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廉政建设,在广泛宣传教育干部的前提下,多方面实行对公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和监督。又为了在经济上堵塞漏洞,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于开创之初,就建立了各级财政领导机构与各种财经制度。严格划分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并使其互相牵制,相互监督。比如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7年9月成立后,10月将中央财政部改组为边区政府财政厅,初设四个科,开展了统收、会计、统计、公产保管等业务。与此相适应,各县财政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区设财政助理员(或由区秘书代理财政工作)。随后,财政厅为了克服各地各单位存在的自收自用现象,决定把财政收支与保管分开,于是建立了边区金库,由边区银行代理。各分区设分金库。各县金库由财政科代理。为了审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团体的预算、决策,加强财政监督,财政厅内又设立了审计处。随后,由于边区经济逐渐恢复,商业日趋繁荣,税制逐渐建立,又在财政厅内附设税务局,各分区设税务分局,各县成立征收局,由县财政科长兼征收局长。这些财政机构与组织的建立,为统一边区财政、创建与发展边区财政提供了组织保证。现将各项财政制度分述如下:
一、建立统一财政收支及公产管理制度
边区政府成立之初,由于财政制度尚不健全,财政、财务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自收自支现象。在财政收入方面,有的不将没收款、罚款及公产收入上交财政机关,随意使用;有的不经批准,擅自滥捐滥募;税务制度不健全,税务管理混乱。在财政支出方面,没有预决算制度,开支任意报销,浪费与贪污时有发生。因此,为统一边区财政,克服和纠正财政上这些混乱现象,百分之百做到财政统一,必须建立统收统支财政制度。1937年12月21日,边区政府发出了《统一财政问题》的通令,1938年9月21日和25日,边府又发出了第二号训令与第15号通令。强调指出:“在抗战期中统一财政,的确是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因为一切抗战工作都要动员财力,调节收入,才能够充实抗战力量。”各地方各单位财政上存在的问题“是民族自卫战争中所不能容许和不能再继续存在的。”通令明确规定:①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必须遵照“统一财政”的原则,建立起财政系统,绝对不许可再有自收自用等事情发生。要求各机关、部队、团体及裁判机关的一切收入(没收、罚款、募捐等),均应随时交财政机关。各县财政科亦必须随时将所收款交财政厅及分库,严禁埋伏不报。各县一切收入——税收(盐税、牲畜、皮毛、甘草等税),没收歉、罚款、募捐,斗佣等项收入均应交纳各县财政科,并由各县财政科再解交财政厅。②凡是一切公有财产——土地(抗日军人公田、政府公田、教育公田),政府新管的店铺,政府的森林、菜园、房屋、牲畜、物品器具等,均由财政机关登记,其所有收入,概归财政机关。③坚决废止不经过边区政府批准而用各种名义向群众募捐。④没收、罚款应经过裁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有没收罚款之权。”⑤“各机关部队团体过去因必需的正当用途而超过及借用的经费,由各机关、部队、团体主管人员负责审查编制表册连同单据交各该上级再审核清理,提出意见转交财政厅,以求解决,不得借口过去经费不足,仍继续自收自用。”⑥要彻底防止贪污舞弊,今后如有发现贪污现象,依“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之。
上述规定,得到中共中央的认可。1939年6月5日,中央书记处作出《中央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重申严格统一收支,要求:①各机关部队的收入,不得于未报解中财经部以前,自行开支;②所有公营企业,应按党政军系统统一领导,集中营业,所有盈余,概须报告中央财经部,确定支配办法,不得自由支配,并将资金及营业状况于六月内确切报告中央。《陕甘宁边区的审计工作》,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页。从此,克服了边区财政上的一切不良现象,为统一和建立边区财政奠定了基础。这样,便防止了有些人借机贪污腐化的漏洞。
财政收支管理统一后,对于各单位、机关、学校的公共财产也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统一边区公产管理,增加收益 、减少损失,特别是防止有些人混水摸鱼、占公家便宜,特于1941年2月1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办法》首先对公产范围作了规定:公产系指凡边区境内之政府公田、公房、公树、公畜、公矿、学田、教产、抗日军人之公田(即从前红军公地),以及其他不属于私人之财产,统归各县、市政府第二科管理,受财政厅指导监督。此外,又指出凡属于政府公产的收益(如租息等),为政府财政收入之一种,凡属抗日军人公产的收益,则为优待抗属及救济残老退伍抗日军人之用。
