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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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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便始终不渝地坚持反腐倡廉的斗争,一直保持着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而在延安时期,尽管党还没有夺取全国的政权,且处在分散的农村环境,四周尚有国民党顽固派的包围封锁,但廉政建设却在根据地内搞得非常好,在全国亦堪称廉政模范,深受国内外人士的称赞。可以说,当时廉政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党员和干部中,长期以来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倡导下,在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下,树立了以“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仆意识,培育了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特色的延安作风。这两点,已成为全体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准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衡量党政干部的标尺。此外,还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着重有以下几点。

一、重在教育,提高思想觉悟

中共中央在延安时期,为了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自始至终都没有放松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毛泽东说:“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1〕《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094页。因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度里,在一个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的社会里建立和发展起来,正如张闻天所说的:“农民成分多,容易受人欺骗与引诱,女人、金钱、地位对有些人诱惑力很大。”《张闻天文集》第2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50页。同时,广大党员处在资产阶级企图用千万条线索所牵拉的复杂环境之中,致使许多人组织上入了党,而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在这种复杂的革命斗争中,党员的思想状况必然会发生各种变化。所以,党的思想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经常要用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教育和改造党员。

思想教育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而延安时期则着重开展了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与勤俭节约的教育,以及普遍的爱国主义教育。

(1)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

进行思想教育,一般都要抓住革命转变的历史关头进行,往往有许多党员(包括领导干部)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甚至迷失了方向。比如第二次国共合作后,在民族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就有许多人忘记了阶级矛盾,甚至把共产党混同于国民党。所以,思想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要坚定党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这是最根本的一条。针对此种情况,中共延安时期,时刻不忘对党员进行革命大目标的教育。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之初,便有人提出“共产主义和三民主义是不能并存”的廖论。抗战期间,反共声浪一度甚嚣尘上,反共分子散布“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共产党在中国没有存在之必要”,要求“把共产主义暂时收起来”,妄图以“三民主义代替共产主义。”毛泽东依据此种情况,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就曾指出:“坚决地领导民主革命,是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条件。我们是为着社会主义而斗争,这是和任何革命的三民主义者不相同的。现在的努力是朝着将来的大目标的,失掉这个大目标,就不是共产党员了。”《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276页。不久,他又批评少数人们对共产党愿意实行国民党的三民主义觉得奇怪,以为共产主义和三民主义是不能并存的观点。毛泽东说:“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观察。共产主义是在革命发展的将来阶段实行的,共产主义者在现在阶段并不梦想实行共产主义,而是要实行历史规定的民族革命主义和民主革命主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367~368页。随后,毛泽东于1940年1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进一步阐明了作为无产阶级整个思想体系和新的社会制度的共产主义,“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社会。因此,他断言“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共产主义去指导是决不能成功的,更不必说革命的后一阶段了。”所以,这是“收起”不得的,“一收起,中国就会亡国。”这样的教育,就为全党在思想上指明了方向,坚定了共产主义的信念。曾在延安马列学院工作过的钱丹辉深有体会地说,“没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人活着就没有意义,自己当时也就不可能到延安去。”正是由于全党在抗战时期注重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因而吸引了千千万万革命青年涌向延安。他们在极其艰苦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能够以满腔的热忱,高昂的斗志,顽强的毅力坚持战斗,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出惊人的业绩。究其原因,就是共产主义已成为中国共产党人不可动摇的信仰,成为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思想武器。

(2)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

在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中,毛泽东还要求党员和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②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杜,1991年6月版,第1094~1095、第1096页、第1004页。这就是说,在进行这个教育中,必须对党员和干部强化人民观念的内容。关于这一点,延安时期是特别注重的,据粗略统计,在当时诸多重要文献中阐述人民群众观点的就有40多篇。毛泽东就有许多精粹名言,关于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他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②关于党和军队的根本宗旨,他说:“我们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③要求“我们一切工作,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毛泽东《一九四五年的任务》1944年12月5日。关于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他说:“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094页。 又说:“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有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162页。关于党的工作路线和领导方法,他说:“共产党员的路线,就是人民的路线。”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第1096页。总之,“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③

