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传承了我们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为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认真领会把握王岐山同志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对我们纪委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近年来我区查处的众多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从曾经的“好同志”,沦为今天的“阶下囚”,大都经历了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他们的思想防线一点点松懈垮塌,行为一步步失范脱轨,由“破纪”到“破法”,由小错酿成大祸。在这个历程中,不少人彷徨、纠结、后怕过,但因缺少关键时刻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最终使这些干部坠入谷底。因此,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织密纪律之网,建立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警戒区,切实管住“好同志”和“阶下囚”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防病于未然,治病于初起,避免领导干部“没有问题就鲜花荣誉,出了问题就锒铛入狱”这一“断崖式”腐败现象的一再发生,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我们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进一步深化“三转”要求,职能上再聚焦,方式上再创新,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是突出纪律教育,管住大多数。纪在法前,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干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回归本职,握紧用好纪律这把尺子,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促使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清党纪严于国法的道理,处处心存敬畏戒惧,时刻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立在心头。一方面,围绕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积极协助党委细化、实化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推进权力公开运行、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扎紧制度“笼子”。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件等方式,加强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规范要求,自觉绷紧遵规守纪这根弦,使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坚持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起。“破法”必先“破纪”,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把握用好“四种形态”,就是要前移关口,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起。“抓早”就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到问题早防范、早发现、早解决;“抓小”就是从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对小错、小案、小节“零容忍”,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首先,强化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探照灯”作用,不断释放媒体和群众监督的正能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和“四风”突出问题,定期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建立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使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的“存在感”,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其次,及时处置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敲敲警钟,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特别是要用好“谈话”、“函询”等措施,对举报线索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闻报即动,及时发声,督促被反映干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使党员干部能在关键时刻猛警醒、刹住车,切实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突出审查重点,严惩极极少数。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用好“四种形态”,关键要把握“三个重点”,即在时间节点上,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在审查对象上,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审查内容上,重点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行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并不是意味着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真正体现和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特别是要正确处理点与面、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用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使党员干部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治“病树”;又要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严肃惩处,形成强大震慑,拔“烂树”,维护“森林”的整体健康。
四是强化问责追究,促责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大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坚持“一案双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在严肃惩处当事人的同时,进行问责追究,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作者系商州区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