关于具体管理办法:(1)规定各县、市所有之公田、学田,即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田地面积(即亩数)四至及类别(如山地、川地)等,调查清楚,分别造具政府的公田、学田和抗日军人的公田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2)凡公田已出租者,须将承租人姓名、住址及其每年应缴纳的租额,分别造具政府和抗日军人的公产租粮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其未出租者,须妥为登记管理,按照边区政府所规定的租息法令或当地民间通行的租息,租给无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居民,及外来的灾难民耕种之。(3)各县、市所有的公房,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公房的座落、类别(如平房、瓦房、土窑、石窑)、间数等,调查清楚登记,并呈报财政厅备案。(4)以上公房,除公安(如党、政、军、群众团体、学校)使用者外,如是公私经营商业使用者,须缴纳房租。(5)各县、市公共森林及果木树的管理办法,除遵照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办理外,由县、市政府第二科与区、乡政府共同管理各种果树之出租事宜。(6)果树的出租,得以投票方法办理之。(7)各县、市所有的公牲畜,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牲畜的类别(如牛、羊)、头数,及承拦人的姓名、住址调查清楚,列表呈财政厅备查,其不能生育而年龄老迈的牲畜,得由第二科投标价卖之;牲畜每年繁殖之羔犊,除承拦人应分数不计外,公家应得之数,须由第二科按年呈报财政厅一次。(8)公田内所生产芦苇,每年秋末投标出卖一次,作为公家之收益。(9)各县、市境内各种矿产(如煤、铁、银、玉、石膏等矿),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调查清楚保管,并速呈报财政厅、建设厅计划开发之。(10)凡公产之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者(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不得挪作他用外,应经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的决议,报由财厅核准后,方能支配之。(11)凡公产之收益,各县、市长应检查和督同第二科,按年总结报告财政厅一次。
上述对公产管理办法,在陕甘宁边区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政府对公产管理得法、成绩卓著者,由财政厅予以奖励,对其有浪费贪污者,送司法机关惩办之。
此外,为了防止漏洞,边区对人员马匹也建立了报告制度。
建立人员马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节省财政经费,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的一项措施。在当时边区实行的是供给制,而困难时期,发现个别机关为了多领粮食伙食等而虚报人数;时常发生经费粮食或其他方面所统计的人数不一致且差得很多的现象。这样,一个普通干部的支出最低限度全年须4、5百元,那么多报人员马匹将是一些机关多吃多占,会造成财政紧张,分配不均等弊端。为了防止虚报人数,并能适当抽调出人员到生产部门去,边区中央局财经委员会决定,建立各机关人员马匹报告工作制度,要求人员马匹进行旬报,每机关在每旬的9号、19号、29号一定要按报表所列格式项别逐条详细填写送审计处。
附:机关人员马匹旬报表年月
职别人数项别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学员什务人员小孩伙夫马夫勤务通信运输小计通知如下2
至
5
岁5
岁
以
上小计生产人员合计马区马骡驮骡牛驴小计上旬增加本旬增加本旬减少本旬实有说明机关首长秘书长总务部长填表人年月日填 关于旬报表的填写,边区财经处和审计处1941年2月27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每旬人员增加减少的原因及人的来处去处必须在说明栏按增减人的姓名一一填写,如增减人员太多,说明栏容不下,可另附一张增减人员姓名表说明;某机关在某旬的人员如没有增减变动时,可不填旬报表,但必须写信通知本处审计科,以便登记,马匹项的马骡是填普通的领8角马干费的牲口,驮骡栏是填经批准领1元马干的运输队驮骡及骑马的牲口数,马匹栏如有牛等是作生产用时也请在说明栏详加说明;机关首长一定要切实检查亲笔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通知》强调:以后除希望各机关按期确实报告人数外,必要时本处还要到各机关切实检查,如有发现虚报或舞弊事情呈请处罚。
上述这些严密细致的制度和措施,通过法规形式予以肯定,使各级政府和领导人都有了执行的准则,使各部门、在各个环节都能按章办事,用制度来约束权力,从根本上堵塞贪污腐化的漏洞,也能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二、实行财务人员监管及预决算制度
