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保障。只有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才能健康平稳地开展下去;只有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阻力和障碍才能被克服和排除,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才能得以调整和解决。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地位
(一)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
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现阶段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腐败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查办的一些重大案件,大多涉及掌有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财政管理权等的关键岗位,很多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与某些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由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只有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改善权力结构,增强监督权威,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有效地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
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推动《工作规划》落实、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无论是形成拒腐防变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还是健全防治不正之风机制、惩治腐败的工作机制,都要通过深化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来加以促进和深化。尤其是《工作规划》着力于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治理腐败,明确提出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以及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等。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包括这些方面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推动《工作规划》落实、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只有紧紧抓住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这个关键,把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推动《工作规划》落实、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以促进和带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才能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政治保障、机制保障和制度保障,才能加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真正把《工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现遏制腐败的阶段性目标。
(三)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
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是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大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进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保证;坚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各项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紧紧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扎实推进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才能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良性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制机制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制机制概述
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套惩治和预防腐败模式,即纪委主导的,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的“三位一体”模式。这一模式表现出了执政党惩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1.纪委反腐:纪委是以监督为基本职责,并掌握一定监督权力的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纪委是党的机关,属党委的职能部门,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纪委的主要任务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
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职能机构,在党内监督体系当中,居于重要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职能机构,拥有党章和党内其他重要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和手段。纪委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而在监督方面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纪委在党的整个反腐败工作中起着组织和协调作用,即是在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特点部署工作任务,做到合理分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使各级各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2.行政监察: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肩负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重要职责。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有: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力求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3.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执法的职能是密切联系、互为一体的,是在监督中执法、执法中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同反腐败是一致的,尤其是反贪部门和法纪部门,更是反腐败的重要部门。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廉政监督。主要通过对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惩治、制止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腐败行为,廉洁政制。第二,法纪监督。即查处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因其他违法违纪而导致犯罪的案件。第三,司法监督。这种监督贯穿整个执法的过程,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管劳改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4. 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不仅是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审计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审计部门承担着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任务,对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至关重要。由于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和预防性等特征,与其他类型监督相比尤为独特,因此在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和作用
(二)惩治和预防体系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背景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各项改革和建设的任务都十分繁重,需要有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坚强的战斗力做保障,需要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优秀传统和改革创新的巨大勇气。但近年来少数地方和干部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削弱了党领导经济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战斗力,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全面落实中央部署的各项任务尚有大量工作要做,许多突出的重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就业制度改革、福利制度改革一系列等高难度改革也进入实质性阶段,生产要素市场开始全面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仍然还很艰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已显现出来,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也在不断涌现。因此,面对这样新形势,我们面临许多新的任务,需要解决问题的新思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逐步推进。但由于政治、社会领域改革的滞后,初步发育的市场遭遇了扭曲。比如,“政府部门过度卷入经济活动中,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导致政府成为利益当事人,商业纠纷转化为官民冲突。“双轨制”使得官员和接近官员的商人大规模进行“寻租”,腐败现象在政府、商界乃至全社会蔓延。”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危及经济稳定,经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保持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础。在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及时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才能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就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来讲,由于政治权力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运用最为广泛,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权力寻租空间增大,许多腐败问题都发生在与经济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与我国目前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有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保证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只有把完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推进廉洁政府建设。实现这些目标,必须靠不断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只有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才能不断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惩治和预防体系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十六大之后,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已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从2003年9月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先后30余次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从源头上治腐的有关问题。”十六大以来,惩治和预防体系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专门监督的体制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建立了巡视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各地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组建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二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逐步完善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违纪违法或不当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强化了内部监督。
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根据《公务员法》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各地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制度,建立了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大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审批项目逐年减少,行政审批行为不断规范,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改进,行政审批的电子化管理和监控系统逐步推广,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不断加强。
