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手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陕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按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年”要求,针对基层审理人员变动快、业务知识不熟悉等现状,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组织力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制定了《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市纪委和部分县区纪委、委厅领导、案件检查等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基础上,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8月以陕纪办发〔2010〕12号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该《暂行规定》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紧扣陕西工作实际,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件受理、提前介入、审理谈话等办理程序和职级处理、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等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暂行规定》的印发执行,对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提升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等将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文章来源: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