陕甘宁边区的财务人员,统一由边府财政厅及所辖主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及奖惩,以保证财务人员既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也不轻易违犯财经纪律,保证了廉政建设顺利进行。为使对财务人员监督管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边区政府首先颁布了会计制度。
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为统一会计出纳手续,在金库会计系统尚未单独建立以前,于1935年12月10日,中央财政部便制定颁布了《财政部暂行会计出纳规则》。对会计之收款、支款、解款、帐簿、记帐及报告等项均作出详细规定;对现金出纳手续明确指出:凡现金出纳地方,非经管出纳人员,不得自由出入;各级财政部会计科,应具备现金收付盖章簿一本,将收付数目随时逐条登记,收入之款,应先由出纳人员在该条数目字上盖章,然后财政部长根据此簿签发收据;付出之款,应先由财政部长在该条数目字上盖章,出纳人员方可根据此簿付款;会计科长每月应会同出纳人员检查库存一次,财政部长每月至少应检查库存3次,并盖章于库存簿中证明:凡收入之款,须当面清算,现洋满50元,1元钞票满100元,小票满10元,均由经手点算封好,并于封口上盖章,对内负责。付出之款,须叫领款人当面点收,并声明出门以后,对外不负责任。但解款到上级财政部时,须由护送人当面点交,如发现短少,仍须原经手人点算人负责;每日库存现金,必须与日记帐库存数目相符,未经会计科记帐,出纳人员绝对不得直接付款给任何人,如发现库存现金与帐上应存数目不符,3日内不能查出原因者,应报告上级。
随后,1936年6月1日,在建立金库制度之后,为完善会计手续,中央财政部制定颁布了《暂行会计条例》36条,对收、支款程序、预算及计算、帐簿及登记、报告之编制均作出详细之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后,财政厅又于1941年3月颁布了《会计工作细则》,对未尽事宜作了补充规定。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度之健全,分财政会计、粮食会计、被服会计、税务会计、盐务会计等。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做到帐簿简单明了,帐物(钱)相符,一目了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登帐、支付,造传票、汇存单据、编制报表等统由1人经手,以防止流弊。为监督会计工作,还相应制定了有关制约机制和奖惩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会计制度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当时边区的实际,边区政府财政厅陆续制定了有关财务人员的相关管理措施及办法。
凡在财政厅及其下属机关人员,其他各机关财政人员,军队供给部门之财政人员,均属财政人员。对于他们的训练,统由边区财政厅副厅长督察指导,财政厅秘书主任总负责计划推动。1941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财务行政制度条例草案》中规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之训练教育,作为重要工作检查内容之一;财务人员之训练教育,分为一般文化教育,政治理论教育,财政经济教育,财务行政技术教育四部分。”特别强调:“前条财务行政技术教育分由财政厅及下属各有关局、库、科、室分别担任,编定计划呈核并按期报告财政厅主管人员。”《草案》规定:“除在职财务人员应由财务主管人员负责督促,于工作中加以有计划的训练教育外,应另设置下列训练班。”一是计政人员训练班,训练科目应有:政府会计(包括岁计事务及公库会计);审计;统计及财政统计和公库会计。二是税务人员训练班,训练科目应有:税务总论,税务分论;税务外勤、税务行政;税务会计。《草案》还规定:所办“训练班由财厅总领导,但税务人员训练班,由税务总局直接领导;财政厅以财务人员之训练教育为中心工作之一,定期向边区政府报告该项工作进行状况。”这样,既可以保证各类财务人员的最基本的专业技术规范,也可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更好地适应本职工作,使其不犯或少犯错误,确保财政出入关口。
关于财务人员之奖惩制度,《草案》规定:“边区财务人员之奖惩依本节规定办理。”即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奖惩,必须实行考勤和考核。对于考勤,应包括签到、迟到、早退、旷职、公出、请假、处分执行、呈报8项;特别对女职员之生育抚养,有适当优待,对战时环境有适当估计。《草案》要求,财政厅应制定本厅职员考勤章程,呈边区政府批准施行,其附属机关亦应制定本局职员考勤章程,财政厅批准施行。考绩条例须另定之。而财务人员考勤内容应包括检查、奖励、惩罚3部分,对检查部分,须规定检查方式,标准,检查时期等。其方式,须能发扬民主者;其标准,除考勤章程外,尚须对非财政机关之财务人员有适当规定;其时期,分定期与否二种。对奖励部分,须包括下列重要含义:①奖励能使积极者不论其为上级、下级均有受奖机会;②奖励确能激发一切人员之积极性;③奖励不重物质,以免浪费二用养廉;奖励能为惩罚作显明对照,带有教育意义俾能减少犯过者。