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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延安时期对干部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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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干部队伍的迅速扩大,加强干部管理,防止吏治腐败,成为政权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针对当时边区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现象,边区党和政府及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干部管理的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使干部的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绩奖惩、待遇保健等都有章可循。

中共中央对于这一时期的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也极为重视,始终认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负责和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是保证倡廉防腐的重要环节。

一、把干部培养和管理制度化

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在一个四亿五千万人的中国里面,进行历史上空前的大革命,没有广大的干部是不行的。抗战以来,我们已经有了一批干部,但是还不够还须培养,我们的责任,就在于组织他们,爱护他们,并善于使用他们。这正如毛泽东所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26页所以延安时期,围绕抗战建国和创建模范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干部政策。在识别干部的过程中,不但要看其一时一事,而且要看他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毛泽东认为领导者的责任,就是出主意、用干部。为此,在执行干部政策中,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反对任人唯亲,坚持抗战时党的相关政策。在当时,中共中央确定的任人唯贤的6条标准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又能关心爱护干部,做到及时指导,不断提高,经常检查和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总之,党是非常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积极培养、加强管理、大胆使用,合理有效的监督等,从而提高了广大干部正派的思想作风和素质,保证了干部的清政廉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1)把培养大批新干部作为党的一项战斗任务

全面抗战爆发前,毛泽东就在1937年5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在一个4亿5千万人的中国里面,进行历史上空前的大革命,如果领导者是一个狭隘的小团体是不行的,党内仅有一些委琐不识大体、没有远见、没有能力的领袖和干部也是不行的。”毛泽东强调说:“我们党的组织要向全国发展,要自觉地造就成万数的干部,要有几百个最好的群众领袖……党依靠着这些人而联系党员和群众,依靠着这些人对于群众的坚强领导而达到打倒敌人之目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277页。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再一次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17年来,我们党已经培养了不少的领导人材,军事、政治、文化、党务、民运各方面,都有了我们的骨干,这是党的光荣,也是全民族的光荣。但是,现有的骨干——还不足以支撑斗争的大厦,还须广大地培养人材……因此,有计划地培养大批的新干部,就是我们的战斗任务”《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26页。由于对培养干部重要性的认识清楚,所以延安时期干部学校教育的兴起和发展,来势猛,发展快。在抗战期间,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边区政府创办的各类干部学校,先后的有30余所:其中有正规的高等院校,也有战时短期训练班;有党校,军政学院,也有工青妇各类干部学校;有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类的专门学校,也有医药卫生、农业纺织类的专业学校;还有培养民族干部、行政干部和战俘学校等。真是门类齐全,形式多样,并具有全新的教育规范。可以说,整个延安已成为培养干部的熔炉和重要基地。由于战争时期人员流动及资料缺乏,到底培养出多少干部,至今没有一个准确数字。而有文字记载的,仅抗日军政大学(连同12所分校)共培养10万名干部,陕北公学13000余名;鲁迅艺术学院685名;自然科学院500多名;中国女子大学2000余名;民族学院800多名,安吴青训班12000多名;延安大学10000多名。

此外,注重在职干部的教育。在战争年代,我们党的在职干部多数出身工农,文化水平低,文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抗战时期在延安创办了大批干部学校,只能抽调少数人去学校学习,而90%以上的干部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因此,中共中央在加强培养大批新干部的同时,就特别注重在职干部的教育,先后发出一系列有关指示和决定,明确了在职干部教育的重要性。1942年2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中说:“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职干部的教育工作,在全部干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又应该是第一位的”。同时确定了在职干部教育的方针和内容,以及方法和制度,保证了在职干部教育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还明确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职干部的教育工作,在全部干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又应该是第一位的”。同时确定了在职干部教育的方针和内容,以及方法和制度,保证了在职干部教育的顺利进行。从1939年5月20日召开干部学习动员大会开始,到1942年2月毛泽东作《整顿党的作风》全党普遍开展整风运动为止,延安的在职干部教育由学文化、学政治到学理论,学业务,取得显著成绩。只所以能够搞好在职干部的教育,主要得益于措施得力和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强有力的组织和动员工作。

为了保证在职干部的学习时间,中央书记处1940年3月20日发出指示,规定“全党在职干部必须保证平均每日有两小时的学习时间,非因作战或其他紧急事故不可耽搁。各个环节的负责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的保证之。”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学习制度进一步法律化,纲领中规定:“加强干部教育,……实行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

为了推进在职干部的教育,边区还建立了学习考核制度。1941年11月二届一次参议会通过了《在职干部学习应明确规定定期考试制度,随时检查其成绩案》,规定有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4种,把考试作为检查学习优劣的一种硬性制度固定下来。

