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范:
(1) 涉密设备、产品生产应当选择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周边环境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2) 委托涉密设备、产品生产,应当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下达生产任务前应当对接受任务单位的保密条件进行考察。国防军工项目生产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密级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3) 委托单位在下达任务时要以合同的法律形式,要求承担任务的单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 承担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对参与生产的人员进行保密考察和保密教育培训,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专门的方案,并适时进行保密检查。
(5) 外形或者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遮挡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不得露天生产和存放。
(6) 放置生产成品的场所、部位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警卫力量。
(7) 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定密,按涉密载体保密规范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