对财务人员犯法处分之规定,凡犯下列情形之一者:(1)妨害捣乱金融者;(2)破坏公债信用者;(3)勾通敌伪、妨碍财务行政及经济斗争者;(4)供给敌伪财政消息或文件者;(5)利用执行职务时机,予敌伪以便利者;(6)包庇纵容某种违禁品偷漏,予敌伪以重大利益者;(7)已知其为汉奸而受其贿赂者。对于财务人员之处分,除边区公务人员惩戒条例应另规定外,须对财务人员之犯法处分另立案例,由财政厅拟具呈边区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通过奖惩,大大激发了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也严厉及时惩处了犯罪分子,保证了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对地方财政管理规定了明确制度,以及收支办法。
边区政府为加强各县市财政收入增强抗战财力,专门于1941年1月1日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县市地方财政收支暂行章程》,首先明确规定了收入范围:①公产——土地、房屋、森林、牲畜、油脂。(2)牲畜买卖手续费——骡、马、牛、驴、猪、羊;斗佣——谷子、糜子、麦子及其他杂粮;司法罚金。(3)国民教育经费不足劝募款;合理负担社会教育费课本费。其次,对于其范围第一类的规定原则:《章程》要求,所有公产不论其为熟田、荒田,不论其确为资金或非资金,均须周密统计、详实登记、重新整理、以利财政收入;公产进行整理登记后,必须有严密之管理,组织良好之经营方法,使一草一木财田产地,均获优厚之收益;而对于第二类征收办法规定:斗佣——均从量向卖主征收2%,如l斗需纳斗佣2合;司法罚金——系指赌博、婚姻、贩毒者、吸烟顽固不改者;牲畜买卖手续费,不论驼、牛、骡、马、驴、猪、羊等,均从价5%征收之。此外,《章程》规定:“各县市对于本章程规定之地方财政收入,可斟酌当地情形建立必要的组织,规定具体办法,以保证财政的收入,但须要呈报边府备案。”为使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并加强其责任起见,《章程》特规定以下办法: (1)以第二类收入的50%划归各县市地方经费用之,50%由边府调拨之;(2)以第一类全部收入充作各该县市生产自给不足时,补充教育经费之教育基金;(3)各县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除粮食由边府统支外,所有经费应划归地方财政支办,以期做到收支适合自给自足的原则;(4)地方财政收入总合,在正确的财政政策下能每年增加者,得将其历年增加数目的二分之一划归各县市扩充经费之用,以示奖励;(5)各县市有特殊情形实不能做到自给者,得声叙理由呈请边区政府酌量补助之。最后,《章程》规定,各县市所经收之地方财政收入款项,一律按最近颁布之金库法处理,并按月向边府报告收入经过,各县市财征收入,除按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如欲另辟税源得经县参议会通过,向边府呈请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不能另立名目擅自征收,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与边府直接税收混淆或合并。这样以来,既保证了地方财政的合理收支,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也为边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在对财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每个年度对财政的收支,都必须有预决算制度,以确保财政工作有序运行。
实施此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有计划、有重点的保证各项建设事业的进展和正确支配各级机关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及时掌握所属机关的财政收支。为防止无目的支出和随意乱列项目,必须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当时把预算、决算分为两个章程。预算章程规定:年度预算分边区一级(包括军委所属各机关及中央所属各机关)和县一级(包括分区及直属市)两部分,按照财政厅的规定“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分别编制。边区一级与各县预算,分为普通收支预算和营业预算两种;生产与营业性质的收支,为营业预算,不含营业性质的收支,属普通预算,普通收支预算、营业收支预算,又分为岁入和岁出两种。这两种,又按照性质分为经常与临时两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一切收入叫岁入,一切支出叫岁出,均应编制预算。
