门就一片光明。从当前形势看,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措施,对土地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置了一系列“红线”,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成为一些握有实权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与土地批租有关。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也趁机从中接受各种贿赂,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捞取资本的“基石”,由此产生了一些土地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这也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从事国土资源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1、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中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领域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违反规划用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该有偿出让的却划拨供地;该“招拍挂”的却协议出让以及低价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低价协议出让等。二是违规确定出让面积。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有意划大拟出让的地块及土地面积,排挤掉一些小的开发商及以土地登记代替审批等等。三是以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经营性用地出让金先征后返;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行为。

第二,形式合法实质违规行为下潜伏的商业贿赂行为。当前,在土地出让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更多的是那种表面合法,实际却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时,假“招拍挂土地”之名,行“协议低价出让”之实。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分子和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合谋。比如制定所谓的“规划建设条件”、“建设要求”,条件和要求的苛刻,往往令其他遵纪守法的开发商知难而退。而一旦当这块土地到了实际开发建设时,其“规划条件”的要求又可以“宽松”得让人“惊诧不已”。此时的“招拍挂”,实际早已演变成了“协议低价出让”。另一种是不法分子与其他竞争对手合谋,虚假出价竞拍。

第三,完全合法合规行为下隐伏的商业贿赂行为。土地出让领域,表现最为隐蔽的商业贿赂行为,其操作的过程,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出让过程的技术层面上。政府手中有土地是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提。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取得土地的形式是通过“土地储备”征收。政府征收必然涉及协议补偿,进而涉及到土地估价,估价结果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确认,才能被正式采纳应用,这一系列过程都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往往很高,而且必须一次全部付清。这对于一般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商往往比较困难,而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规定又要求抵押人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欲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也不可行。另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运行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招拍挂”制度的实施。

2、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针对上述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第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针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业贿赂行为,治理的关键在于推行“阳光政务”,实行政务公开,让社会各届群众对土地出让过程全程监督。一是制定更详尽完备的土地出让的实施细则,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与“土地招拍挂”相应的、统筹的、配套的法规政策措施的跟进。二是建立协议出让、划拨用地的跟踪检查制度。防止有些单位和企业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行为。三是严格执行现国家、省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落实,预防制度执行上出现漏洞。目前,要在实行供前项目预审制度、供中公开制度、供后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方面有新的突破。

第二,运用市场调节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减少人为过多行政干预。在土地资源分配过程中,行政手段的过分干预,必然导致行政权力无限膨胀。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土地出让,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来配置土地资源,减少过多人为干预的因素。一是要扩大市场配置土地范围,加强有形土地市场建设。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流转;非经营性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的出让以及其他用途土地都应逐步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二是土地出让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完善土地交易规则,必须加强交易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交易规则、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业务流程公开,收费公示、服务承诺、信息发布、交易操作规范、交易人员守则严谨。

第三,严把土地估价关,遏制隐藏在技术层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土地估价技术层面常常会隐藏着商业贿赂。一是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土地估价机构具体的估价行为进行干预,一旦发现要严惩不怠。二是土地估价报告要公开,接受社会或者至少是同行的监督。三是对土地估价中的失误与恶意行为,要谨慎区分,对失误者要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对恶意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对土地评估体制进行改革。对于超过10000平米的土地出让项目,不再像以往那样由用地企业直接委托、指定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组织所有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抽签,抽出几家机构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各自封好后交至纪检监察室,最后再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这样有效地避免了在土地评估中评估机构之间、开发商与评估机构之间相互串通的问题,也避免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评估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发生,有效了控制了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商业贿赂的温床,同时也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扎实开展预防工作,完善内外监督体制。对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切实作好预防工作,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权力的运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对领导层面的宣传格外重要。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领域的检查力度。建立国土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工作制度;严格用地审批,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决查处未批先用行为;严肃处理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三是要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合理简化用地报批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各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动员依靠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各类人员举报投诉,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坚决查办,决不姑息,给关心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的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让商业贿赂这一社会毒瘤在土地出让领域中彻底根除。

第五,开展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针对各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比较普遍的问题,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清理内容包括是否将应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收支是否合法合理,以协议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用途的问题等。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坚决纠正;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属于监管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的,建立和完善有关规范,以保证土地出让的规范有序。

(三)纠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存在已久,严重地破坏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常秩序,而药价高、看病贵也一度成了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热点问题,由此而产生的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正视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才能正确得到解决。

1、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

一是医疗机构设置监管存在“盲区”,医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医疗机构是否不通过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是否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选定本院用药目录;是否采购非中标药品;是否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是否违反备案采购制度,随意大量采购备案药品;是否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由临床科室或非负责药品采购的科室直接采购药品;药品采购单位和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是否收受采购对象的钱物或其他好处等等,问题不少。

二是医疗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开“大处方”、乱检查、开单提成和收受回扣、索要“红包”等行为;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统计处方并泄露给药品经营商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接受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等活动以及赞助的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行为;是否存在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乱加价,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乱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内容、程序、价格公示不到位现象等等问题突出。

