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结合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向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监督检查组暂行办法》,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履职方式及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将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投资总额省级10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县级1亿元以上,由政府投资、融资、担保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已开工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派出监督检查组工作范围。监督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重大项目建设实际组建、派出。监督检查组人员数量视项目规模而定,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组长由不低于项目建设单位副职级别的人员担任。
监督检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在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履职情况;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完成派出机关(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监督检查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参与、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人事安排,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组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列席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实地察看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听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履行职责的其他方式。监督检查组实行监督工作台账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建议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对重要问题,监督检查组5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情况,建议及时改正;对影响重大的问题,监督检查组应当向派出机关(机构)报告。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整改,整改报告报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