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纪委出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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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全市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除婚丧嫁娶外,办理订婚、小孩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其他事宜时,不得宴请亲属之外人员,不得收受非亲属关系人员礼金和礼品。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宴请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合办婚宴的,宴请不得超过30桌(300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狠刹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歪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结婚、丧礼及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参与的事宜。

《办法》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非亲属关系人员办理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其他事宜的宴请。严格实行婚丧嫁娶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操办婚礼的,应当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宴请人数以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丧事办理应及时申报。婚丧嫁娶事宜后10日内,要将办理情况向审批组织如实报告。审批和报告资料应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办法》要求,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格控制规模。宴请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群众办理宴席中等水平,不得上高档烟酒。倡导喜事简办、厚养薄葬、勤俭节约、文明理事,提倡不收礼、不随礼。同时,《办法》要求各级严格执行“七个严禁”。即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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