上述这些论断,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完全反映了社会历史的真实,又真切地表达了革命战争条件下真正的共产党人和革命者的共同感受,我们的党、政府和军队都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在延安,人民群众观被深入到广大党员干部的脑海里,并化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群众路线的确成了共产党人和革命干部的最高行为准则,他们时时刻刻为人民谋利益,时时刻刻联系着人民群众,时时刻刻关心着人民的疾苦,时时刻刻倾听人民的呼声,谱写了密切同人民群众关系的最生动的篇章。在当时,党中央向广大干部进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观的教育,是以毛泽东在追悼张思德大会上讲的《为人民服务》为主要理论和内容,以张思德同志为榜样,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运动。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和强化为人民利益不怕牺牲的革命精神。人固有一死,死的意义有不同,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比泰山还要重的。所以,毛泽东给张思德敬献的挽词是“向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致敬”,在当时警备团通讯的文章中指出:“张思德同志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精神,在每个战士、事务人员及干部身上存在着”《纪念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见《解放日报》1944年9月21日第二版。那么,在当时我们的民族正在受难,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铁蹄踏遍祖国南北,国民党顽固派消极抗日、积极反共,还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人民把希望都寄托在共产党身上。我们就是有责任帮助他们,解救他们,我们要努力奋斗。要抗战,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我们想到人民的利益,想到民族的苦难,我们为人民为民族而死,就是死得其所。通过这样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了信心,懂得了革命利益高于一切。只要树立了为人民利益而不怕牺牲的精神,就有了不怕死的胆量和勇气,面对枪林弹雨或敌人的屠刀,就不怕牺牲,视死如归。

其次,树立和强化为人民利益勇于克服错误的观点。1940年,中共边区中央局在起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时,曾明确地指出,在边区党和政府的一些党员和干部中,存在严重护短现象,对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有错误甚至违法行为时,不加批评和处罚,认为这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边区党和政府在领导干部学习为人民服务思想过程中,有意识地加以引导,以便彻底解决这个思想问题。比如,在延安县蟠龙区军属杨兆云,因抗粮不交与乡干部发生了纠纷,缠讼数年未果,此事在当地影响极为不好。虽经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处理,但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就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他也摇头没办法。1946年,马锡五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在受理此案后立刻想到毛泽东关于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的论述,他亲自到县司法处了解杨兆云告状的三条内容:一说别人占了他的地;二说贼偷了他的东西;三说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经马锡五深入调查,区乡干部让杨多交粮有错误,民兵强打杨兆云家麦子的行为违反政府法令,他要求区乡干部向杨兆云主动道歉,而在群众的证明下,杨兆云反而多占了别人的地,他也认了错,从此而结案。马锡五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下层干部不护短,敢于让他们承担责任和知错必改的作风,有效地挽回了政府的威信。

(3)坚持民主作风的教育

陕甘宁边区地处偏僻山区,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受封建势力和剥削阶级的压迫,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民主。只有边区政府成立后,人民才逐渐知道自己翻身得解放,成了政权的主人。但是,对于许多干部还必须坚持民主作风的教育。在当时,边区民主教育的重点,是让干部深刻地认识到,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是权力的主人,必须自觉地树立起为人民掌权的忠贞不渝的意识和理念。

首先,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执行参议会的决议,接受它的监督。因为各级参议会都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参议员组成,它是人民权利的代表机关,掌握着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权的整个权力。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参议会监督,具体负责边区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边区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代表机关参议会,所以干部必须执行参议会的决议,接受它的监督。

其次,要尊重人民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从1937年5月改制到1946年,边区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规,涉及方针政策问题很多,对人民的权利或人权作过明确的规定。1940年5月10日,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中,具体规定了边区人民的权利是: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政权的权利;除汉奸、罪犯及精神病者外,年满18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请愿、诉愿及诉讼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自由的权利;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有保证生活的权利;有私有土地财产的权利。

第三,要坚持同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严格维护他们的职权。边区当时实行政权的“三三制”原则,要使党员干部明确共产党员占1/3,体现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代表地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分子占1/3,代表小资产阶级;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占1/3,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这三部分人组成联合政府,保证边区的民主性质,实现边区全体抗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三三制”政权中,共产党员与非党人士合作,共同办事,就得民主协商。对此,毛泽东在边区参议会上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809页。边区政府在实施中也做得最好,李鼎铭先生就是其中的典范。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教育使干部认识到抗日救国是民主政治产生的根据,选举则是民主政治的第一举措;还要认识国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民主是人民群众革命追求的崇高目的和理想。

