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保密义务,是指公务员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应尽的责任。我国宪法及保密法,都设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条款。就普通公民而言,保密义务可能是一般性、抽象的义务。但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国家机关中,公务员不论所在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如何不同,都会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接触到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由此,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专门规定了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是抽象的,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公务员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具体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 公务员在采集公务信息,制作、收发、使用、传输、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及其信息载体时,有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 公务员向新闻媒体、出版部门投寄稿件(含个人著作),或接受新闻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时,有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严格的保密审查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不得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投寄、提供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稿件和其他类型的载体。
(3) 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境,有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的义务。尤其是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境,更不得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出境。经批准允许出境的,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有非组织交往行为,不得滞留境外不归。
(4) 公务员在私人交往、通信、交谈和家庭生活等活动中,有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或不利于保密的场所,不得将涉密载体交由家人或其他无关人员保存。不得用普通的通信设备和方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部门部位,不得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传递涉密信息。
(5) 公务员离岗、离职,有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义务。经批准离岗、离职或依据法律规定退休的,应当自觉清退所持有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全部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仍在脱密期内的,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6) 公务员有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公务员自己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终止;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机关或相关职能机关报告,不得隐瞒自己的泄密行为或泄密事实,更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泄密行为和泄密事实。同时,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还有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义务,包括发现针对本人利诱、胁迫、渗透、策反等行为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与境外人员结婚的;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7) 公务员有举报的义务。公务员发现他人有违反保密规定,实施危害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以制止,并向相关的机关或保密部门报告;公务员拾捡到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载体,应及时就近交给国家保密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不得私自处理。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安全保密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 公务员有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义务。
以上各项保密义务基本是就整个公务员群体而言的,而对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来讲,在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纪律方面,则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和具体的规定,如自觉接受涉密资格审查、保密检查和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义务,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还有自觉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义务等。因此,机关在对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管理上,应当对一般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领导干部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