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案件审理推行“三审”定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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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宝鸡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二十四字方针贯穿于所有案件审理工作的始终,充分发挥审核、纠偏的把关职能作用,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五年来,全市共审结809案涉及894人,案件审理率和案件合格率均达到100%,无一案因事实、定性和量纪等案件质量问题而申诉复查的。

 

    一是案件预审,查缺补漏。依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建立《移送案件预审制度》,规定凡审理室受理案件检查室移送的调查案卷,必须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核。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案件调查阶段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检查室协调沟通,查缺补漏,有效避免后期推诿扯皮的现象。通过预审促使主体身份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易出问题环节逐步规范化。

 

    二是确定主审,明确职责。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实行《案件主审负责制》。重视调动审理室内部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审理人员或擅长违纪责任划分、或长于证据鉴定、或熟悉党政纪条规的工作特点。按照案件类型科学指定一名主审和一名协审,合理搭配组成案件审理小组,担负审理谈话、报告起草、汇报和处分下发等具体职责,多年来无一案超越审理时限要求。从源头上既确保案件得到恰当处理,又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室内会审,畅所欲言。审理室务会上对审理小组关于每个案件的定性、量纪和依据等意见进行公开讨论。站在纪检监察机关、社会舆情和违纪人员角色多角度分析案情,除用法规衡量外还从政治、经济和社会评判处理意见,听取不同看法,尽量做到审理建议反映违纪事实本来面目、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当好领导参谋助手,以供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5年来,审理建议被采纳达100%,无一案被退还重审。

文章来源:宝鸡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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