针对基层大多数干部不能脱离生产,有组织的学习也有困难的实际,边区党委和政府把有计划的抽调干部来延安进行系统学习作为一项硬性制度,中央也给予大力支持。1941年9月22日,西北中央局专门作出“抽调各县干部来延安学习的决定,”指出:“有长远革命历史的陕甘宁边区,已培养出来不少数目有斗争经验的老干部,这是值得我们夸耀和特别重视的,唯其如此,党希望并应该使这些干部在文化方面、政治理论方面能够再加学习,有系统地整理和研究使能更加提高一步。为此目的,必须集中一批干部来延安学习,和派一批文化理论较高的干部到各地去代替工作和帮助在职干部的教育工作。”决定说:“西北中央局近来得到党中央的莫大帮助,使我们能以实现上述理想。因为中央供给了一批文化政治理论较高的干部,派到边区各分区各县工作,这样可以做到替换一部分干部出来专心学习一个时候,也可以派到各地给在职干部学习上以很大的帮助。”希望各级党委要利用这个难遇的机会,尽量在工作上加以调整,对于学习的干部,必须坚决调出:对于不愿学习,不愿远离家乡,认为自己能力弱,对学习无信心的干部,要加以说服和批评;对于这一决定迟疑,以及执行不力的应受到党的处分。这对推动在职干部学习,起了促进作用。

为了长期坚持对在职干部的教育,边区教育厅也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在职干部教育实施办法草案》,使在职干部教育制度化。这个草案,包括总则、组织与领导、编制、课程、教材、教员、制度、考试及检查、学年学期、奖罚等12章53条。总的目标要使在职干部通过教育,达到“提高文化水平,培植科学基础;加深政治认识,充实生活职能;增强工作能力。”

通过上述办法,培养和教育出大批品德优良、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素养的各类干部,这对廉政建设无疑起到保证作用。

(2)干部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对于边区现有的大批干部,如何进行管理,更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自抗战爆发以来,非常需要干部,并因而曾经出现了干部的任免和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对干部的了解、使用、调整、培养和待遇等等,都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制度。自边区政府民政厅设立干部科以后,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才使此项工作逐步走向统一化、制度化。

1942年4月,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为统一行政干部的管理培养任免奖惩作出议决案,决定建立与充实边区行政干部统一管理的组织,明文规定:边区县级以上行政干部统一于民政厅管理,区乡级行政干部统一于县府一科管理。1943年2月颁布了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和同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等法规,使边区行政干部之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

干部管理通则,明确了边区各级政府所属之干部,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统一登记审查;统一提拔培养;统一配备选用;统一任免调动;统一考核奖惩;统一待遇、保健等管理事项。在民政厅设立干部科,处理日常干部行政工作。同时规定,边区政府的各厅处院及其所属机关,有干部百人以上者,设1人专事管理干部行政工作;不足百人者由各该主管长官指定1人兼管;专员公署由专员在第一科中指定1人兼管;县(市)政府由县(市)长在第一科设1专人办理。

通则对各级干部行政工作管理范围也作了规定:(1)行政督察专员、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各厅处院秘书科长,各直属机关负责人,各专署秘书科长,各县(市)政府之秘书科长,区公署之区长,均由民政厅管理,但各县(市)科长级干部,将由民政厅委托专署管理。(2)各厅处院股长、科员级以下之干部,各直属机秘书科长以下之干部,各该行政范围内之各类行政、文化、技术干部,均由各厅处院管理,向民政厅备案。(3)专员公署内之股长、科员以下之干部,由各专署管理,向民政厅备案。(4)各县(市)政府科员以下之干部,区公署助理员,乡(市)政府之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乡(市)文书,均由县(市)政府管理,向民政厅备案。

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后,既有利于了解,又便于调动和提升。比如精兵简政中,边区政府抽调5个县长担任处长、科长等职较为顺利。选派得力干部降级使用,加强下级。如延安县就将10个县级干部调往区上,20个区级干部调到乡上,其中柳林区把4个助理员全派下去当乡长,因此许多工作都成了模范。同时,还实行了县长间和科长间的调整,行政干部与生产干部间的调整,都达到较好的效果。

关于干部的任免与奖惩。任免暂行条例规定标准: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德才兼备与职务相称,关心群众利益;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为合格干部,予以任命。对于有汉奸行为;有反对边区施政纲领或破坏抗日政府、军队、人民与抗日政党之行为者;有破坏政府法令,危害群众利益以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处罚有案,未能改过自新者;褫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患精神病者均不能任用为政府干部。现任干部中如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应予停止任用,或给以惩戒。这些规定都在实际中加以落实,如1941年“三三制“选举运动中,就罢免市长1人、区长1/3、乡长2/3、县政府委员1/4、乡政府委员3/4。

对于各级干部任用权限与手续,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各厅处院长官,各行政督察专员,大学校长,以及由议会选举之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均由政府主席任命,由民政厅办理任用、登记、备案等手续。其他各级干部任用都有相应程序与手续,一般在任前要提交民政厅审查合格或任用后转民政厅备案;有关干部任用事宜,民政厅有停止或更改其任用之权,这就严把了干部随意任用的弊端。关于乡(市)长任用之干部,如因故出缺或免职时,得由该各机关和行政长官派适当人员代理。除特殊情形外,代理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所有委派代理事宜,须通知或呈请民政厅备查。