(4)提倡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教育

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是为了在物资十分匮乏的条件下,坚持抗战,坚持长期的艰苦斗争,同时也是防止公务人员腐败的主要因素。因而,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在订立各种制度防止铺张浪费的同时,特别注意艰苦朴素作风的教育和培养。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前边已经引用过许多,这里不再赘述。但从毛泽东的大量论述看,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生活俭朴,勤俭节约,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工作。另一方面是奋发图强,开拓进取。把艰苦奋斗作为我们的政治本色。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大力倡导和率先垂范精心培育下,艰苦奋斗确成为根据地党政军民的一种优良作风。正是具有了这个作风,对党的廉政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延安时期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经验。

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为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思想,曾经进行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一是丢掉依赖外援思想,立足自力更生。因为边区政府成立之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正式形成,边区党和政府确定了休养民力,争取外援的方针。当时边区财政支出主要依靠国民政府下拨的八路军军饷和国外华侨以及后方民主进步人士的捐助。从1937年到1940年,每年外援都占到边区财政收入的70%到80%左右,在当时外援对边区经济起着决定性作用。边区党和政府这样做,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外援,减轻民负,休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抗战,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这种状况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也滋长了依赖思想。后来由于敌人的扫荡,国民党顽固派的包围封锁,使我们弄到没有衣穿,没有饭吃,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在冬天没有被盖的窘迫境地。正是在这种困难条件下,党中央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自己动手,艰苦奋斗才克服了困难,度过了难关。后来,边区军民还靠这种精神达到了丰衣足食,“耕三余一”,创造出人间奇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伟大的延安精神。二是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通过大生产运动之后,解决了吃穿住用,但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如果让财富无限度地漏流,即使有再多的收入,也会入不敷出。从这种认识出发,陕甘宁边区改制完成后,1937年9月21日,林伯渠和谢觉哉就联合签发了《注意保持苏维埃红军刻苦节约的传统作风,防止浪费腐化习气侵入的通知》。要求减少“公差公马,提倡动手动脚”;要求注意“一张纸、一片布、一点灯油、一根火柴”的节省;要求爱惜每一件公物,使之多用些日子,反对铺张浪费。《通知》规定,行政专员驻地,办公费用酌情增加,但每月不得超过50元,特别开支,经呈准后照支,区政府办公费每月3元至4元,乡政府津贴每月6元(办公费在内),乡长不另支伙食、鞋袜费,县政府雇用杂务员3人,区政府杂务员1人,乡政府不设杂务员,县政府得养马一匹,原来无马者,不得增加。区、乡政府无马。乡政府中仅乡长1人脱离生产,但无薪金。《通知》最后规定,“公私费用必须严格分开”,一切私人费用“均不得出公家账”。这些规定,边区政府基本上全都做到了。

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已成为边区公务人员的美德。在当时出现了许多模范干部,机关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后来又一度随着生产的发展,出现了浪费现象。1942年12月,边区政府又出台了五项新的规定,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这五项规定是:(1)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且须用在急务和急用上,力求合理经济;(2)除保证供给外,其他消费概需厉行节约,要提倡勤俭朴素,避免铺张浪费,要注意一张纸、一片布、一灯油、一根火柴的节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3)集中力量干急需的经济事业,实行经济核算加强其管理与监督,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斗争;(4)爱惜民力,节约动员,不浪费一个民工、一匹民畜;(5)坚持廉洁作风,坚决反对贪污腐化现象。这些措施的贯彻,收效极为显著。

总而言之,边区党和政府在当时坚持对党员干部开展的这些教育,结合公仆意识和法制教育,都是非常成功的。正是用这些教育武装了党员干部的思想,牢固树立了远大革命理想、为人民服务、民主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从而才保证了廉洁奉公,有效地进行了廉政建设。

二、建章立制,明确行为规范

廉政建设靠什么,要靠教育,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但更要靠法制法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约束限制和防止某些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依据法规条文毫不留情地惩处任何腐败分子。延安时期尽管还不可能制定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革命战争年代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但是,那时我们党和革命政府依靠法制惩治腐败的意识和做法十分明显,也正是依靠这些法规、制度和铁的纪律保证了廉政建设的有效开展。

