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及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定密工作的人员既需要很强的责任担当意识,又需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密工作的基本方法。定密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
(一)密级确定的基本方法
密级确定是定密工作的根本内容,是区分某一事项密与非密的首要环节。只有先确定了密级,才能确定定密工作的其他内容。
1. 密级确定的一般方法
确定密级最常采用的方法是“对号入座”。如果把近百个保密事项范围看作“总座次表”,那么每一个保密事项范围就代表一个“排号”,每一类具体事项则代表一个“座号”。定密过程就是对“排”找“座”的过程。首先,根据所产生事项的业务性质,对应找出有关该项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和与该业务事项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即找到“排号”。其次,在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找到该类事项具体密级的规定,即找到“座号”,这样就可以准确“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并将“某范围某条某款”或“某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某项”及其内容记载下来作为拟定密级的依据。为了实现定密工作的便捷化和准确性,可以通过编制“定密事项一览表”的方式,提前把本机关、本单位只能坐的“座号”摘编在一起,以方便定密人员“对号入座”。
2. 综合性事项密级确定方法
所谓综合性事项,是指一个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业务工作的事项,如综合性的规划、计划,调研成果,统计数据,讲话文稿等。如果综合性事项涉及多个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不同密级,有多个“号”可“对”的,就属于综合定密。这种事项定密的基本方法是,先把其涉密内容一项项找出来,然后再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分别把相对应的密级找出来,最后根据其中最高密级确定。为了便于此类事项保密管理和利用,还可以在确定总体密级的基础上,对其中各段涉密内容分别进行密点标注,注明密点所对应的密级。
3. 不明确事项密级确定方法
所谓“不明确事项”,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具体讲,就是机关、单位认为其所产生的事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定密的事项,但在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找不到相应规定,即“无号可对”的事项。不明确事项定密的关键点在于两点:其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该事项符合保密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这就要基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理解程度,理解得越深,对此类事项判断就越准确。其二,按照保密事项范围中相近事项的有关规定,对比参照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参照的条款越多,其密级确定就越准确。不明确事项应由产生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按规定上报申请审定。
4. 有争议事项密级确定方法
所谓“有争议事项”,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具体讲,就是对同一事项两个以上保密范围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即同一名称的事项有多个“号”可“对”。其定密的方法依然是“对号入座”。不同的是遵循“前排就座”的原则,即按其中最高密级的规定拟定密级,并按拟定密级先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按规定上报申请审定。
(二)保密期限确定的基本方法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1) 及时性。保密期限确定应与密级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2) 确定性。保密期限应尽可能有明确的时间,使之既符合保密需要,又满足解密需要。确实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根据国家秘密特征消失的条件,确定解密的条件。
(3) 准确性。保密期限的表述和标志要准确,要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期限的,一年以上的以整年计,一年以内的以整月计,一月以内的以日计。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当标注准确的解密条件。
(4) 合理性。保密期限的长短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而主要取决于国家秘密事项实际需要保密的时间。有些事项虽然密级很高,如高考试卷、利率调整计划等一般都是绝密级,但其保密期限都很短,一旦施行即为解密;而有的秘密级事项则需要长时间保密,甚至被定为“长期”。
(5) 限制性。为避免“一定终身”,保密法对保密期限长短都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原则上,不能预测需要保密的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可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标注;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则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6) 遵从性。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时间或条件界定的,应当遵从,不得擅自改变。
解密条件的表述应当直观、简洁、易懂。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如该事项一旦时机成熟就需要公布的,解密条件就为“公布前”或“公开前”;如该事项一旦正式实施就需要公知的,解密条件就为“实施前”;如该事项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公布解密的,解密条件就为“某某机关公布前”;如某事项一经推广使用就无需保密的,解密条件就为“推广使用前”;如某事项可预见进展到某一时间点就失去保密价值的,解密条件就为“考试前”“调查结束前”“公诉前”“征求意见前”;如只有部分国家掌握的并且都处于保密状态的某项技术,一旦某国解密就失去保密价值的,解密条件就为“境外解密前”,等等。解密条件效力等同于保密期限,一旦解密条件达到满足,该国家秘密即自行解密,不需要再履行解密手续。
(三)知悉范围确定的基本方法
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兼顾保密和工作两个方面,使得所确定的知悉范围既有利于保密控制,又不影响事项执行。
1. 知悉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知悉范围确定需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 最小化原则。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知悉人员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该国家秘密事项运行和执行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2) 工作需要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务活动无关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或者不知悉该事项也不会影响工作的人员,或者不是必须知道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都不应列入知悉范围。