关于干部奖惩。边区政府为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任务之完成,发扬干部之积极性与模范作用,鼓励进步反对落后,专门制定此条例。条例规定,凡合乎下列要求之一或全部者给予奖励:(1)正确了解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2)对抗战动员、拥护军队、保境安民、增强边区内外各抗日党派阶层之团结,成绩优异者。(3)对执行边区之生产教育两大任务集中力量,在发展边区经济,厉行精简节约,推行干部教育,改进国民教育,注重调查研究等方面成绩优异者。(4)在执行上级政府指示之重要任务及同级参议会重要决议时,能先期完成或超过计划,而不妨害工作质量者;工作方法特别完善,或有切合实际之创造发明者;环境困难复杂,善于克服困难,完成任务者。(5)在工作作风上对上级一贯服从,对同级及有关部门和衷共济,对下级及广大群众密切关心,克己奉公,实事求是,积极负责,埋头苦干,足资表率者。(6)遵行政纪总则,政务人员规约,堪称模范者。(7)在为民族与人民奋斗时,由于各种不可避免之原因,而致病负伤及殉职者。(8)有其他功绩为上级政府或人民所承认者。同时又规定,奖励要和考绩同步进行(考绩办法另述)。奖励的办法分为以下各类:提升;记功(记大功或记功)并公布;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等)。

条例规定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或全部者要给以惩戒:(1)违犯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政策法令,损坏抗战与团结之利益及边区政府与边区军民之利益者。(2)不服从或不尊重上级领导,不检查或不管理下级工作,怠工渎职,妨害任务之完成者。(3)对上级政府或同级参议会之重要决定怠工或妨害者。(4)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5)不能团结干部、团结有关部门,不能团结群众而酿成不应有之纠纷,或侵犯群众利益,致妨害工作进行或政府威信者。(6)遗失关防印记及政府机要文件者。(7)违犯政纪总则及其他失职事情者。惩戒分为下列各类: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起公诉;撤职;撤职留任;记过(记大过或记过,公布或不公布)警告或申诉(书面的或口头的)。

条例指出:凡因干部犯错误而致某一方面受到损失时,应将对此干部之惩戒通知该方面之负责人或群众,必要时并应请其参加惩戒之决定,及使犯错误者,向其道歉或赔偿损失;如受惩戒者在受惩戒后一时期内,如确有显著可靠之改正进步,其处分得以减轻或取消。反之,其一犯再犯者,则须加重处分。

有关奖惩事宜,一般均由直接领导机关执行;其关系重大者,则由该机关呈请上级处理之,但上级机关在必要时有越级处理之权,受奖惩者有异议时,也有按级上诉之权,所有奖惩事宜都应直接间接的向民政厅备案。并规定对公务人员,不管有功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奖惩的时间不受限制,但较普遍的奖惩多在各级参议会大会时,每年度之终了,或在一重大工作完毕总结时进行为宜。

陕甘宁边区政府认真贯彻和落实干部奖惩条例,并始终坚持对干部采取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通过表扬先进,反对落后,对促进干部思想革命化和清政廉洁起到保证作用。比如,1940年的征粮运动中,边区受奖励的县政府有1/5,区政府受奖励的2/5,乡政府受奖励的2/3。边区一级干部受奖的有175名,县级干部受奖励的1702名,区级干部1989名,乡级干部1765名,而受处分的撤职、记过、批评、警告的干部仅有181名。

边区把对干部的奖惩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随时可以进行。1942年4月,靖边县在本县传令嘉奖凤凰区区长王怀仁后,孙润华县长又向边区政府呈请,说“该区长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对各种临时工作,皆能如期完成,概无疲塌现象,堪做众人楷模”,请求边府对该区长再给以奖励,以资激励其他干部。信出不足半月,林伯渠、李鼎铭正副主席便传令奖励,称“该区长热心公务,殊堪嘉尚,兹特明令奖励,希更奋勉工作。”镇原县1942年5月8日举行县参议会第三次大会,陈致中、杜云程等36位议员有一提案:“镇原全境自去岁8月至今,未落甘雨,全境麦苗已枯死过半……多数灾民全赖油渣苜蓿暂以充饥,欲求救济,恐难可必,我议员等为人民代表,遇此饥荒,理应提交县府以便转呈边府,存案备查。”县长康子文转呈边府后,林、李主席予以嘉许批答:“你县参议员陈致中,杜云程等关心人民疾苦,殊堪嘉许,本府已令民厅特别注意,希转你县各参议员知照。”而曲子县李国荣、郑佑清两公务员私卖救国公粮,第一次,两人卖麦子两石,各分洋208元;后李又私卖公粮4石多,受到该县政府撤职查办,交群众大会公审。《解放日报》1941年5月21日。

