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要求,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这里所讲的“配合”,是指受检机关、单位应如实提供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提供人员协助、设备支持和工作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等;受检个人应接受有关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按要求规范保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