(1)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约束公务人员行为

制度具有规范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边区的法律是政府生活的规矩,党的纪律则是党内生活的规矩。党的建设的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重要保证,它可以减少乃至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早在1926年,中国共产党就认识到通过制度建设来防止贪污腐化的重要性。是年8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指出了“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向这些不良倾向作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举起了反腐大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党为防止和严惩贪污腐化,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和《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法令,对具体的惩办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斗争开始向制度和法制的方向迈进。

延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建立,针对国民党政府腐败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任务。为此,于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后来经过修订形成《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重新规定了惩治贪污分子的法律条文。在当时,边区厉行的法律,以适应于边区的环境及抗战的需要为标准,采用中央所颁布各种法律为原则,并参照地方的实际情形。因此,在边区处理任何的案件,一方面根据法律的条文,同时却特别根据事实,说明理由,而斟酌法律上所规定的刑罚加以判决。还有些特殊的过去革命的历史传统,如土地、婚姻等问题的解决,则以革命的传统及边区政府所颁布的一切文告为依归。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边区政府在抗战和解放战争期间还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文件。比如《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即五一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和处理土地纠纷与婚姻案件的单项文告等,这些都具有法规效应的条文,对完善边区法制建设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再比如,为了保证抗日民主政权的纯洁性,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也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以及《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这些条规,不仅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任免、奖惩作出了规定,而且对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行为作了规范,特别严肃指出了任何有危害群众利益和贪污腐化、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人都不得任用的硬性决定。此外,对一些干部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者,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惩戒办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及时惩处。

(2)实行以政纪与公约为主的铁的纪律

政纪和公约是执行路线的根本保证,是政府机关坚定地贯彻执行政策法令,推行政务,有秩序地从事各项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运行脱出法律轨道,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推行奉公守法和公正廉洁的根本保证。在上述法规中,重点将对《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作些解释。

1942年前,由于游击习气的影响和外来思想的渗透,边区内有些地方或某些部门,政纪松弛现象严重,轻视参议会,不执行其决议,个人独裁专断,忽视集体决定以及政令紊乱、制度分歧,不尊重统一领导,甚至对政策法令阳奉阴违等问题不断发生。为了确保政令统一,有效规范公务人员违犯政纪的行为,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和同年5月8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这对边区廉政建设起到了保证作用。

政纪总则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从维护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目的出发,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确定边区政权内部的相互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第一组织原则。在各级参议会之间:明确各级参议会虽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边参会则处在最高指导的地位。上级参议会的决议、法令与指示,下级参议会必须执行,下级参议会无权改变、否决或停止上级参议会决议、法令与指示的权利;在政府和参议会之间,各级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认定各级参议会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服从各级参议会,执行它的决议,并对其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可是,上级政府对下级参议会的决议,认为不适当时,有停止其执行或纠正的权利;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承认边区政府是边区最高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一律服从边区政府。各下级政府服从各直接上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应随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在未有新的指示以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各级政府应以其职权处理政务,不得逾越权限,标新立异,违犯边区政府法令。上级政府接到下级报告或请求,应及时批答。二是规定各级政府长官与各级政府委员之间的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另一组织原则。各级政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决定政务的权力机关。边府正副主席是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府委员会负责。只有在两次政府委员会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政策、法令、制度之设施、人事之进退以及重要指示,才由正副主席裁决。各下级政府长官对上级政府及各该级政府委员会负责。各级政府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委员出席始能生效,其决议案取决于出席委员之多数。决议案一经通过,各级政府委员及长官即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得于下次会议时提出,或向上级政府提出,但在该政府委员会或上级政府未有新的决定之前,仍须执行原决议案,不得有所违犯。各级政府为处理日常政务,设立政务会议,政务会议由各级政府首长主持,其决议案取决于政府首长。边府各厅、院、处、会、专员公署各处、局、县(市)政府各科,为执行政务设立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各级职能部门长官主持,其决议案也取决于长官 ,并须呈报各级政府首长批准。三是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政纪,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纪律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几项:(一)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故请假,呈由直辖上级政府或该级政府长官批准。(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各该级政府及领导人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领导人提出,但在未有新的指示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三)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与边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对全边区性的事件,在边府未曾发布主张之前,下级政府及政务人员不得向外发表意见。对政府决议,非经决定或长官许可,各级政务人员不得自由宣布,对自己承办或与闻的机要事件,尤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四)各级政务人员对政府工作或负责人员有建议和批评之权利,但须依照一定的组织手续提出,不得背后乱说或做不负责的言论。(五)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即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对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务人员的行为,如有违背政纪总则者,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将按其轻重的程度和不同的情节加以议处。