延安县金盆区三乡乡长李丕义,忠实革命,积极工作,以致因劳成疾,不幸逝世。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除登报表扬外,并褒以“乡干模范”四字,以作永远纪念。此外,边府通令全边区乡政人员要学习李故乡长对革命一贯的忠诚和勤劳奉公、公而忘私的革命精神。

经过大生产运动,在全边区还广泛开展了奖励劳动英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表扬在各条战线上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1943年西北局高干会议上,中共西北局奖励了延安县、延安县南区合作社和八路军359旅3个先进集体,毛泽东分别题词表扬了359旅旅长王震“有创造精神”;旅供给部长何维忠“切实朴素,大公无私”;旅供给部政委罗章“以身作则”;旅锄奸科长晏福生“坚决执行屯田政策”,清涧县县长黄静波“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延安县委书记王丕年和县长刘秉温“善于领导群众”;靖边县委书记惠中权“实事求是,不尚空谈”;南区合作社主任刘建章“合作社的模范”;边区保安司令部司令员王世泰“忠实、努力、不夸不骄”;边区保安司令部供给部长杨林“坚决执行党的政策”;西北局秘书处长范子文“机关生产的模范”;延安县四科长胡启林“无限忠心”;陇东特委书记马文瑞“密切联系群众”;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一刻也不脱离群众”;385旅旅长王维舟“忠心耿耿,为党为国”;华池县长李丕福“面向群众”;关中特委书记习仲勋“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警备一旅旅长文年生“生产教育、两者兼顾”;赤水县委书记任成玉“为群众谋利益”;前警一团团长贺晋年“艰苦奋斗,不屈不挠”;三边分区专员罗成德“不怕困难”。为此,1943年2月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向领导经济建设受奖同志学习”的社论,高度评价了他们积极领导群众和机关部队在生产事业中的业绩;不保守、不空谈,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精神,有创造的精神,能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而毫无官僚主义的习气;艰苦卓绝,对党对事业抱有无限的忠心。这些在执行政策上,在个人生活的切实朴素上尽是模范,他们不夸不骄,在群众中威信很高。与此同时,又严厉惩处了假公济私贪污腐化的警备五团供给处主任王华亭、西北联合商店主任刘润华、警一团副官主任刘善安、359旅骑兵大队长王鸿荣、359旅骑兵大队政治委员黄炜、边府建设厅第四科副科长曹世华6名干部。在西北局高干会上除宣布撤职,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和严重警告,并将惩处的决定在《解放日报》上予以公布,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普遍的赞扬。

经过大生产运动,各条战线上都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1944年7月17日,边区政府特传令嘉奖对一年来生产、教育、拥军、防奸运动中147位模范干部,同时,也惩办了3名不良干部。

在各级行政工作中的模范工作者有:前延安县县长刘秉温,前清涧县长黄静波,前淳耀县长刘永培,庆阳县长苏耀亮,前吴堡县长王恩惠,环县县长陈玉山,前曲子县县长逮月喜,绥德县长霍祝三,吴旗县长王明远,前富县县长谢怀德,安塞县长贺兴旺11人。模范区长有同万明、张仲明、尹登高、白云、刘自俭、花凤英、白光明、曹应周、马能彪、王海清、黑长荣、曹纯海、王恩成、王加帮、万伯芳、杜国瑞、吴丕玉、张继禄、房文礼、贾生才等20人。模范乡长有米如礼、白炳珍、白耀安、丁德、李广茂、何玉珍、卜新序等7人。

在民政工作中的模范工作者有:边区一级的民政厅二科长刘泽西,前民厅二科副科长钟仰高,民厅一科长任志新,前民厅二科科员古国英,民厅二科科员李岐山,边区通讯站站长刘义维等6人。

在财政经济建设及生产战线上的模范工作者有:边区一级的财厅政务秘书白世雄,建厅政务秘书郝仲升,保安处办公室三科长吴台亮,财厅材料库主任李占江,边府农场主任杨正齐,难民工厂厂长吴生秀,荣院院长王群,保育院院长凌沙,建厅三科长丁仲文,前边府供给商店经理刘志坚,粮食局一科长郭艾正,粮食仓库主任陈巨奎,前法院粉房兼农场场长习仲清,总务处生产科员刘继礼,保安处生产科科员王玉忠,银行运输队长封成伯,银行菜园主任白永昌,行院菜园主任吴成发等18人。

在各分区有延安南区合作社主任刘建章,三边专署二科长付丕滋,绥德税局分局长党国栋,陇东专署二科长刘文山,三边专署粮食科长侯志仁,关中专署事务秘书程子杰,延安县二科长胡启林,延安县模范运盐队长刘永祥,固临二科长刘世全,绥德二科长白合明,子洲二科长康建熙,米脂二科副科长王启国,吴堡二科副科长李丕仁,靖边二科长李阴堂,吴旗二科长宋支治,志丹税务局长刘时望,延安蟠龙仓库主任何纯高,子洲一科科员郝桂林,绥德专署磨房主任王洪,合水自给商店主任霍生香,曲子县合作社主任李建堂,新宁仓库主任赵月栋,新正仓库主任鲁俊德等23人。

