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份调研报告提出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对今后工作建议也很有参考价值。现予以刊发。
根据省委关于在全省各级干部中开展“三问三解”活动的安排,省纪委、监察厅要求结合本职业务开展调研,笔者就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了一些调研和思考
(一)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已取得可喜成效,制度的推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彰显了其填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蓬勃生命力。
自2009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制度在全省迅速推开,不到两年多时间,全省已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7113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9.5%,并做到办公有固定场所,对外有牌子和印章,工作有流程和记录,活动有经费保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和不断完善,目前这一制度已从四个方面彰显了其填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缺失的蓬勃生命力。
其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村民自治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设制衡的原则得以确立,使长期以来监督权空转的弊端得以根本解决。形成了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村级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破解了对村级事务缺乏有效监督的难题,村民监督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变无法监督为有法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分散监督为集中监督,变临时监督为制度性监督,变随意监督为规范监督。
其二,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村务公开找到了监督平台和有力抓手。由于村务公开纳入村监会监督范畴,并且制度化、规范化,所有公开事项必须经监委会严格审核后公布,确保了村务公开的全面落实,及时准确、规范有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村监会自成立以来共对90814件村级重大事项参与监督,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村干部“开会一言堂,决策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问题
其三,这一制度的建立真正落实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要求。由于村监会直接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列席村委会议,对村级重大事务全程跟踪监督,实现了村务管理的“三个转变”,即思想观念由“为民作主”转向“让民作主”,工作方式由“干部包办”转向“群众自治”,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工作作风由“发号施令”转向“依靠群众”。
其四,这一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及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村监会的建立运行,消除了过去干部和群众因双方沟通渠道不畅和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会和猜疑,架起了干群沟通的桥梁,及时化解了因干群关系、土地流转、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理、邻里纠纷、家族矛盾等引发的诸多问题。全省村监会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8783件,村监会向村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149094条,被采纳90220条。农村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确保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化完善这一创新型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其一,对建立村监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远未到位,直接影响了村监会重要作用的发挥。可以这样说,各级还没有把村监会制度建立的深远意义提高到填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性缺陷这一高度去看待,或者说没有把这一制度建立看作是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郭永平书记在2009年2月亲赴渭南澄城县杨家陇村调研发现该村率先在全国首创村监会制度这一典型时就敏锐地指出:“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弥补了现行体制下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缺陷,强化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化解了农村基层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遗憾的是,虽然各级都做了不少宣传工作,但对村监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还只停留在找到了一个监督平台的层面,而且除纪检系统、乡村两级而外,省、市、县多数部门、干部群众只知道村里有两委会,不知有村监会,甚至纪检系统也习惯地说“两委会”,不说“三委会”。并没有把这一新生事物提上应该有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造成全社会关注、各级领导心中有它的氛围。要知道在我们现行体制下,没有全社会共识,没有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任何事情都很难执行到位。
其二,村监会成员的待遇落实不到位。首先是政治待遇落实不到位,虽然理论上讲村监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三驾马车”之一,但文件没有严格明确村监会享有村委会同等待遇,遇到村级换届,只是纪检和民政发一个补充通知,实际上在人们的印象中它和村委会还是有区别的。名不正则言不顺,村监会的腰杆直不起来,直接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其次是经济待遇不落实。全省村监会成员的待遇落实尚有很大差距,像渭南潼关县那样全县统一一步到位落实村监会成员(如同村委会成员一样)待遇的还是少数,多数地方都是象征性的补助,有的连象征性补助也落不实。人常说,有位才有为,有为才有位,对新生事物村监会来说,首先应是有位,有位才能理直气壮有为。经济待遇上产生的区别,造成村监会成员以及群众心理上产生村监会矮人一等的感觉,其监督作用便大打折扣。