为了严把审批关,当时边区财政预算编制分为三级概算:边区一级各机关所编的本机关及附属机关的岁入与岁出的概算,称作第一级概算;各财经处将它所属各机关的第一级概算,会合所编成的各分类概算,称为第二级概算;边区财政厅会合各财经处第二级所编成的总概算,称为第三级概算。各县或分区的概算程序同上,凡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期编制第一级概算的机关,应将各项概算数目报告他的主管机关,以便编入第二级概算;不能按期编制第一级概算,同时又不能按期向其主管机关报告各项概算数目的机关的年度概算,可由其主管财经处根据最近年度预算数目与实际需要,提出总概算数编入第二级概算;凡各级机关每月都有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应列入经常类,不是每月都有的列入临时类;凡在一年度内按月常有但数目很大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应在说明栏内详细说明。
在决算章程中规定年度决算,分为边区一级和各县一级两部分,这两部分又各分为普通决算、营业决算两种。这两种决算又各分为岁入岁出两种,并各按其性质再分为经常与临时两类,均依照各同年度预算区别之。决算编制方法如同预算一样,也分为三级决算,而边区总决算经审计处审定各财经处总决算后,经审计科审定后,财政厅应各开具下列事项,呈报边区政府。
中央书记处后来又重申,严格建立预决算制度,必须做到:①每月开支预算必须负责在节省原则下切实估计,一次提出经中财经部切实审核发给,如经中财经部批准之预算有不同意时,必须经中央书记处的审查批准,中财经部始能作第二次的修改;②任何机关部队必须照批准之预算限度内开支,如有浪费或超过者,概不批准;③预决算及一切应缴单据必须按规定限期送交中财经部,如不按时送出者,停止发给经费。
为了落实和贯彻预决算制度,成立了财政总预算委员会,由谢觉哉、邓洁、霍维德、曹力如、叶季壮5人组成,负责财政预算的研究与实践。此外,边区政府财政厅专门颁布了《财务经费支付办法》和《巡视团章程》,确保财政厅财务费支配合理不致浪费;并经常派巡视团切实了解各分区及县的状况,检查各级财政机关,执行政府财政政策,及时纠正擅动公款、税款、乱借、滥支等弊端;巡视团还有调阅与审查财政案卷及收支帐目之全权,有清查存款、存粮、公产之权;有揭发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纠正'违反政府财政政策之权;有督促、检查、改进财政工作之权,但对新的改进,须随时呈请政府核准施行。
三、加强财政监督,实行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建立审计机关和审计制度。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从始至终都非常重视审计工作,不仅设立审计处,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的职权范围比较大,除审计预决算工作之外,还审计财政的收支,特别是金库和税收等项工作。就其金库管理和税收本身也建立有各自的制度,现分别记述。
(1)关于金库
1936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财政部,制定《现行金库条例》,规定“金库负责掌管国家的现金出纳及保管事宜”;金库委托国家银行代理之,国家银行对金库之现金出纳保管,应对中央财政部负完全责任;国家银行应将金库款项与营业资本分别储存,不得互相挪用。1941年1月29日,边区政府发出《训令》,要求各县设立金库支库。认为“县金库支库之设立非常重要,对于财政统一与财力集中有很大的关系。凡一切税收及公共物品、没收品之保管,均须经由金库。”同年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明确金库分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三种。总金库统辖各分区金库,各分库统辖该分区各县支库,其未设立分金库地方之支金库,则由总库直辖管理。支金库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主任可兼会计或出纳,但出纳不得由会计兼任。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在管理上,《条例》规定:凡未成立分支库地方之金库,则附设于专署或各县政府之内,由总金库指定专人负责,分支库在工作上受当地同级政府之领导监督与检查,但当地同级政府无支配金库存款之权,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帐薄、单据及库存现金。
(2)税收制度
边区的税收制度是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40年前,只有三边税务局制定了一个地方性的税法,其他各县均无统一的税法,因而征税品目不一,彼此相差悬殊,边区政府和边区财政厅在调整税务机构的同时,改进税收工作,做到税法的统一。
边区的商人,在1939年前是没有任何负担的,以后随着商业的发展,为了平衡农商之间的负担,开始向商人募捐寒衣代金。从1939年和1940年募捐结果看,由于边区商业的发展及商人对抗战的热心,数目很快完成了,部分地方且有超过。这说明边区商业有能力负担一部分抗日经费,为营业税之开征,奠定了基础。为了做到税法统一,动员一切财力,充实抗战经费,1940年1月26日,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对征税的范围、项目和税率均作了规定。为着发展畜牧和便利人民交易,边区财政厅于同年11月3日发出吉字第29号通令,关于《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征收办法》。