在自卫防奸战线上的模范工作者有:边区一级的石一哲、王凡、叶运高、王卓超、邹衍秋、陈超、康世昌等7人;在各分区有赵苍壁、赵文献、裴仰斗、李正廷、加生高、徐尚志、白振武、王天明、张明礼、南怀礼、刘作玉、孙克录、李俊盛、白彦红、李长雄、王汉功等16人。

在文化教育事业中的模范工作者有:前行政学院干部科副科长杨雨亭、前行政学院干部科员郭长年,行院秘书主任莫燕忠,三边专署一科副科长赵炳日,子洲一科副科长冯文江,佳县一科长杜嗣尧,环县一科副科长罗金铭,绥师校长丁子文,绥德女小校长张敬斋,清涧小学校长王仁吉,米脂小学校长马次峰,赤水完小校长蒙照林,定边完小代校长冯利山,延安中心小学校长苗云亭,富县小学教员刘子休,定边小学教员龙应昌、薛英,赤水普小教员吴彦章,赤水中心小学校长吴笋立等19人。

在贸易金融事业中的模范工作者有:盐业公司三分栈经理杨万银,边区银行出纳科长黄秋盛,银行提款员曹士俊,绥德分行代秘书杨方勋,绥德盐业公司会计严瑞等5人。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模范工作者有:延市地方法院院长周玉洁,绥德分庭推事史文秀,前三边分庭推事陈思恭,前子长审判员李贵云,定边审判员田大润等5人。

在其他医药卫生技术等工作中的模范工作者有:边区保健药社主任李常春,边区卫生处副处长欧阳竞,办公厅机要科员丁良祥,办公厅文书科长胡明,保安处文书科员郭永祥等5人。

与此同时,对一年来在各种工作中个别违反政策法令的干部,如:一贯的不服从领导,多次自由行动,脱离工作,工作中屡犯错误不改的前延市市府一科科员安如岱撤职开除;对徇私舞弊、贪脏枉法的前镇原县裁判员干三青撤职;对放弃职责、浪费财物的前财厅供给股主任吕龙记大过等不同处分。

这样大规模、大范围、大张旗鼓、经常性地表扬和奖励模范干部,惩处不良干部,在边区已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又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带动一般,促使广大干部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埋头工作,廉洁奉公,逐步形成了你追我赶,争当先进的良好局面。

二、把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在注重干部培养和管理的同时,又非常重视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在思想教育上,不论是在校学生还是在职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时刻不忘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革命大目标的教育。比如,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之初,有人便公开提出“共产主义和三民主义是不能并存”的谬论;抗战期间,反共声浪一度却甚嚣尘上,反共分子又散布“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共产党在中国没有存在之必要”,要求“把共产主义暂时收起来”,妄图以“三民主义代替共产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抱着追求真理,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而献身的广大革命青年,他们都把延安作为革命的象征,千里迢迢来到这里,却被这种思潮所迷惑,甚至有所动摇,还有的人因适应不了艰苦生活而离开边区。为了扫清思想上的障碍,早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毛泽东就曾指出:“坚决地领导民主革命,是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条件。我们是为着社会主义而斗争,这是和任何革命的三民主义者不相同的。现在的努力是朝着将来的大目标的,失掉这个大目标,就不是共产党员了。”《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276页不久,他又批评部分人对共产党愿意实行国民党的三民主义觉得奇怪,以为共产主义和三民主义是不能并存的观点,明确指出:“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观察。共产主义是在革命发展的将来阶段实行的,共产主义者在现在阶段并不梦想实行共产主义,而是要实行历史规定的民族革命主义和民主革命主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367~368页。中央其他领导人张闻天、刘少奇、周恩来等,在各种场合都大力宣传党的这一正确主张,批驳了顽固派及其反动分子的宣传和叫嚣。为了更加系统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的教育,毛泽东于1940年1月又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阐明了作为无产阶级整个思想体系和新的社会制度的共产主义,“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社会。因而他断言:“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共产主义去指导是决不能成功的,更不必说革命的后一阶段了。”所以,这是“收起”不得的,“一收起,中国就会亡国”。正是由于全党上下在抗战时期注重了对干部和党员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经常教育,因而才使来到延安的大批青年,在极其艰苦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能够以满腔的热情,高昂的斗志,顽强的毅力坚持战斗、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出惊人的业绩。经过长期艰巨的斗争,培育了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延安精神。究其原因,就是共产主义已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干部不可动摇的信仰,成为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后来,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说:“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与此同时,还向干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求他们清政廉洁,克服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行为,树立大公无私、积极工作,克己奉公,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为树立正确的革命人生观、价值观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注重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又大力倡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因为作风是执行政策的枢纽,成为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风问题又是政权工作中的根本问题之一,边区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参加政权的人员对人民的态度、作风,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而,延安时期要搞好廉政建设,中共中央、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央主要领导人都是十分重视干部作风的。毛泽东就党的作风问题有科学的系统的论述,延安整风运动中,他作的《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说:“学风和文风也都是党的作风,就是党风。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党外有这种不良风气的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就会跟我们学,改正他们的错误,这样就会影响全民族。”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干部作风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林伯渠、李鼎铭、李维汉等就干部作风多次召开座谈会,自上而下进行检查。从总体上看,边区干部的作风是比较好的,对一些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进行了深入揭露和批评,并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具体措施有:一是开窗子、透空气。从边府的领导人到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开窗子、流通空气;二是开动机器、动脑筋。就是开动大脑这部机器,想问题。干部的任务是出主意,出主意就要想,大干部大想,小干部小想,不会想的人,绝不能去做领导工作,也不会做好工作;三是照镜子、挖根子。要求各级领导部门及领导干部,要下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解决问题。通过照镜子,可以加强领导者的自我批评,挖根子可以减少领导者的表面性;四是有功赏、有过罚;五是发扬民主,严守法制。通过上述办法,使陕甘宁边区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边区干部好的作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不仅端正了党风政风,也赢得了战争的最后胜利。因而毛泽东一直强调:延安时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我们一定要发扬。有了这么好的作风,腐败也不会滋生,这是廉政建设的根本所在。