2、纠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基本路径

第一,实行统一采购。为了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批量,吸引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报价,获取最大限度的规模经济效益,纠正医疗机构销售领域的不正之风,各地都在推行“统一采购”制度,主要是统一采购范围、统一招标目录、统一采购价格。2003年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畴,一方面促进了药品合理竞争市场的形成,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扩大了大型企业和优质产品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增强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透明度,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第二,从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入手,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200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围绕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医药费用,狠抓医院内部管理,大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按通用名开处方、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等一系列规范诊疗用药行为的措施。近年来,进一步强化医院院长职责,明确要求必须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公立医院院长的首要责任,并开始着手制定《关于医疗卫生系统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建设。

第三,从完善定价机制入手,合理确定医药价格。近几年来,有关部门从完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对医药价格形成的监督调控机制。从价格形成的源头抓起,健全药品和原料市场价格监测体系,改进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方式,增强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先后二十多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大幅降低了药品的虚高价格。在降低利润空间偏大的药品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定价偏低的药品价格,逐步理顺同类药品比价关系,从制度上抑制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变换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的行为。同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

第四,从严把注册审批入手,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主管部门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只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可以申请商品名称,规范了药品审批行为,逐步解决以变换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申请新药从而规避价格监管的问题。同时,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药品批准文号进行了清理和规范。查处、取缔一批无证、挂靠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清理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和疫苗生产企业。深化农村药品供应网和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到村。

第五,从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入手,提高医疗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医保范围;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了方便农民的结算办法,扩大了农民受益面,提高了农民受益程度。

第六,从查处医药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入手,狠刹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2004年,各地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等问题涉及金额3817.5万元。2005年,各地查处医务人员上缴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问题涉及金额1.12亿元。2006年,全国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4681起,涉及总金额约2.02亿元。查处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价”药费、深圳市人民医院乱收费等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

(四)纠产权交易领域的不正之风

由于国有产权属全民所有,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在国有产权流转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种种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在中国,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屡禁不止,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关注。

1、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产权交易被中央列为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领域之一。应当看到,在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市场或行业的“潜规则”。

产权交易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是指购买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合法交易掩盖下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原则。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在交易程序方面。不执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方案审批程序,擅自批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企业管理层行贿于有权决定主体,受让方直接贿赂出让方,恶意串通,暗箱操作,不当利益获取者贿赂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操纵交易进程,以合法的交易程序达到不合法的交易目的。

第二,在交易场所的选择环节。国有产权不进入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搞场外交易,脱离管理机构和市场的监督,公开和公平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引发商业贿赂的最主要环节。

第三,在转让价格的确定环节。有些产权交易双方互相勾结,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过程中行贿中介机构合谋制作虚假资料、有意隐匿或核销国有资产、夸大问题,低估低评国有资产、压低国有资产转让价格。

第四,在信息披露环节。在受让人条件选择上,人为地抬高准入门槛,甚至为个别受让人“量身定做”,“事先内定受让人,进场挂牌走形式”;故意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或在某些小报刊登“豆腐块”以达到不引人注意、排斥其他受让人的目的;产权出让人或交易机构的知情人泄漏其他意向受让人的信息,引发其他受让人之间互相串标。

2、国有产权交易商业贿赂治理之路径

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当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层面着手,自上而下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行为,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筑起严防商业贿赂的“防火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层层强化监管责任,细化转让程序的操作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产权转让项目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不得越权或越级审批。规范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

二是强化出资人监管,杜绝场外交易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对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监管制度,把应该进场交易的项目全部纳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坚决杜绝场外交易和以行政审批处置国有资产的做法。同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产权交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做到规则、过程和结果“三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到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制度,拓宽监管视野,通畅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用社会力量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市发改委是全市产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产权交易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三是中介机构对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十分重要。中介机构即可以提供对公司价值的标准化评估,又可以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方面的服务,以及参与收购策略、融资策略的制定。然而我国现有的中介机构很不发达,提高了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例如,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估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投资银行业务比较狭窄,在产权交易方面经验不足,操作缺乏规范性。杜绝产权交易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有成熟的高水平的职业中介机构。培育、规范产权市场优秀的中介服务机构,提升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对反商业贿赂意义重大。

(五)纠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正之风

实践证明,只要存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活动,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就会必然存在,即便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纠正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正之风就需要下大功夫。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采购主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属于采购人,他们所需的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委托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正式的法律规定对采购人先前所拥有的自由采购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还规定,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对采购主体或采购人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和选择供应商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采购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减少了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如此,但是实践中采购人根据自己的权利随意选择供货商和采购方式的现象却很多,究其原因,无非是权力租金、商业贿赂活动在作祟。一些采购人为了使手中的权力能够获取更多的“利润”,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寻租,千方百计域熟悉或有关系的社会中介结构、供应商进行“合作”分享利润。基于此,所以一方面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采购人自由、分散采购的违规现象进行有效的监控,一些需要招标集中采购的必须通过招标采购,可以自由采购的则由相关部门批转审核后自由、分散采购,对于应当招标集中采购而谋一己之私没有集中采购要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机制。

