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阳县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使干部转变作风、加快节奏、狠抓落实,根据干部工作相关法规和政策,出台了科级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科级干部在政治、作风、工作、名意4个方面出现的21种情形将接受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的诫勉谈话。
一是政治方面。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形象和影响重大部署落实的言论,对组织决定阳奉阴违或拒不执行,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的; 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批示贯彻不力、落实迟缓或拖延不办,影响整体工作甚至损害全局利益的;在事关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时刻,临阵畏缩不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是作风方面。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或自由主义严重,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拉懈怠,虚假浮夸,经常“走读”,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自身要求不严格,生活作风不检点,个人情趣不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是工作方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镇综合得分排名最后两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县直党群系统得分排名最后一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县政府部门得分排名最后两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县直部门在市对县区考核中排名十个县区部门最后二名的;对所负责的全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进度迟缓,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和延误发展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履行承诺的;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导致群众规模集访、重复上访或越级非正常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在土地征用、拆迁等相关工作中,组织、策划、指使、煽动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和谐稳定的;因工作不力、方法不当,所辖区域或单位相关工作事项被新闻媒体曝光,查证属实,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纪律涣散、秩序混乱,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失察失误的;根据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需负一定责任的。
四是民意方面。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或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排名为镇最后两名和部门最后三名的;在人大依法评议测评中不满意率超过30%或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超过50%,或在行风评议中排名处于全县行风测评单位最后两名的。
科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和县级分管领导进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诫勉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进行。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并留存入档。诫勉对象要根据被诫勉事由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级分管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级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掌握被诫勉干部的表现和改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帮助工作。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受到两次诫勉谈话,或两年内连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诫勉谈话的,责令辞职或采取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文章来源:紫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