三、把干部的权力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毛泽东曾经说:“人是贱骨头,要互相监督,监督的紧就谨慎,监督的越紧,觉悟程度也越高。”《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5月版,第393页。为了实行对干部的有效监督,当时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在延安采取了许多措施,从建立监督制约机构、颁布法律条文、到实行干部考绩、交待与广泛的群众监督,从而保证了公务员的清政廉洁。

(1)建立监督制约机构。为了强化监督机制,边区、区、村、镇均设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察区、村、镇财政,向区、村、镇民纠举行政人员违法失职等事。监察委员会得随时调查区、村、镇的帐目和款产事宜,以及区公所财政收支及事务之执行。有不当时,监察委员会得随时呈请上一级政府纠正之。区监察委员会纠举区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时,可以自行召集区民大会。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38~39页。此外,充分发挥各级参议会的监督职能。按照边区政府法文规定:各级参议会“是人民代表会议,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必须遵守和执行参议会的决议,并对它负责”;它有“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督促及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之事项”;边区各级政府受“参议会之监督”。这些规定,就把各级政权机关都置于参议会,尤其是各级参议员的监督之下,使各级参议会的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受到严格的监督,职能与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后,随着政权机构的健全,边区又实行了“三三制”政权,其实质就是让人民群众、党外人士参政,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

(2)颁布有关监督的法律条文。为了使监督干部有所依据,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监督干部的法律条文。1943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对边区各级参议会、各级政府、各级领导人的职权范围和有关会议制度作了明文规定:要求各级政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因故请假,须呈由直辖上级政府,或该主管长官批准”;各级政务人员“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对全边区性的事件,在边区政府未曾发布主张前,各下级政府及政务人员不得向外发表意见”;各级政务人员,“须执行各该级政府及其主管长官或直接领导人的决议、命令或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主管长官或直接人提出,但在未有新的指示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或指示”;各级政务人员,“对于政府的决议,非经决定或主管长官许可,不得自由宣布。对于自己承办或遇闻的机要事件,尤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凡政务人员,对政府工作或负责人员,有建议和批评之权利。但须依照一定的组织手续提出,不得背后乱说或作不负责任的言论……”;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189页。这样详细具体的法文规定,对于监督机关和人员有极强的切实的可操作性。对于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府人员的行为,只要有与本总则相违背者,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依其轻重的程度论处。

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又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了政务人员要“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坚持民主集中制,严守政府纪律,服从整个利益;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公正廉洁,奉公守法;互规互助,正人正己,贯彻三三制精神,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爱护抗日军队,积极帮助军队;提高政治警惕性,严防敌探奸细;努力学习,学而不厌,侮人不倦。”《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223~224页。这10条123个字的公约,成为各级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别对第五条加注说明:这是我们政务人员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要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这些规定,边区政府要求各级政务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并实行互相监督,在适当的时候还要进行检查,使其落到实处。