五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规范,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继续扩大。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7520人;党政领导干部13万多人,其中省长和部长11人、厅(局)长和市、县两级党政一把手4000多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5.86亿元,因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235亿元。
六是投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配套文件相继出台,绝大部分省级政府出台了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政府投资监管制度逐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资行为不断规范。
七是金融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断强化,预防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和资金外逃的工作不断加强,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健全。
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竞争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矿业权市场不断规范,产权市场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相继出台,围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行为决策、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机构选择、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国有产权交易有序流动格局和有效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同时,还开展了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其职能错位、行为失范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九是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绝大多数省(区、市)已在县级以上普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范围已由货物类逐渐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物品种类明显增加。采购规模不断增长,2006年达到3500亿元,是2002年的3.5倍;节约采购资金每年均在11%左右。
虽然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惩治和预防体系体制机制制度存在改革不到位、不配套的问题。一是有些制度的出台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例如如在产权交易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统一,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方面,由于《会计法》、《企业法》明确赋予了企事业单位财务独立的权利,实行委派于法无据,推行该制度进展不大。在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方面,由于法律法规赋予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都有具体的监督执法权,行业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难以解决。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现有的很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只规定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缺少违反了规定如何处理等内容。有些制度落不到实处,难以收到良好效果。二是有些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落后于实践。一些制度滞后于形势,不能与时俱进。往往是因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才出台相应制度来堵塞漏洞,这就很容易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
其次,惩治和预防体系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未从政治权力的配置的高度设计总体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提出的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主要作用是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腐的功能,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以改革政治权力配置为前提,然而,当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并未从政治权力的配置的高度设计总体的发展战略,而是把重点放在完善各项具体的工作机制上;不是通过改变权力运行的整体架构,而是在现行的框架中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许多改革实际上只是对现行的工作原则和具体规定的落实,如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再次,惩治和预防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以政府改革为主要内容,政治体制改革并不包含在内。“政府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环境变化,提高行政效能,对原有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所进行的变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等,都属于政府改革的范围。政府改革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中国改革的成败,但假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只针对政府改革,或者以政府改革来置换政治改革,对改革的效果有极大影响。尽管政府改革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局限于政府改革,更不能将之等同于政治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指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进行的改革。政治改革比政府改革有更广泛和更丰富的内容:推进党内民主,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扩大代表的直选范围和层级,强化人大的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建立预算民主;发展民间组织,扩大工会的独立性,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建立真正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杜绝官员腐败;允许民众和舆论有自由批评政府的权利;以及司法相对独立。这些改革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来说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此,所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改革的实际结果看,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没有政治体制变革的支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不可能继续深入下去,也难以取得某些预期的目标。
最后,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缺少整体布局,因而从总体而言,改革的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各地区之间在《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上都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有的地区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有的地区却比较保守,这样就难免出现不统一的结果。
三、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
(一)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一问题进行全面阐述,标志着我们党对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我们党在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上的创新,为今后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是加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防止权力滥用和行为失范,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目标,规范权力运行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切实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方面,增强深化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民主公开透明
紧紧抓住民主公开透明这个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体制机制制度创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见阳光的地方最容易滋生腐败。要把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各个方面,加强对腐败多发、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权运用、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制约权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公开透明,让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方法。完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共同任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布实施了《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权力的阳光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三)尊重市场主体地位
紧紧抓住市场配置资源这个基础,以深化改革促进源头治腐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是推进源头治腐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方向,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力度,下功夫割断权力与利益的纽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30年来,一条重要的经验是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认识和尊重市场规律,按照市场规律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凡是能用经济手段调整的不用行政手段;能引入竞争机制行业的不搞垄断;能由中介组织承担事务的不由政府直接管理;能放权的不收权;能分权的不集权;能公开的不搞“暗箱操作”;能选举的不任命;能民主议决的不搞个人说了算。从30年改革的实践来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始终非常的明确,没有动摇。
(四)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紧紧抓住维护群众利益这个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创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推进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围绕管人管事管钱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长期任务,也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是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许多问题的产生,大都是因为群众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抓住了群众利益这个关键,就牢牢把握了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在推进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把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管理秩序
传统的政府对企业、市场干预太多,从而产生了很多的权力寻租的机会和政府工作低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要不断优化政府办事程序,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缩小以权谋私的空间。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要突出重点,反映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使政府职能和公共管理秩序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第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处于极其关键地位,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环节。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致力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按照凡是应该由市场机制解决的事情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凡是应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情尽量不由政府直接管理,进一步合理划分、科学配置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加以规范和限制。
