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腐败的天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依法反腐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纪检监察队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在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提升法治素养,做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关键少数”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提升党员领导干部法制素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之策。
一是保持法治定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涵养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是党的领导,打赢这场事关党和国家存亡之战还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反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党心民心做力量源泉,反腐败斗争必定胜利。
二是捍卫法治尊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法治建设人民群众是主体。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依靠人民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建设的最终标准。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让法律的权威不可冒犯,让法律的尊严深深镌刻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心中。
三是严格法治程序。要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规范初查程序,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完善调查、侦查手段,提高调查、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指挥体制,规范侦查指挥机构设置,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助,明晰各自的法定职责,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二、维护法治权威,做推动防腐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少数”
腐败的根子在于权力,所以反腐败需要更大的权力。以更大的权力来节制权力,来剔除那些依附在权力上的枯枝败叶,这也只能是治标之举;只能做到让官员不敢腐,而不能做到让他们不能腐、不想腐。这就要求我们要用宪法、党章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一是着力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首先,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增强惩治腐败的及时性、权威性。其次,建立健全与公、检、法、审计、农经等职能部门的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变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为与相关单位“并肩作战”,从而整合力量,形成威慑。再次,构建快速高效受理举报的综合平台。在提高办案效力中释放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除恶务尽的信号;进一步完善通报曝光制度,不仅仅对重大案例通报,还要对顶风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及时通报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让那些想搞腐败的人断了念头、搞了腐败的人付出代价。真正起到“诛一恶则众恶惧”。
二是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充分利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契机,切实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改革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等公开,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海外资产登记、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系统等技术手段保障体系,努力打造科学有效的制度笼子,逐步实现“不能腐”。
三是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反腐败最终是改造人们的思想,深入正风反腐,必须向思想品德根源进军,在灵魂深处引发革命。一个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政治激励,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真正把忠于党、忠于人民、无私奉献、廉洁自律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同时,建立公务员正常收入增长机制,探索建立廉政保证金,为公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另一个是要着力围绕重塑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树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追求,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最终实现“不想腐”。
三、坚定法治信仰,做尊法、守法、用法的“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作为纪检监察专门机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自觉把尊法守法用法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一是做尊法的“关键少数”就是要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是严格执行党纪法规的骨干力量,始终要心中高悬党纪法规的明镜,手中紧握党纪法规的戒尺,凡事都要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规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纪问责。要坚决克服长期存在的重长官意志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轻法治程序现象,树立法律至上的执纪理念;要时刻明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定事权开展工作就是履职尽责,超出范围开展工作就是职能泛化,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自觉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是做守法的“关键少数”就是要按章监督。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委的监督责任,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纪委作为监督责任的主体在党内最高决议中予以明确。 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严守法纪,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惩治腐败;加强对改进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和纠正“四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特权行为,促进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委抓好责任分解和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要“零容忍”地从严监督。
三是做用法的“关键少数”就是要依法执纪问责。一方面,着力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时效、重结论轻证据、重口供轻物证等突出问题,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惯性思维,确保监督主体合法、监督事项合规、监督程序正当、监督结果公正。另一方面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使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释放。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真正使制度规定成为“带电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