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聚合纪委内部力量规范提前介入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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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宝鸡市纪委集中精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先后查处17名县处级干部。案件查办聚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对7起严重违纪的案件提前介入审理,移送检察机关涉嫌犯罪2人。提前介入审理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同时也暴露出介入时机把握不准、检查和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于是市纪委制定出台了《提前介入案件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的特殊形式,规定了提前介入案件审理的条件、案件类型、职责和涉刑案件审核等四方面内容。一是介入条件。只有案件调查所涉及的主要违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比较充分确凿,并对案件定性、量纪经集体研究,已经有倾向性或明确性意见后,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出提出介入申请,经案件审理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二是案件类型。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与常规审理的案件不同,主要有三类特殊案件:上级转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并限定查处期限,需要快查快结的;案情重大或案件性质复杂、疑难,一时难以界定;或对案件意见分歧较大的;违纪案件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三是审理职责。实行主审负责制,重点对事实和证据、程序和手续、涉案款物处理方面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对案情复杂难以认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四是涉刑案件审核。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是否移送的审查意见。如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等有分歧意见,又难以消除分歧的,将意见上报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整合全市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强案件检查和审理人员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监督职能,尤其是大要案能做到快查快审快结,为推动全市反腐败斗争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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