《政务人员公约》是对《政纪总则草案》内容的补充和具体化,进一步提出政府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十条行动准则。(1)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施政纲领是边区政府的大政方针,法令决议则是它的具体化。政务人员必须忠实奉行,贯彻到底,不可阳奉阴违,有始无终。(2)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政府纪律,服从整体利益。民主集中制是边区的组织原则。对上级要尊重要服从。有意见可提出,不能因此闹独立性。对下级要了解要关心,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不犯官僚主义。对同级或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识大体,顾大局,不犯本位主义。要严格恪守政府纪律,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部分利益服从整体利益。(3)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调查研究,是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决定政策或工作,要有周密的调查研究,免得犯主观主义。执行政策和推进工作,要深入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发扬成绩,以求彻底贯彻。执行完毕或告一段落,要总结经验,提出新任务,扩大成果。(4)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是边区政府人员的工作精神。要忠于职守,勇敢任事,切实负责,对工作要有主动性,创造性和计划性,不避难就易,避重就轻。(5)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这是边区政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格。在品格道德上要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不要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6)互规互助,正人正己,贯彻“三三制”精神。这条是边区内部团结的根本原则。在施政纲领与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政务人员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劝善规过,切磋琢磨,互相帮助,善与人同,不存成见,不意气用事,一意孤行,不一味迁就,互相包庇,同流合污。(7)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是我们的依靠和支柱,政务人员要善于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利益,倾听群众批评。要站在群众之中,不要站在群众之上。不侵犯群众丝毫利益,不贪占群众一点儿便宜。(8)拥护抗日军队,积极帮助军队。八路军是边区人民的支柱,抗日的坚强力量。政务人员要尊重军队,帮助军队解决困难,保证军队供给,优待抗属,安置退伍军人及抚恤伤亡,密切军民团结和军政团结。(9)提高政治警惕性,严防敌探奸细。要严防敌探奸细破坏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巩固边区政权。政务人员要时刻警惕自己,反对太平观念,反对麻木不仁。凡有关政府与军队的机密事件,要严守秘密,政府公文印信,要严密保藏。(10)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政务人员要发扬批评及自我批评精神,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自己,帮助别人,不自高自大,也不自暴自弃。

由于 《政务人员公约》条文简明,注释清晰,因而容易记忆,便于执行。《政务人员公约》和《政纪总则草案》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和影响。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政务人员如何去做事,哪些事不应当去做,是进行廉政建设很有特色的规范性文件。

腐败行为,也是违反党和政府革命纪律的行为,因而铁一般严肃的纪律,也是防止产生腐败的有效环节。陈云在《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一文中告诫说:党内任何人都要遵守纪律;破坏党纪,实质上就是破坏革命;必须与任何破坏纪律的倾向作斗争,决不允许那些明知故犯的不遵守纪律的分子存在。李富春在《陕甘宁边区党的工作》一文中指出:要严肃党的铁的纪律,坚决反对一切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反对一切自私自利,贪污腐化,消极怠工,风头主义的现象。李维汉专门作了《论党内铁的纪律》一文,特别强调:党内无论何人,不论他是普通党员,抑是领导人物,党内无论何种组织,不论它是高级领导机关抑是下级支部,都务必毫无例外地一律遵守党的纪律。党内没有什么可以不遵守纪律的特权。延安时期之所以党风和廉政建设能够搞好,就是运用铁一般的纪律去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去惩治腐败消极现象。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完善制度建设,以及执行铁的纪律,是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

三、民主监督,抑制腐败滋生

监督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根据地党和权力机关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因此,延安时期实行从上到下的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加强党内外的民主监督,对防止和制约产生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作用。

陕甘宁边区推行廉洁政治,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是密不可分的。边区的监督体制,有着很大的优势。一是边区民主政治的广泛实施和深入发展,思想教育的全面展开和相互配合,以及在这些基础上的伟大创新,为监督体制发生巨大威慑力,创造了良好的民主环境。二是边区经过探索,找到并实践了以人民为主的监督形式,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时刻密切注视和监督着政府及司法机关,防止出现“懈怠”并逐渐滑向“衰亡”,重蹈“周期率”覆辙的悲剧。

