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上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严禁在境外采购或租赁的办公设备上处理国家秘密。严禁使用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的信息设备,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在境外使用电报、传真与国内联系,不得明密混用。
(2) 严禁在无保密防护措施的场所使用各种设备处理国家秘密。使用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屏蔽室内进行。不能在屏蔽室处理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处理,并采取电磁干扰等防护措施。
【典型案例】
某外事部门工作人员徐某,使用普通传真机将带有涉密内容的文件明传至境外单位,造成泄密。事后,徐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