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调动和发挥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委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汉阴县纪委根据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市纪委《案件主办人制度》,结合汉阴县实际,修订完善了《汉阴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县纪委在具体实施时,注意紧紧以案件主办人为中心,重点和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划分职权,明晰责任。《制度》通过案件调查前、调查中、调查后的不同阶段,相应规定案件主办人不同的职责。调查前要制定调查组组成人员方案和案件调查方案;调查中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确保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还要做好对调查组成员办案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调查结束后要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二是量化标准,奖惩分明。为进一步明确案件主办人的责任,严格奖惩标准,首先,县纪委在办案原则上创新增加了“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原则”即在办案过程中,若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不论过错,先要追究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再追究其他责任人责任。其次,《制度》规定了激励机制,对出色完成案件调查的调查组给予奖励,极大的促进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强调纪律,规范办案。《制度》中从调查取证、案情保密、办案安全、廉洁自律等方面详细规定了案件主办人的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达到实现规范办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