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及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严格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县纪委监察局共受理信访举报55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30件),初核55件,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5人。
从违纪行为类别看,失职渎职类案件9件,占36%;贪污贿赂类案件6件,占24%;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6件,占24%;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3件,占1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1件,占4%。从案件线索来源看,信访举报6件、司法机关移送7件、执法监察中发现4件、办案中发现3件、其他5件。从违纪人员职级看,涉及乡科级干部23人,一般干部2人。从处分档次看,党纪处分19人(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2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3人、党内警告11人),政纪处分10人(其中:行政撤职2人、开除公职3人、记大过1人、记过2人、行政警告2人),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4人。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办案措施。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案件查办形势,通报案件查办情况,沟通信息,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等机制。2年来,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7件。组建案件线索排查组,定期深入案件易发、多发部门,排查案件线索8件。从友邻县区和上级机关借调、从审计和司法机关抽调办案骨干,实际异地交叉办案,排除熟人社会干扰,确保案件快速突破。强化案件查办工作绩效考评,建立案件包抓工作制度,6名县纪委常委和6个科室对口包抓,形成联查联审联导联责“四位一体”办案工作机制,每季度分类排名通报,对办案不力的县纪委常委和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是强化基础保障。按照中央“三转”要求,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程,将人力物力向办案一线倾斜。调整优化机关内设机构,将委局案件检查室更名为第一纪检监察室,增设第二纪检监察室,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92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至10个。投资70多万元在全市率先建成投用纪检监察标准化谈话室,全市县区办案谈话室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我县召开。县财政对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经费实行单独预算、全额保障;对各镇纪委、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办案经费实行单列。强化对办案业务的培训指导和实践锻炼,每季度举办一次业务培训,邀请省市纪委领导、检察审计部门业务骨干传授办案技巧。4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省市查办案件业务培训,5名委局干部到省市纪委学习案件查办工作,27名基层纪检干部参与委局案件查办,16名同志赴咸阳、商洛及友邻县观摩学习。在办案一线识别干部,建立完善双向考评机制,重用忠诚干净担当干部,向市纪委推荐优秀纪检监察干部2名,交流到重要岗位10名,系统内交流提拔8名。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办案协作区工作制度》《案件查办考评考核办法》《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谈话室管理使用制度》《查办案件人员纪律》《查办案件人员承诺书》《办案人员回避制度》以及《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实施意见》等,为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从县卫生局、公安局、各镇纪委、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抽调人员,建立办案骨干队伍、陪护队伍、处突队伍、医务队伍四支反腐铁军,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真正将“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要求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信访举报成案率低。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2月以来我们受理信访举报55件,成案只有6件,占总数的11%,成案率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信访举报匿名,内容不详实具体,反映问题不及时;一信多投情况较多,一些案件线索在纪委初核之前,司法机关已经提前介入调查。
二是查办有影响的案件少。从近2年来我们查处的案件类型看,一般违纪案件多,经济类案件少;从处分种类看,轻处分多,重处分少。县区地域不大,彼此都熟悉,熟人社会对查办案件干扰不容忽视。部分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中顾虑较多,压力大,不愿办案,特别是不愿查处乡科级干部大案、不愿查处有影响的要案。调查取证时,熟人不愿作证。加之涉案人员利用“关系网”、“利益链”,找熟人说情,干扰查办案件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部分纪检干部能力素质不高。委局机关现有纪检干部22名,具有法律、审计、税务等专业知识的纪检干部相对较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学习,能力素质不能适应法治反腐新常态的需要,不懂办案,不会办案;一些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怕吃苦,对办案工作敷衍塞责。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案件查办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对策建议
一是实行异地交叉办案。以省、市为主体建立办案人力资源库。将纪检监察系统办案人员遴选后入库管理,对每位入库干部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予以记录。案件由县(区)主导调查,具体办案人员从资源库中抽调,减少和厘清办案人员与被调查对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违法违纪者面对的是“生面孔”,手中的“关系网”、“人情网”很难发挥作用,案件一般比较容易突破,从机制上解决熟人社会无密可保、办案人员受人情干扰的困惑。
二是实行下查一级办案。下查一级办案,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下级直接办理属于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复杂案件。这种案件涉及的对象一般都是长期在重要部门和岗位工作,活动能量大,反调查能力强,社会关系复杂,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大,单靠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往往力不从心。采取下查一级办案,就能对被调查对象本人及所在县(区)形成强大威慑、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排除干扰和阻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使案件查处工作取得最佳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三是加强办案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以案代训、在上级纪委跟班学习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及时充实具有审计、税务、法律等与办案相关知识的年轻公务员到纪检监察队伍,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骨干资格证制度,借鉴法官、检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资格准入条件,促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人人都能办案的铁军。
四是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加大办案工作考核权重,运用好纪委书记、副书记、派驻纪检组长提名考察权,采取下派、上提、平级交流等综合手段,激发纪检监察干部活力。县(区)纪委副书记要有一定比例提拔交流至市级机关任内设室主任、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长。市纪委常委、室主任,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长下派至县(区)任纪委书记。让纪检干部在系统内下派、上提动起来,系统外交流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