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已步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运作轨道,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操作日趋规范,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但也应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在监督管理、操作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采管分离不彻底。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数都设在财政部门,仅为财政部门的两个下属处室,而且多未“管采”分离,即使“管采”分离的也是内部分离,有名无实,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暨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这必然会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缺乏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体制尚不规范。目前,规范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但两部法所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在实际操作中,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都在制定了各自行业的法规,“各行其职、各管一段”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因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多头经办采购招投标活动重复设置管理和代理机构、资金效率不高、部门利益之争、质量问题等矛盾的产生,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资金统管整体性,影响政府采购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
(三)监督管理体制缺失。
一是采购资金监管机制统筹性差,部分单位采购工作随意性大、漏洞多,“化整为零”、“先斩后奏”,将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转为目录外,千方百计找理由更改采购方式,对采购资金没有形成严密的监控制度。
二是缺少合同履行监管、供应商供货质量的验收、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后续环节监管措施。
三是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现象。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由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致使“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如:评标、定标程序的不严密,少数人为的意志,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供应商钻政策制度方面的漏洞,表面相互竞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竞标后平分获利;少数物品带有一定的垄断性,使政府采购缺乏竞争性,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出来。
四是政府采购质量不高、周期长。每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开支环节都要经过协调和理顺当事人的关系,招投标、评标又需要法定时间,相对于采购单位直接到市场采购手续和环节增多,商品从市场进入采购单位时间延长;同时,采购物品没有形成批量,没有足够的投标商,不能组织采购,势必因采购效率低、时间长、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引起采购人的不满,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效果。
五是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乏力。《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审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监察机关对参与人员有监察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权。但是,却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以及具体操作程序;同时,缺乏事前、事中监督,这也就导致了在大多数采购活动中,事后的监督其结果必然会引起采购活动的失控。
二、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要找准位子,讲究方法,做到对内不争权、对外不揽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狠抓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同时要把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作为着力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督,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法制观念,依法、依规、按章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一)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宣传普及。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进行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将服务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以实际工作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满意和信赖,消除各方误解,才能更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和目的,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做到依法运行、规范操作。
一是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在财政综合预算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监督机制,提高采购预算质量。采用“两上、两下”预算编制方法:第一步,采购单位自下而上的编制部门预算;第二步,财政预算部门由上至下地审核部门采购预算;第三步,采购单位根据修改意见由下而上地编制部门采购预算;第四步,财政预算部门由上至下地下达采购预算。
同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约束性。部门采购预算已经下达,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且把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项目以及项目实施的大致时间。如果没有详细的月度或季度采购计划,各种形式的审核就会形同虚设走过场。
二是把好资金来源、性质关和到位关。政府采购所用资金包括财政性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目前,在部门预算尚未实施或还未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很难把握采购单位具体政府采购资金的额度,只能是总预算总控制,致使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除专项资金外,大多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和计划不明的情况下,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查资金来源时,把好资金性质和到位关,监管资金是否符合规定和及时足额。这样有利于防止单位多要经费,保证采购项目不违规、违纪,按预算执行。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看是否通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后,再督促其到位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三是审核项目配置,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每一笔采购项目都不能随意采购,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当年的工作任务和形式发展,在财力和预算许可的前提下,由单位制定出经过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项目,以便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任务的完成。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在审核单位需求和项目时,要审核是否符合采购目录要求;是否超预算;是否有无计划和领导批准。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又要考虑采购单位现有的行政资源配置、采购要求的合理性、采购物资的标准性,力求从源头上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同时,在采购项目品种上,要增强体现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的项目,进一步规范公共工程项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
四是严审采购方式,看项目适用的方式,有无随意改变和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凡是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都要实行集中采购,并规定了相应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更改方式的审批等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方式的运用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是招标程序和规范操作的前提,对每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而言,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的采购方式就是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
五是严把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关。在合同验收阶段,要从商品的采购质量与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序方面做好监督和保障措施,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与要求实行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质量验收“三分离”。对于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更要做到监理、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在合同履行期间,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资金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变更、终止时也需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或备案。在采购项目验收阶段,要组织验收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同时明确验收程序、职责、标准,以便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
六是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发挥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公正作用。要进一步做好专家聘用制度,努力扩大招聘渠道,增加专家库容;并继续研究解决好共享专家资源问题,逐步实现跨县区远程抽取专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对有不良记录的专家要予以通报除名。
三、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把政府采购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六大措施之一,县(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从深化制度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权利约束力制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抓好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建立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的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制衡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面的行为,以达到法制化管理的目标,并且通过宣传提高公共参与意识,接受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保证其透明度和公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