第二,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中国社会体制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由于社会体制改革涉及到许多阶层的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反复,甚至停滞不前,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三农问题、失业问题、社会分配不公问题、银行坏账问题、消费萎缩问题等,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十分不利。因此,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中国今后改革内容的重中之重。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就要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法制管理。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建立健全各项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源头治理,从社会管理本身讲,就是要构建源头治理体系,使关口前移,尽可能防止、减少、弱化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产生。加强源头治理就要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这不仅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各部门、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强化社会矛盾动态协调节制建设。社会管理不可能消灭所有社会矛盾。抓好源头治理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社会问题,但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仍然会有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存在。为此,必须构建社会矛盾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使社会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化解或向好的方面转化,尽最大可能做到不积累、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向坏的方面转化,使社会处于动态平衡、动态优化、井然有序、健康运行的状态。
要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方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是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提高社会动态平衡能力的重要条件。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程度。加强和完善信访制度,用党的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重视群众意见,畅通表达渠道,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
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是当前有序解决社会问题的有力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基础建设,健全各社区调解网络。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通过以上措施,使人民调解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善于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应急管理体制建设。要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制度。要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机制、应急处置救援机制、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以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要加强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法落实风险和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控责任,实现对各类风险隐患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应急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全民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救灾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问题最容易产生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比其他腐败方式的危害更大、更持久。不断深化完善“双推双考”、公开选拔、廉政鉴定、任前公示、民主测评等制度,逐步改变以任命制为主的干部管理方式,真正使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解决好推选干部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必须打破现阶段仍然存在的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格局,建立有效的干部任用奖惩机制,保证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干部不断得到重用并获得相应嘉奖,而无才无德、无所作为的应及时淘汰出局,形成一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当前,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要以继续扩大和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为着力点,拓宽民主渠道,规范民主形式,把群众的有序参与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首先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凡是得不到多数群众认可的,未经集体研究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是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推行地方党委决定重要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要完善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要加强中央题库建设,改进干部选拔任用考试测评方法,提高考察的科学化水平,探索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竞争、将各方面优秀人才纳入选拔视野的有效途径。要逐步提高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的干部在同期提拔干部中的比例。要完善差额选拔方式,地方党委选举应适当增加委员人选的差额比例。
三要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区分选任制、委任制等不同情况,合理界定并逐步扩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让更多的党员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委组织选举制度,在乡镇普遍推行以“公推”的办法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四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实现了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逐步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应继续着力规范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健全考核形式,完善考核机制。
第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改革和完善司法机构设置,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快捷节约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形成公开、透明、有效的涉诉信访处理制度。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促进司法更加规范化。健全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审判权、检察权分解流程和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司法工作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公开、合理的考评机制。建立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辅助事项管理工作制度。
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保障体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探索建立司法系统个案跟踪回访制度,加强控制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健全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公平和正义。
(四)推进经济领域的改革
1.推进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消费改革、税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
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预算编制内容和程序要继续规范,建立起与国家宏观政策及部门履行职能紧密结合的预算分配机制;预算编制方式要继续改变,编制预算应由基层预算单位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树立部门预算管理观念,继续明确预算编制责任主体,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到位率,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加强人大和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的监督。
二是推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国家工作人员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三公”及各种公务消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所得税制改革要大力推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制度要继续改革,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深化流转税制改革,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营业税政策,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
四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要以完善公司治理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要继续深化。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改制银行稳步发展综合经营。
五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政府投资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点领域,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不断完善核准制和备案制,严格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开展项目核准工作。严格规范备案管理,防止备案制流于形式,但也要防止备案成为变相审批。“进一步扩大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积极鼓励社会投资,不断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不断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政府投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领域,目标是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是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应从下列方面加强: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对现有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要加强,在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应逐步分设。
二是推进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法规体系,适时颁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和出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抓好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是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要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制度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办法。
此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还应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
3.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监督活动。规范和强化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三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首先,要完善产权交易各项监督制度。要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建立起对市场参与各方均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全国产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网络体系应逐步建立。逐步形成兑现监管责任追究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该制度应该有如下特征:监管目标明确、体制制衡、信息公开、法规约束、程序规范,是一种融专项检查、场内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制度。。
四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五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当前紧迫的任务有:一是完善征信法律法规,制定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二是加快社会征信机构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推动征信行业逐步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