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执纪理念 发挥案件审理保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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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宝鸡市纪委监察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理念,在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同时,积极履行案件审理的保护职能,准确把握执纪尺度,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使违纪者得到恰当处理,真正实现罚当其过,重视保障其合法权益。2004年至今,经我们审理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申诉复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我党的政策一贯是“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但是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度”,使违纪人员受到恰当的处理,做到该严的则严、该轻的则轻,使党政纪处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我们对每个受理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一是区分违纪行为和非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党政纪条规区分违纪行为和非违纪行为,把好定性关。避免把一般性错误混作违纪行为,扩大打击面。二是区分故意违纪和过错违纪。区分开主观上明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及利用国家公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与在工作中不小心触犯“高压线”的一般性违纪行为,做到区别对待。三是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从一个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做出综合判断,决定从轻、减轻还是从重、加重处分,使每个违纪党员得到与其行为相对称适应的法纪责任。

如某局处长赵某在完成工作任务返回途中,其乘坐的车辆因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同车一名同事死亡,而他与司机同受轻伤。该案经调查移交审理后,社会上对此事议论纷纷,有人说“赵某在车行驶中曾说开快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有人说“赵的行为就是玩忽职守”,赵本人一度表露出委屈、不接受处分的抵制情绪。我们翻阅案卷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司机超速驾驶、临近弯道处超车、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综合分析认为赵某当时处于副驾驶位置属车祸易损害部位,其主观上没有对自己包括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行为上对司机超速驾驶未加制止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后果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赵的违纪行为属于一般性失职类错误。最后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都没有提出异议。同时,指出发生这起交通事故说明内部抓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不好(车辆归其处管理调度)。根据我们的建议,该单位和赵某都加强了车辆管理,并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赵某没有因为受处分从此沮丧,而是汲取教育,以认真的态度多次圆满完成了重大工作任务,本人也数次受到上级表扬。该单位领导曾这样说:“培养一个干部很难,准确定性处理既教育了干部本人,又促进了单位的工作”。

因此,在核准证据、认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不同违纪人员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理,既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不误伤同志;既要体现党的教育保护政策,又不能随意从轻或减轻,努力取得组织认可、社会满意、当事人接受的综合效果。

二、把握重点、程序到位,保护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审理观,注意尊重和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未定案定论之前,我们主观上未将“可能违纪”人员定性为“已经违纪”人员,坚持程序到位、手续完备,从根本上杜绝忽视违纪人员合法权利的现象。

一是坚持审理谈话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审理谈话是审理人员通过正常途经了解掌握违纪人员对错误事实认识和态度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是进一步核实掌握案情,增进当事人对党政纪规定认识,解除思想负担的重要程序。由于违纪当事人在被立案调查、“双规”期间及审理阶段所处的环境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违纪事实的认识看法也在发生变化。为发挥审理内部监督职能,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我们坚持审理每一起案件,经过认真阅卷,核对事实、证据,及时同违纪者进行审理谈话,做到“三必谈”:一谈事实,二谈认识,三谈法纪。与当事人核对违纪事实,紧紧抓住关键环节不放;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所认定违纪事实的看法意见;通过法纪条规衡量违纪事实,促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处分决定下达后,坚持送达本人,明确告知其如对处分决定不服,享有申诉权。违纪人员申诉时,保持平和心态,认真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依法依纪负责有据地予以答复。

二是坚持支部会议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召开党员支部会议对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进行讨论,既是对当事人参与权、申辩权的保护,也是对其他党员干部的现实教育,通过支部会议明辨是非,防止同一错误再犯。同时,接受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对执纪机关监督。近年来,我们坚持与案件检查室一起列席,宣读违纪干部的错误事实材料,认真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对提出的疑问按政策条规进行耐心讲解。如某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为私设“小金库”、用公款补助单位职工购买商品房被查处。支部会上该单位的党员普遍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且公款补助购买商品房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该负责人没有从中谋取利益,不应该受任何处分,当事人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我们对此进行了解释:私设“小金库”虽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不能把一般的社会现象作为是否处分的依据。自从国家房改政策变化后,个人购买商品房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用公款进行补贴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作为党员自身没有抵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引导他们辨清“情”与“纪”的关系。用实例诠释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所在单位受到法纪政策教育,后一致通过了给予该负责人处分的决定。

三是坚持处分解除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我们将案后回访教育与解除政纪处分有机结合起来,回访中注意听取本人的倾诉及各方面反映,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对符合政纪处分解除规定的,及时办理处分解除手续;对正确认识确实改好的人员重新评价,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放到能充分发挥其业务能力和专长的岗位,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爱护受处分的干部。某县公安局政委作为主抓公安干警队伍建设的领导,但该局民警发生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说明该局执行上级规定不力,对干警的管理和教育不严,据此我们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在回访教育中,同事一致反映该同志受处分后,从自身做起,狠抓队伍建设,在全县公安系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队伍面貌焕然一新,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我们根据这一情况,认为他“敢管敢干,有工作能力和魄力”,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后,该同志被任命为某县公安局局长,他激动地说:“是组织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体现以人为本的审理观

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坚决摒弃“疑错从轻”的执纪旧观念,牢固树立“疑错从无”新观念,坚持“当事人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理由,就做百分之百的工作”,对每个事实、证据都是精雕细研、认真鉴别。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理思想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内部“自纠错”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绝不勉强定案,对已经错误定案处理的坚决予以纠正。不以审理了多少案件、处理了多少人作为衡量案件审理工作实绩的标准,时时处处体现尊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一,堵塞漏洞,重治本。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认真分析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主动寻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向所在单位发出建议书,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类似行为再度发生。如某局某科科长在建设单位工程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时,只要建设单位给好处,他就违反政策规定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按照正常程序规定,应由具体业务办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材料初审后报副科长再审,经科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发。该案暴露出虽然办证是层层把关,但是该科长违规办证一路畅通,说明内部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等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向其单位发出了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格依法行政的建议,认真汲取教训。该局按建议要求在全局系统进行了“善用权、慎用权”的大讨论,进一步完善细化公开办事程序与结果,坚持层级负责、闭环监督约束等措施,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杜绝了权力过分集中、制度执行走样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审慎处理,重事实。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根本原则,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履行着内部监督执纪的职能,可以说审理工作百分之一的疏忽,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是百分之百的。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案件事实本身,对处理意见的提出慎之又慎,努力使合理化建议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检察机关查处发现某企业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干股并从中分红2000元的事实后移交给案件检查室,检查组随即对其立案调查。该案移送审理后,我们发现案卷反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企业负责人无偿接受干股和分红的事实。在与案件检查室沟通得知检察机关拟将此案向法院提出起诉,据此予以立案。我们分析既然该案由检察机关先行调查的,党政纪处分等待司法结论更加稳妥。后检察机关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撤案处理,决定不再起诉。但审查证据后我们提出进一步补证的建议。当调查组补证后仍然不能认定违纪事实,我们及时作出撤案处理,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审查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把执纪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认识到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努力使案件审理工作做到有章有节、有依有据,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有效纠正损害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权益的现象,设身处地的为违纪当事人着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审理观,真正做到保护人、关心人、帮助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才能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者分别系中共宝鸡市纪委副书记、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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