5月30日边府以战字30号命令废除1月26日的《营业税条例》,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1941年1月1日边区政府布告,公布《商业税及货物税条例》。商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凡在边区境内开设商店摊栈客房旅馆等,不论公共或私人,新开和旧开,不论年季月或临时贸易等,一律征税。但全年纯收入不满400元者免征,每季纯收入不满100元者免征,临时贸易斟酌其营业性质所得总收益征之。税率2%为起码,并按纯收益额累迸规定应征收的税率。货物税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分为货物产地税,征收皮毛、药材两类产品;货物出境税,征收麻、棉花、油和畜牧4类产品;货物入境税增至16类产品。
边区政府建立税收制度并使之贯彻执行,税务机关付出了辛劳,坚持了“取之合理,用之得当”的原则。边区的税收,只6%用之于税务行政,94%都用于支持抗战,用于进行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建设。当时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边府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税务总局办事细则》、《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规定边区税务机构分为四级: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总局受财厅之领导监督,分局受总局领导,专员之监督,县税务局,在直属各县受总局领导,在分区各县受分区(局)领导,均受县长监督,各地税所受县税务局领导,当地政府监督。这样既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又确保了税务人员奉公守法,按章办事。
为了严格税收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边区政府重点抓住税务领导干部的制度建设。1941年4月颁布了《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规定“各级税务人员未遵照本规则办理移交或移交手续未清楚者,不得擅离职守或就任新职。”《规则》要求:总局局长及各科、室、队长;分局、市县税务局长、所长;各级会计人员为移交重点;监交人之指派,总局局长移交时应由财政厅派定,分局、市县局长及总局各科、室、队长移交时由总局派定,各税务所长移交时监交人由直属之局长派定;移交事项为,铃记及各种戳记,已办及未办文件,各种新旧簿记,已用及未用之票照表册,各项税款及经费四柱清册,人员、马匹、武器及公物各种登记表册等项内容;对移交时限的规定,总局长不得超过15日,分局、市县局长及会计人员不得超过7日,科、室、队长不得超过3日,移交清楚后,监交人与新、旧任须会同呈报直属主管机关备案。
为了调动广大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边区政府1941年10月还颁布了《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规定奖励办法为:传令嘉奖;记功(三次记一大功);记大功;升级;越级擢升。惩戒办法为:警告;记过(三次记一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凡涉及司法范围者,除行政处分外,其违法部分移送法院裁判。关于奖励对象与内容:能依法令之规定,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者;发现同事中之贪污事情后,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经查出确有实据者;服务税收工作2年以上并著有成绩劳绩者;破获走私案件在3起以上者;对边区税收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行著有成效者,对财政、税收政策能向群众深入宣传解释著有成效者。关于惩戒对象与内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且无特殊事故者;不能按期报解税款或擅自挪用者;工作消极玩忽职务者,染有不良嗜好经劝告不能解除者;因工作不慎致事故影响税务者;有意哄骗及无故失掉公款者;遗失或盗用印信票照印花者;无故留难商旅意图敲诈者;违背税则、税率任意浮派滥收者;串通商民贪赃舞弊者。根据此规定,边区高等法院严厉惩处了曾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后来在《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又规定:各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依各级税务人员移交规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不清或不全者不得离职。同时规定:当地有金库,收入多者,每天解库一次,少者5天一次。当地无金库,路程在一天以内者10天一次,一天以上者由上级税务局提款,次数依收入情况规定。
(3)审计制度