(1)建立以人民群众为基础的监督体制

关于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强化监督机制。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央苏区建立了职能监督的专门机构——工农检察委员会,并在省、县、区三级设立相应的机构。规定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人员,若有贪污、违法乱纪者,即予检举。并设有控告局,设置控告箱,还不定期的组织人员,检查某些单位可能出现的诸种弊端。边区实行过行政监督:一是专门行政机关监督。1936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有工农检查局,专司干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1937年5月改制时,取消了工农检查局。直到1949年3月,边区政府才决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边区设人民监查委员会,行署及分区专署设分会,县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政府民政、司法、公安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军队政治机关与群众团体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边区、行署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秘书、董事5人至6人,分区专署设3人,县设1人,专门行使对干部的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检查检举并拟设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犯政策、 侵犯群众利益行为;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及公营企业之控诉及举发,并拟议处置办法。人民监察委员为行使职权,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机关必须接受检查,提供必要之材料。有关处分的决议,需要交法院审判者,必须提请法院审理;预交行政机关执行者,必须提请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执行。二是辅助行政机关监督。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审计委员会改组为陕甘宁边区审计处,1943年取消。1946年1月,林伯渠在边府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提出设立审计机关,同年9月23日西北局批准,于10月24日又正式成立了边区审计处,1947年内战爆发,紧缩机构,审计处被裁撤。1948年10月又加以恢复。审计处除了负责边区收支预算的审定与决策的核销,了解与掌握财政经济状况,调阅和派员审查各机关的账簿和单据,检查与督促各机关财务制度的建立以外,就是关于贪污浪费及收支不合理等行为之清算与检举。

此外,边区政府还推行过法律监督。从边区监督工作发展的历程来看,行政监督处于时存时废的状况,并且大部分时间空缺。但这并不表示边区不重视监督工作,而恰恰反映了边区能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探索出以人民群众为主要形式的监督体制。尽管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特别是案件检举或告发之后,收集证据,依证据进行行政处理或定罪判刑,虽有先天的优势,但又有很大的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一是当时这些机构干部人数少,侦查技术又落后,无法把监督的触角深入到各个角落,对于阴暗地方发生的腐败行为,他们无法及时发现。这样,检举、揭发和控告的主要责任不能不又落到人民群众(包括干部)身上。二是行政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领导,这种监督形式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和致命的弱点。而以人民群众为主的监督形式,调动了创造历史的人民群众的能量和智慧,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克服了各种监督形式的天然缺陷和弱点,成为最先进、最科学、最有效的监督形式。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参议会的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边区参议会是民意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同时又是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超乎政府之上,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又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的职权。边区各级政府是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并受参议会之监督。各级参议会选举政府委员会委员时,代表们对候选人实行民主评议,指名道姓,揭发错误,表扬优点,对热心为公者褒,对以权谋私者眨,选优淘劣。例如,1941年延安县乡政府选举结果,连任者133人,新当选者185人。子长县70%的乡市政府委员是新选的。参议会闭会之后,边区和县的常驻议员委员会,除了处理常驻会日常事务外,就是代表参议会监督政府工作,其方式一是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二是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三是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借以监督同级政府政务人员以及对参议会议决案、法律、法规、命令的执行。

在边区参议会监督工作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边区参议员以人民代表身份,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向边区政府控诉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边区政府极为重视,总是派专人到当地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形,函告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由其转告代表人民反映问题的参议员。这是参议会监督政府及其干部的一种好形式,实际上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实行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直接监督。为规范人民有效监督,合理合法地认识和处理控告干部的案件,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工作效力,边区政府多次发出法令性文件和法规。如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2年6月25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和1945年9月23日《令各县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应及时认真负责处理》等命令。正是政府给予人民真实有效的权利,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后就敢于控告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的直接到边区政府反映问题,起到了把公务人员真正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的效果。