(3) 确定到人原则。在知悉范围确定中,应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认哪些人员具有明显的“知悉必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直接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提出知悉范围控制的具体要求,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2. 知悉范围确定的常见方法
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着重把握以下常见方法:
(1) 按事项不同类别的不同需要确定。不同类别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有不同的要求。如政策类事项,需要由某一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掌握的,知悉范围就要确定到那一级及有关部门;如实施类事项,主要实施责任在组织实施的地区、主管机关和部门,知悉范围就应控制在与该事项实施有关的地区、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与实施无关的地区、机关、单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应列入知悉范围;再如执行类事项,这类事项是知悉范围特指性更强的事项,原则要求执行机关的组织人员和执行人员才有权知悉,特别是政法、纪检、外交、金融、招生、科技等方面某些执行事项,原则上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内的人员,要具体到人,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该事项执行即可,与执行无关人员甚至无关的领导干部也无权知悉。
(2) 按事项不同性质确定知悉范围。事项性质不同,对知悉范围的要求也就不同。告知性和一般性事项,本身要求知悉范围就广,确定的知悉范围原则上应符合需要告知的范围;行业性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原则上要控制在行业内部,确与某地区及相关行业有关,需相关行业和地方配合的,相关地区和行业也应列入知悉范围,但须明确规定知悉人员;涉及敏感问题的事项,则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人员。
(3) 按上报和下发的不同要求确定知悉范围。国家秘密事项的上报,原则上只报直接上级机关,不报其他机关,不发下级机关。几个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的事项,有特殊上报要求的,按上报要求确定知悉范围。国家秘密事项的下达,按事项类别、性质的要求确定知悉范围,并提出传达、接触、复制的特别要求。下达事项,一般同时上报直接上级机关,特殊事项,也可以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4) 按事项密级确定知悉范围。密级越高,知悉范围控制应当越小。绝密级事项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掌握和控制知悉范围,知悉范围人员必须明确到有关的具体人员。一些特殊事项,包括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一处室负责其他工作的人员也无权知悉。绝密级事项应明确规定不准复制。除特殊性事项外,机密级事项较绝密级事项而言,知悉范围要宽一些。确定机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时,应根据事项保密需要,就传达、接触、复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许可或不许可规定。秘密级事项除特殊保密需要外,一般知悉范围稍宽。
总之,按照密级确定接触范围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以事定人”的原则,密级只是确定时参考的条件之一,如果把它搞成按不同密级确定知悉范围的“固定模式”,就有悖保密的初衷了。
3. 知悉范围确定的具体规范
在具体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还有一些操作规范需要掌握。
(1) 时限规范。知悉范围应当与密级、保密期限同时确定,由承办人提出知悉范围控制的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 方式规范。知悉范围确定的一般方式有三种:①知悉范围局限于本机关、本单位内部的,应当确定到具体人员,列出知悉人员名单,每个人员知悉或使用的情况都要有记载。②知悉范围超出本机关、本单位直接掌控范围的,不能够直接确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列举出知悉范围控制的条件,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根据条件确定到具体人员。一般常见的列举方式为:按职级列举,如“此件传达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身份列举,如党内文件“传达到党员领导干部”;按工作列举,如某项普查事项知悉范围定为“调查统计工作人员”,某类执法事项知悉范围定为“与执法有关人员”“专案组成员”等。③知悉范围较大的,并且无法列举知悉范围控制条件或无法根据工作需要预见知悉范围的,一般采取控制知悉范围内机关、单位的方式,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知悉的具体人员范围。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是指该项国家秘密为县团级单位都要执行的事项。如果该事项只要单位领导知悉就能达到目的,知悉范围就应控制在领导干部范围之内;如果该事项还需要有关部门、处室知悉才能执行,知悉范围就确定到有关部门、处室具体人员;如果该事项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就传达到全体人员。
(3) 通知规范。知悉范围确定之后,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有关机关、单位及人员。常见的通知形式有:随文标注式,即在印发的文件、资料文尾标注知悉范围控制的条件或原则;另行通知式,即对于实效性很强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印发文件、资料的同时,一般还应当专门下发通知,就国家秘密事项的传达时间、传达范围、注意事项等提出要求;定点阅读式,即不通过收发文渠道流转的国家秘密事项,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或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到固定地点阅读、领取、借阅和使用;特别告知式,即国家秘密载体上不能标明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使其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及有关保密要求;变更告知式,即在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内对知悉范围作出变更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口头通知式,即对随机产生还来不及行文、无法履行正常定密手续且知悉范围很小的执行类事项,可先行采取口头通知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