其三,对村监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不到位。村监会成员的培训要形成制度,及时交流经验,让村监会成员不但敢于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特别是让村监会成员懂得监督的艺术,不是专与村委会对着干,而是在监督中帮助村委会严格按章程办事,其总目标是与村委会一致的。这种培训不能仅仅培训村监会成员,应举办一些由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联席培训班,让支委和村委了解监委会的业务、目的以及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四,村监会监督内容拓宽深化不到位。村监会监督内容总体是适用的,但三年多来的实践证明,随着农村形势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需监督关注的领域,而这些腐败易发领域原制度还没有涉及;同时基层也探索出一些新的监督形式,比如高陵县创新“三资”监督机制就是很好的说明,延安市、安康市等都针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总结了一些很好的监督形式。事实证明,监督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监督形式要与时俱进。
其五,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理论深层次探讨不到位。村监会制度作为一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不能仅仅局限在找到了一种基层监督的好形式这个层面,应从理论上阐述它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层面所显示出的重要意义,而在这方面我们虽有涉及,但没有深入、没有展开,以至于它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并没有引起全社会反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三)
把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这一制度打造成陕西创新的一项“金牌”制度。
其一,面向全社会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叫响陕西,走向全国。2010年8月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经过几年的实践,已臻成熟,目前省上应该出台陕西省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范本,对于村监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产生办法、享受待遇等原则问题予以定位,使各级行政村统一有所遵循;对于村监会制度推行以来所取得的成就,认真总结。用影像、图片、文字等形式赴各地巡回展出,扩大村监会的社会影响力;组织村监会搞得规范、成效突出的代表人物以及“三委会”关系和谐的支部书记或村长赴各地巡回报告,起典型示范作用;在中央新闻媒体加大报道力度,在这方面浙江宣传力度比我们大,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把我们的成功经验成规模地推向全国。
其二,全面落实检查村监会在村级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和监委会成员的经济待遇。应在章程范本中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等同于村委会的地位,可将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监会并称“三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履行监委会的职责。这样村监会的地位便得以明文确立;明确规定村级换届村监会和村委会同时进行,不再以补充通知行文;推广渭南潼关县一步到位落实村监会成员经济待遇的经验,要求全省限期执行,村监会主任享受村委会主任同等待遇、村监会成员享受村委会成员同等待遇。
其三,切实加大对村监会成员的培训力度,使村监会干部不仅有位,而且有为、敢为、善为。村监会制度尽管在我省已经试行三年多时间,但它毕竟还是新生事物,无论村干部还是群众对这一制度的接受和适应还有一个过程,监委会成员还有一个会为、敢为、善为的问题,村委会干部还有一个适应和接受、配合的过程,群众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因此,首先要对村监会成员进行培训,让监委会成员明确自己的职能、权限、方法,做到既要有作为,又要敢作为,还要善作为,特别要明确监委会既是代表群众监督村委会,要敢于监督,但同时也是协助村委会遵章守制,更好发挥村委会一心为民办事的作用,其最终目标是一致的。此外,还要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联席培训,让“三委会”成员互相明确各自职责,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构筑繁荣和谐的农村社会。
其四,建立或修订村监会工作章程,与时俱进拓宽监督内容,吸收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村监会制度试行三年多来,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章程,多数地方还没有规范的工作章程,或以文件代替章程。应由省纪委牵头,吸收市县专门人员,包括村级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代表一起讨论修订,产生一个可指导全省村监会运作的章程出来。章程尽量吸取新内容、新形式,过几年根据形势发展再予以修订。
其五,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理论的探讨力度,力争几年内能产生一批研究成果。可以发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参与研究探索,各县市组织精干的理论班子,拟订研究课题,省纪委组织评选奖励。省纪委可组织专门班子,邀请省民政厅、省社科院、省委党校、省决咨委、省有关高校专业研究人员,参与或分包课题,力争能产生出较高水平的调研成果。当然,对于外系统专业人员可以组织他们到各地调研了解村监会运行情况,让他们首先了解村监会,由省纪委组织召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全省村监会产生、发展过程以及下一步打算等。相信会有较大收获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制度,我省在创新和发展这一制度中走在了全国前列,浙江省虽也搞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但与我省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也有必要把这一制度健全完善和提高,使之在全省生根开花并走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