(3)坚持干部的考核制度。为了全面考核和掌握公务员的政绩,把考绩作为晋升依据,充分发挥其优点并给予及时奖励,批评其错误,引为借鉴。边区政府于1941年7月2日制定颁布了《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边区公务人员奖惩,在每个年底考绩后施行”;关于考绩委员会组成,《条例》规定:“边区公务人员每年考绩时,由各主管机关长官及高级职员3人以上,组织考绩委员会,以1人为主席;边区、分区、县之考绩委员会组织后,呈请边区政府委员会批准后行之;各机关之考绩委员会,经其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后行之”。关于考绩时限,《条例》规定:“公务员在任同一职半年以上者始能受考绩。”关于考绩标准及等级,《条例》规定:“工作50分,学习25分;操行25分”。为使掌握分寸,边区政府秘书鲁佛民补充说:关于工作、学习、操行标准,似应明白规定,例如工作以研究进步,著有论文为一等;研究进步富有创造为二等;学习按照最高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一等,按照普通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二等;操行以思想、意识、行动为标准。《条例》将考绩等级按分数多少定为以下七等:“90分以上者为一等,升级;80分以上者为二等;晋级;70分以上者为三等,记功;60分以上者为四等,不予奖惩;50分以上者为五等,记过; 40分以上者为六等,降级; 30分以上者为七等,解职。”《条例》还规定:“因工作关系不能升级降级须用其他奖惩者,由各考绩委员会通知该主管机关办理之,因非常功过,临时应该特别奖惩者,不受本条例之限制。”

边区政府根据条例精神,对当时登记在册在职的522名县级干部、589名区级干部和1141名乡级干部均按时进行了考绩奖惩。为了慎重认真地开展这一工作,平时边区各分区县市在一科内必须设有一名专人管理干部,并要忠实可靠、政治上经过考验、而且必须经过各级负责同志提出、民政厅批准者方可胜任。然后,考绩时组织各级考委会负责考核;考后要填写由边区政府制定统一规格的考绩书,经考绩委员会依据政绩划分等级进行奖惩。干部考绩书是干部升级调动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在调动时如不携带考绩书,所去之工作单位或机关,可以拒绝分配工作。因而,通过每年考绩,促使干部积极向上,争当先进尉然成风。实际上,对干部从上至下的考绩,也是对各级干部最好的监督。

(4)实行干部的交待制度。延安时期由于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干部的调动、交流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在调动中发生问题,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政务人员交代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落实,既能使前后任干部的工作得以密切衔接,也对后任熟悉与开展工作极为有利,又能使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受到制约。这个做法,既是切实可行的监督公务员的一项措施,也有利于促进干部的廉洁自律。

《条例》要求干部在调动时,前任必须向后任交代工作,交接时直接上级领导要派员监交,如发现问题时不得隐匿不报,遇有违反行为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戒。

《条例》规定:前后任交代事项为:(1)行政方案、干部考绩、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报告;(2)印章、卷宗、图书、表册、簿记及收支凭证;(3)经收各款项之实收、应收、已解、未解数;(4)票照存根,未用票照及类似票照之各种单证;(5)领售及存余之公债卷、粮票、草票、税票、盐票及其他票卷;(6)公有财产及物品(包括公地、公产、房屋、窑洞、生产自给帐目及器物、武器、马匹等);(7)经费之实领、实支、应领、未领、帐款及其余存款项,并其他需要交代事项。

前后任交待时得由其直接上级派员监交。移交时卸任人员须将印章、款项移交,清册等交代后任接收,并须于半月内将移交手续办理清楚。前任在未取得交代清结证明书前不得私自离去,其因病或上级政府特许者,得由佐理人代办之。款项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据为凭,支出之款以单据为凭;公有财产及物品,以财产目录,财产增损表及前任交代清册为凭;其他解款,划拨款,以解款批回银行票据以及领款机关仰收为凭。

后任接到移交清册时,应即会同监交员于10日内逐项盘查清楚,出具交待清结证明书给前任人员,并会呈上级机关查核。交代完后,其后任人员所造各项表册的开始日期,应与前任人员造报表册截止日期衔接。

《条例》还规定,前任人员中,遇有交代不清逾期3个月者, 得呈请边区政府依其情节轻重处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围者,得速请司法机关惩办之,移交中,后任人员如故意留难,或延期不予结报,或发现弊端徇情匿报者,也得呈请边区政府给以处分;如发现交代清册有虚构或漏报情事,除以后自行揭发者外,对前后任均须给以行政处分;如后任或监交人员通同作弊时,使交代清册有虚构或漏报情事出现时,要依法给以惩处。

(5)加强干部的检查报告制度。边区政府为了具体掌握各级政府工作状况,以利领导,曾于1941年5月21日制定《工作报告大纲》,训令各专署县府按月及时向边府报告工作。即便如此,仍有若干县执行不切实,所写报告,多涉空泛。党和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报告制度,边府委员会决定:各级政府“一月不报告工作,批评;两月不报告工作,记过;三月不报告工作,撤职。”并于同年9月21日给各专员县长发出《加强报告制度》的指示信,指示所写报告必须抓住中心,不能千篇一律,要具体真实,不要空泛议论;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意见;要把月报告与日常报告分开;文字要简捷、新鲜、活泼;若非亲笔,主要负责人都必须亲自审阅。这种报告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从组织上的一项原则要求,实际上也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干部的一种监督。这样既可及时了解各分区、县的实际情况,又能及时解决下级部门存在的问题,是不出或少出偏差的有效措施。