此外,实行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包括直接的方式和间接的方式,即通过批评、建议、控告等方式直接监督检查或者通过各级参议会常驻会,随时转达人民的要求、意见和呼声。陕甘宁边区采用把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自下而上的检查结合起来进行。其中,自下而上的检查是主要的,自上而下的检查只是把工作经验、事理是非,搞得更精细一些。边区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说:“防止官僚主义的有效药剂,是发动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批评、监督、控告,以至要求罢免(对上级人员)或直接实行罢免(对乡村人员)。”《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科选辑)中央党校科研办,1985年1月,第466页。这就是说,不仅要靠上面检查,更主要的,还是靠下面检查。乡市参议会每年改选一次,来一次大检查,两月或三月开会一次,来一次小检查;县和边区参议会三年改选一次,来一次大检查,每年开会一次,来一次小检查。下级多给上级提意见,也是对上级的检查和监督。这样既可以消除下级的盲从,同时又能弥补上级对下面真实情况了解的不足。此外,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受同级参议会的监督,各级政府要为同级参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参议会要督促和检查同级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的情况。各级参议会参议员是从群众中民主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如果对干部中的贪污现象、非法行为,以及把持包办一意孤行的作法,不说话作好人,那就失去了人民代表的意义。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这是民主制度与民主作风的必然结果,它为倡廉防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所以毛泽东说:“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也是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

(2)建立干部审查制度和政府自我检查制度

关于建立干部审查制度。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指示,把审查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坚持进行。审查的目的,一方面为了了解干部的长处与短处,以便适当的使用;另一方面为清洗不良的分子混进政府。审查的方式有:各级公务人员均须填表,写自传,然后由审查工作的同志负责发出证明信;根据每个不同的干部,注重不同的问题,主要根据本人报告,但同时在每个主要关节既不忽视旁证,但又要判断旁证是否可靠,如被审查的同志不同意时,在可能范围内应召集双方对证;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由各方面收集材料;一面从他的全部历史中看,一面从他的工作中言行中看,总之要把每一人的一切情形搞个清楚:登记表、自传、证明信,以及各方面的材料经过细心审查之后,必须作出一定的结论和鉴定,然后再交县常委会审查,乡长以上的干部,要经过各县的常委讨论作出决定。

总之,除审查干部在政治上对党的忠实程度、工作能力、长处和弱点之外,还要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对单独行动的军、政、党干部,则须注意其在单独行动时是否有贪污腐化、违背党的政策等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1940年7月15日《共产党人》第9期)。

关于坚持政府自我检查制度。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14条指出:关于“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扬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效能”的规定,从此建立并坚持了政府工作的自我检查制度。这种检查,一是各级政府的自我检查;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检查(通常派巡视团去进行检查)。边区政府凡遇一项重大工作结束或正在进行中遇到问题,都要进行自我检查,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比如,陕甘宁边区实行精兵简政时,前两次精简工作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为给第三次精简作准备,于是在1942年9月10 日专门召开了关于检查、总结政府系统两次精兵简政动员大会。边府主席林伯渠亲自作动员报告,从9月11日至17日,边区政府一级机关就边府的两次简政进行了自我检查总结。当时检查总结的内容有:边区政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干部配备、领导关系和工作计划等方面。通过检查总结,肯定了前两次简政的成绩,明确了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为第三次简政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最终使这次精兵简政获得成功。

此外,边区政府还经常派人到基层去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自身检查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实际的检查和指导,从检查中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这种自上而下的党和行政的监督检查和自下而上的人民的监督检查制度,始终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卓有成效的重要因素。

四、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分子

延安时期反腐倡廉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不仅在于有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榜样,有坚持长期的思想教育,还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是,宣传教育不是万能的,良好的制度的约束也是有限的。在当时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陕甘宁边区,由于剥削阶级还存在,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思想影响还存在,加上日本帝国主义、国民党顽固派用各种方式对边区进行渗透与破坏,情况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革命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必然会受到剥削阶级思想与恶劣环境的影响。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得到发扬的同时,产生个别腐败分子也是不无可能的。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及时颁布有关法规条文,对出现的腐败分子严励惩处。

(1)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及时制定惩治贪污受贿的刑事法规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就注意采用刑事惩罚手段。到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中,原则规定对“侵蚀公款和受贿有据者”的惩罚办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专门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依据贪污款数,分别判处各种刑罚(从强迫劳动到死刑。当时法律规定贪污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追回贪污公款。毛泽东在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严肃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之。”《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34页。

抗日战争时期,把“厉行廉洁政治,严禁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作为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1939年修订公布),条例规定:凡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皆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盈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一般都根据其贪污数额及影响大小,规定处刑标准(1939年规定贪污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将贪污还是廉洁问题,提到两种社会制度的原则高度加以强调:他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 ,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048页。