陕甘宁边区最早的审计机构是1937年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审计委员会,当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红军刻苦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防止腐化浪费,增加建设支出。其工作重点是审核各机关部队的经费开支是否合乎手续,使用得当。国家审委会与中央财政部还共同制订了中央机关的开支标准,规定各机关的经费必须按照缩编后的人数,按月编预算,连同花名册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凡未经过追加预算,或事前未得审委会同意,对某一项目自由超过预算限度之外者,概不承认此项开支。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在边府下设立了审计处(实际上1937年5月已开始工作),以便配合统一财政的措施。后来中财部起草的《审计制度》41条和边区政府颁布的《边区审计暂行规程(草案)》12条等有关法规,均明文规定了其职权和任务: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决算事项,审查全边区行政机关之公有物事项;审核全边区征税征粮及其他有关机关之收支证据事项,审核金库收支;公产估价变卖;公营事业之收支;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之收支和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等事项。
1939年底至1940年10月,由于敌人的封锁,造成了边区财政经济的困难。中共中央一方面发动了军民搞大生产运动,另一方面严格地实行统一财政收支,建立预决算制度与会计审计制度,发扬艰苦作风,进一步防止财政上各自为政和贪污浪费现象。于是,为加强审计,中央财政经济部建立了会计处和审计处,对陕甘宁边区党政军的经费支出进行审计,这时边区审计处撤销。他们虽人数少,但对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是按人马多少与标准制度审查核准预算数,进行拔款。开支后编造决算,附单据送审,经审查后进行核销。对部分实物,如办公的笔墨纸张等,曾实行过实物供应,在审核经费金额时对能供给的实物进行审查,审核后由当时国营光华商店供应实物。
1940年10月以后,中央实行生产自给的方针,以解决经费供给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财政预决算和审计制度,由集中管理转向按系统分级管理。中财部撤销后,又按中央机关、军队系统、边区党政系统分别设立三个财政经济处,统管所属单位的财经工作。财经处下都设有审计科,对所属各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进行审计。以后情况好转,审计工作划归财政厅负责。1948年10月1日《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规定了边区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职权:(1)关于边区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之经费、粮秣、被服、生产自给等收支预算之审定与决算之核销;(2)关于财经情况,特别是供给力量之了解与掌握;(3)关于贪污浪费及收支不合理等行为之清算与检举,以及对于严格遵守制度与生产节约等模范之奖励;(4)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等之账簿、表册、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时调阅或派员审查;(5)检查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财务制度之建立;(6)在财政经济委员会授权下关于下列各项,有检查与督导之权:一是各级银行、贸易公司及公营工厂业务方针之执行情况;二是征收制度及各种税收率之执行情况;三是关于公营企业之财产变动情况及盈亏之审查;四是所有一切收入(包括粮食、税收、罚款、没收款及物资等)之归公情况。还对审计实施及程序也作了明文规定,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总之,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审计工作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始终围绕着审批核销财政收支预决算,特别是审批核销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的经费、粮秣、被服等支出的预决算,审查金库收支和税率之执行情况,清算与检举贪污、舞弊、浪费和不合理的收支等现象。对审查出来的各类不合理问题,及时向领导机关和上级审计部门进行检举反映,呈请予以惩办。由于审计工作把清算与检举作为重要任务,通过经常的审计监督,随时揭露财务收支中的种种弊端,堵塞财政管理中的漏洞,不但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防范作用,也维护了政府的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