对于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检查,则是经常性的,有时一个中心工作完成后即进行检查总结。而更多的检查工作是在民主普选中进行,因为放手发动群众,彻底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关键。

检查的目的既是为要发现问题,给以适当的解决,并求得经验,使工作能更好地向前推进;又是为要识别人员,整顿作风,选用人才,使政府能够更好地联系群众。为了做好检查工作,首先必须在干部中进行思想准备,使干部认识到放手发动群众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打破“怕民主”、“怕放手”的错误观点,敢于放手让群众批评政府的工作,敢于在群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缺点与错误,不怕群众指责自己,一心一意做到群众对政府“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干部对群众“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把埋藏在工作和作风中一切错误和缺点,毫无隐瞒地暴露出来,并努力加以改正,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推向前进。其次,要深刻认识到群众还有许多不肯或不敢讲的话,怕“不顶事”和“怕惹人”。这种心理,是旧时专制统治的结果,革命以后,由于民主政治的发扬,已显著减少,但又由于我们工作与作风上存有缺点,还未能完全消除,这是放手检查工作时群众方面所存在的障碍,必须打通这一关。因此,要使工作检查彻底,必须做到使群众能“有啥说啥”。这里有两条原则:一是要乡村干部利用一切机会接触群众(如开会、工作报告、漫谈、访问等),进行诚恳地自我检讨与批评,启发群众说出真实的意见,对群众所提意见,无论对与不对,都不要耍态度,说得对的,应该加以诚恳接受,不对的,则要诚恳地又和气地根据事实加以解释;二是要注意发现问题,并设法及时解决。群众是现实主义者,他们不大相信别人,而仅相信自己的亲身体验。因而,凡遇群众所提的问题,不管新旧、大小,只要同他们切身利益有关,只要当时能够解决的,都要即时地设法解决,解决的方法,最好由大家讨论,民主解决,解决不了的,则分别提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予以解决和答复。上述这些道理一般同志都是很清楚的,但要真正实行起来却很不容易。现如今,我们个别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仅不听取、不解决广大群众的问题,反而还压制、打击和迫害群众,这与陕甘宁边区的干部作风有着天壤之别。总之,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并解决问题,都是检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我们一定要很好地继承和发扬。

(6)进行广泛的群众监督。陕甘宁边区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都是各级参议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而,边区各级权力机关的公务人员,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向人民负责,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边区政府为了使广大群众能够真正监督好公务员,曾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文规定:“人民则有权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为了重视人民控告案件,1942年6月25日,边区政府又发出《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规定“以后凡遇本府要各专署及各县政府调查的案子,各专署及各县政府一定要负责,一定要派公正的人去切实调查,中间不能有丝毫袒护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形。”我们要经常拿老百姓说“政府官官相卫”这句话来警惕自己,“我们要做到真正大公无私,要为人民解除一切痛苦。另一方面也要特别迅速。”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若是调查或者呈复不确实,将来一经本府查出,只有依照公务人员惩戒办法给以一定的处分。”《陕甘宁边区致府文件选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页。

与此同时,边区政府为使公务员惩戒办法落到实处,专门组建了惩戒委员会。《边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规定:“陕甘宁边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置于边区政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边区公务员之惩戒事宜,概归其执掌;惩戒委员会之委员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18人兼任,以政府委员主席兼委员长;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督促其职务之进行,但不得干涉惩戒;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应有委员5人出席,由委员长指定1人为主席。”这样以来,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权力。

经过几年的实践,此项工作收效显著。由于政府重视,各地人民直接向边府控告干部的案件增多,这表现出一部分政府人员同人民的关系上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人民敢于向政府控告,则又是一种好的现象。毛泽东认为:“这是天大的好事。”《延安若干重大问题研究》1997年2月,人文杂志社丛书之三,第93页。边区政府及时作了总结,为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又于1945年9月23日发出《令各县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应及时认真负责处理》的命令,指出:“边府接到此种控告书之后,随即分交各该级主管政府调查处理,并嘱将处理结果,呈报本府审核。”从此前半年来统计看,有部分案件已经处理,但仍有不少案件积压在各级政府,虽经一再函催,终未解决,这种局面的出现,与发扬边区民主精神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为此,《命令》特向各县郑重申明:“以后凡遇此种控告,不论是由本府交办的或人民直接申诉的,你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办理经过,必须详细报告我们。”《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杜,1990年5月版,第258页。政府这样高度重视人民对干部的控告案件,并三令五申地发通令、指示、要求各级政务人员切实执行查处,真正地把监督干部的权力置于广大群众之下,从根本上防止了腐败的滋生。

综上所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严格干部的管理,提高干部的素质,才是干部廉洁奉公的关键,也是搞好廉政建设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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