第二,对招标公司建立制约机制(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分离)。在我国,大多数招标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仅如此,许多招标公司与采购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招标公司本身就是采购人的权利部门创办的,承揽所属行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结果造成了采购人与招标公司不分的现象。或者是名义上的区分,实质上相互之间共同分享代理费、中标成交费等垄断利润。此外,在代理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购人为了获得更能多的权力租金,招标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彼此之间为了高额的垄断利润,必然会损害公共资金和国家利益为代价。我国相关法律对这些招标公司与采购人之间的种种“勾兑”还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几乎所有监督都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本来是由以非营利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现在却变成了采购人将这些业务专门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中介机构。所以,要杜绝二者利益均沾的现象,就必须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实质上的分离。

第三,对政府采购的方式要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查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同的采购方式决定不同的竞争程度和公开透明的情况,现有《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要形势。如果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为非主要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但在实践中,这些方式并不低于招标采购方式的频率,排除选择的主要采购方式,就说明权利主体与中介机构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很多,暗箱操作的程度普遍提高。而现实实践中,因任意采购的行为,或采购方式变更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现象很多,可受到查处和相关惩处的现象却很少。所以,监督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能建立起行政审查监督机制,立法机关也要专门设立章节规定公开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四,健全采购过程中的规避制度。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规避制度,依照现行法律,是指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人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法律未能清除界定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往往是由许多人共同完成的。其中包括项目负责、预算审批、制作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审核供应商资格等许多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许多相互联系的环节,这些人都有可能很熟悉整个招标的情况,但是,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应该保密哪些内容、经受哪些环节,到底是指包括哪些人员呢?法律虽然对需要规避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罗列,可是一方面没有对概念内涵进行阐述,另一方面也没有穷尽必须回避的人员。

第五,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和权利救济制度。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诉,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廉政承诺,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商业贿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现政府采购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因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强有力的监督主体,法制化程度越高的政府采购制度,都有健全的保护供应商的法律制度。从现行的的法律来看,虽然建立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可限制权利的制度远远超过了保护权益的条款规定。例如,将质疑程序作为投诉前的必经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供应商维权的难度。又如,供应商提起质疑或投诉,并不能引起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终止,致使供应商最终还是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利保护机制,畅通供应商诉求权利和权利救济的渠道。只有赋予更多的供应商享有充分的权利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才会形成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从而减少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

第六,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用分离制度。依照现行法律和规定,采购主体不得在评审专家推荐意见之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此可见,评审专家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性。但实际情况是,评审专家往往是受一方的委托或聘请,收受一方的酬金或贿赂,几乎都不能以独立的身份,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的评审。而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又没能对评审专家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和制约,法律在赋权专家的同时,必须规定权利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对在库专家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职业行为的想监督,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在招标活动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减少评审专家聘用中的人为因素,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六)纠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高额利润导致官商勾结这是有目共睹的事情。我国资源紧缺,资源开发与销售极易产生暴利。由于有利可图,往往导致官商勾结的现象。比如,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有的煤矿非法生产经营,有的超能力、超强度开采,有的私挖滥采。违法矿主之所以这样胆大妄为,常常有官员在背后充当“保护伞”。因此,如果我们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整治和解决。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取缔无序开采、资源浪费、生态破坏严重、布局不合理的乱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和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以及私挖滥采、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坚决处理,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者要绳之以法,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第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治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把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的长效机制,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合法开采经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摸清情况,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主攻难点,解决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组,切实抓好矿产资源综合治理工作。要在加强治理的基础上,加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步伐,认真编制整合方案,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要建立企业准入退出机制,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有序合理、科学开发矿产资源,关键是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一些地方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思想仍较严重;有的干部、群众对违法违规开采现象视而不见,未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纪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政府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区群众对资源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第四,健全机制,长抓不懈。一是建立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依法取缔。二是建立有效的联合打击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合力。三是建立综合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凡是涉及矿区规划、矿权设置和变更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州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凡是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州矿产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凡是能够公开的行政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四是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足额收取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尽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五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确保不反弹。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停止浪费大、污染重、效益低的资源开采企业进入,限制无精深加工配套的项目规模。同时,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对圈占资源、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转变作风,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少数干部在采矿权审批、行政执法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坚持做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强化普法宣传,增强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安定因素。在继续实施好领导接待群众日制度的同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上访为下访,直接面对群众听取意见,办理信访案件,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会同财政部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初步框架设计》。按照出让市场(一级市场)、转让市场(二级市场)、矿业权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基本构成,设计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市场体系框架体系,构架市场网络体系平台。一些省市开展矿业权交易规范化管理试点,有的已经建立了矿业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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