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复制机密级及以下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2) 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 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印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 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机关、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复制。
(5)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应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