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陕西高速集团董事长陈双全(正厅级)、原陕西黄延高速公司董事长(正处级)杜新科、原陕西省高速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处长(正处级)赵峰、原陕西黄延高速公司副总经理安福强(正处级)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双全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新科、赵峰分别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九年和十年有期徒刑;安福强被以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双全在任高速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等工程招投标及委托代建办公楼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庭审中,被告人陈双全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其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陈双全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在其担任高速集团董事长期间,高速集团先后组织建设了咸阳机场高速、黄延高速和西汉高速三条高速公路。陈双全兼任西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和咸阳机场高速公路招标领导小组组长。2001年4月至2005年初,陈双全利用职务之便,在西汉、黄延、咸阳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高速大厦建设的贷款担保中,为多家关系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感谢费”、“好处费”等贿赂912万元人民币(实得812万元)、93万美元、1000万日元。案发后陈双全及其亲属退缴赃款496.29万元人民币、310万港币、64万美元、570万日元。
法院认为:陈双全身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其能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提取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态度尚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新科在任黄延高速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黄延高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为多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91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杜新科在省纪委调查黄延高速公路招标有关情况时,主动交代其收受相关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对杜新科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赵峰在任陕西省高速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处长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受陕西省高速集团董事长指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峰主动坦白了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庭依法对其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安福强在黄延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为达到个人目的,从中为投标单位撮合,给陈双全介绍贿赂40万美元、70万元人民币;安福强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投标单位中标,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安福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犯罪的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的判决。
杜新科、赵峰、安福强3名被告受贿赃款全部已被司法机关追缴在案,陈双全未退缴的折合人民币264.68万元的赃款,司法机关判决继续追缴。
近年来倒在路上的高官
1997年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成因受贿罪被判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赃款赃物。
2000年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并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马其伟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
2002年原广西省交通厅副厅长褚之田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
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因受贿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因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原广东省交通厅厅长牛和恩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有德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4年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晋福祥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原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王孝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张全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06年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从1997年至今,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等省十多个交通厅长、副厅长因为经济问题受到查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金道铭分析了交通系统频发重大腐败案件的几个主要原因。
第一,这是一种历史现象。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时期,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这个转轨时期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还没有完成,所以适应客观规律的管理办法也不可能完善,制度建设是不完善的,这是包括发达国家也不可能避免的问题。
第二,是人的素质问题。腐败现象暴露出来我们的用人机制有问题,干部任用、考察,包括上任以后的监督、控制、教育。我们党的用人制度没有问题,但我们对领导的选拔、考核、任用、管理、监督、教育机制等有问题。现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面临的腐蚀诱惑大。
第三,在资金运行、材料运行程序上也暴露出内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有的领导部门和下面企业分不清,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的董事长,虽然是个别现象,而且现在这种现象少多了,但还没有完全杜绝。
第四,招投标上的问题比较多。由于厅长、副厅长在招投标上有影响力,有的人就千方百计来拉拢他们,利用他们的权力,牟取自己的利益。■(据《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