此外,党中央在延安惩处腐败分子还有一条重要原则,即改变了苏维埃时期对有功绩的人减轻处罪的弊端。规定了“共产党员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致雷经天信》(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11页。这便告诫我们,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只能成为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绝无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1940年《边区中央局关于发布新的施政纲领的决定》中专门规定:本纲领发布后,“一切为本党同志所领导之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均须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党员有违反此纲领之任何条文者,予以纪律之裁判。”特别在纲领第八条还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上述这些条例、纲领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对于惩治腐败分子有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些法律条文指导下,延安时期惩处了一些腐败分子,保证了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2)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在廉政建设中,对于出现的腐败行为立即给以纠正,对于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腐败分子,一经发现,不论其职位高低,均给予严励惩处。1938年,安塞县有两个区长,因贪污了烟土没收款受到撤职;1941年,甘泉县县长路某私自挪用公款220元(边币),又把一石麦子给某部队无证明条被撤职;1942年,税务总局总务科长因贪污和包庇他人贩卖烟土被法办。而对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法者从重治罪,黄克功一案已是典型。对于担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因贪污挪用税款3050元,并为国民党旧军官张某募集扩军开小差 ,尽管他有光荣历史,也被判处死刑。从这些案件的查处可以看出,边区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分子的决心,只要有就坚决反掉,从不姑息迁就。

在此期间,边区党委对自己的党员实行了比一般普通干部更加严格的纪律,一旦有贪污腐化或违犯党纪等行为,必定及时给予严惩。如当时担任边区公路局长的钱维人,因贪污克扣工人工资违抗边府命令被开除党籍;1939年11月边区党委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对安塞县的鲍立道(曾任县政府三科长)开除党籍并法办,他利用职权向农民索回已被分配的土地,经党内警告仍不悔悟,又破坏农民既得利益,迫使农民将已分得之土地21垧及石窑10余孔交还地方,严重违犯党纪;还有艾印三,曾任靖边县裁判委员,浪漫腐化已成习性,竟私受贿赂,偷用司法公证营私舞弊,破坏政府信用,私自释放犯人,受到了开除党籍并被依法惩处。1942年西北局高干会议上,对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王华亭、刘润华、刘善安、王鸿荣、黄炜、曹世华等6人开除党籍并给以法律制裁。其中有团供给部主任、八路军359旅骑兵大队长、政委等,均在1943年2月3日《解放日报》上予以公布。

在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的同时,边区党和政府还深入开展了反对铺张浪费的斗争。这方面正反两方面事例都有,如志丹县在开支上能厉行节约,3年中每人仅发棉衣一套,单衣两套,伙食每日粮食1斤、油肉八钱。1945年,该县杂费开支仅占全年财政收支的6.8%,是厉行节约的模范县。但边区仍有部分县开支上存在着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表现在吃、穿、行等各个方面。三边分区请客之风盛行;佳县县府嫌原衙门不好,另修了6面窑,花用20多石小米;延安市某市长一人有两匹马,还雇一马夫;三边某地委书记到延安开一次会,花用一千万边币,其中没有单据二百万元,竟也得以报销;定边县前任某副县长结婚大请客,8个吹手,没有鞭炮,叫警卫员放盒子枪代替,花边币800万元。见边区财政厅《县财政收支问题初稿》1946年11月17日又比如:1944年边区派人到各县去清仓清账,仅部分统计,挪用、尾欠、捐耗就有33669石,安塞县粮食科长与商店人员集体盗卖公粮200多石。《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西北财办1948年。这些情况说明,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对于保证长期抗战和防止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种种事例,充分证明延安时期边区党和政府以法保廉,严惩腐败分子决不手软,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根据边区20个县1939年到1941年6月的统计:由司法机关审理的主要刑事案件中,有关贪污的刑事犯罪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6%。由于严格执法,边区肃贪反腐收到了显著成效,对贪污犯罪着实进行了依法惩处。贪污案件由1939年的360件下降到1942年的153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边区政府里“找不到中国几千年来所谓官场气与官僚生活的踪影”《解放日报》1941年11月18日。于是,边区老百姓给边区政府敬赠了“廉洁政府”的锦旗。中国共产党也被人民群众视为“太阳”、奉为“救星”。不难说明,这是全体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模范作用的结果。

上一条:附录:关于反腐倡廉有关法令条例
下一条:第九章 延安时期社会制度的整治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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