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肆意蔓延,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一大公害。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商业贿赂对我们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挑战。要遏制商业贿赂这股暗流,必须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作为一项重要“战役”来打,而且要一打到底,夺取这场“战役”的胜利。
一、商业贿赂的基本概念及表现形式
目前,商业贿赂一般认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一般是私下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广义而论,只要是为争取市场不正当交易机会,而采取从请客吃饭到送红包、送银行卡,再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等等都属于商业贿赂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工作的开展,商业贿赂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有的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如果按类划分,主要有直接贿赂,如采取现金、实物回扣等;间接贿赂,如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隐性贿赂,如以借用的名义为对方提供电话、汽车、住房等;软性贿赂,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甚至性贿赂等方式。
二、商业贿赂存在的主要行业及社会危害
商业贿赂在世界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它是经济社会生活及商业活动中一股强劲的暗流,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远远要比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得多。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超额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长此以往,对公平价值观念形成倾覆,对公正社会心态造成损害。从社会调查分析,商业贿赂主要出现在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成熟、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商业贿赂表现更为突出,已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土壤”。
1.工程建设中商业贿赂是造成职务犯罪的“催化剂”。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常常曝出商业贿赂丑闻。在合法的招投标外衣掩护下,招投标过程中演绎着重重黑摹:非法挂靠揽工程、肢解项目分利益、多头挂靠搞围标、明招暗定搞串标、低中高算搞诈标、违法分包牟暴利。商业贿赂使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暗中交易和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2.商业贿赂在土地转让中扭曲了地价评估的客观标准。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个别不法商人与土地转让中各个环节“掌权人”相勾结,把它当成了“唐僧肉”任意宰割。仅土地估价人员给予房产商的所谓“恰当估价”,须经过层层把关,还必须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认可才能生效。但是一些不法房产商经过各种商业运作,“过关斩将”拿到的价格连外行都认为不够“恰当”。这个过程权钱交易的问题一直在作祟。商业贿赂虽然出自经营者“吃小亏占大便宜”的根本目的,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着密切关系,他们是商业贿赂进攻的主要对象。
3.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以超低的价格被变买,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反映出我国对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很不到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接受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产权基本实现了“阳光”交易,交易行为得到规范。但相对而言,国有金融债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债权的处置过程仍需加强监管。
4.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是造成看病贵就医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耗材给“回扣”,最终让群众买单;开药拿提成、做手术收红包,许多“白衣天使”就这样失去了“天使”的灵魂。医药购销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败坏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是当前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5.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诱发个别人的集中性腐败。政府采购集中了大量的公共资金,供应商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拉拢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使以往分散的腐败变成掌权人的集中腐败。政府采购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危害很大,它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政府采购成本,而且还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
6.商业贿赂导致资源开发中国有资源流失,生态环境被破坏,事故频繁发生。我国是资源紧缺的国家,资源开发与销售极易产生暴利。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往往导致官商勾结为非作歹。比如,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常常有官员参股分红,在背后充当“保护伞”、怂恿非法生产经营,有的超能力、超强度开采,有的私挖滥采,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和持续发展,而且造成恶性事故接连发生。
除以上列举的领域外,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也时有发生,同样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目前影响治理商业贿赂的障碍
1.立法体系缺陷方面的障碍。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外,在现行的《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也都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有关立法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
一是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了执法障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使得实践中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也使得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查处的尺度掌握不统一。
二是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根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表明,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钱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三是管理“婆婆”过多责任难落实。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甚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这种多头“婆婆”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
2.操作方面的障碍。除了法律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规定的模糊,造成执法障碍以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更困难的是操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障碍。
一是隐蔽性较强,难于侦破。大多的犯罪行为,一方是侵害人,另一方是受害人;或者一方是恶意,另一方是被动接受。多数情况都会有证人、证据或留下蛛丝马迹。而商业贿赂行为则由于行为双方大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方在场。在表面分配和操作公平、公正掩盖下,是与非并不是很明显,其实背后已经发生了肮脏的交易。由于双方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蔽性较强,给这类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难度。
二是错误意识的趋同,给惩处增加了难度。社会错误意识的趋同,更是一种可怕、无形的障碍。很多人都觉得这些行为是“潜规则”,见怪不怪,甚至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有时候,到底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界定。此外,当商业贿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无形之中给这类案件的惩处又增加了一定难度。社会错误意识对“潜规则”的趋同具有“传染性”,如果扩散到商业领域以外的其它领域,将造成不可想象、难以挽回的后果。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
针对当前打击和治理商业贿赂所面临的几大障碍,我们要借鉴历年反腐败工作的经验,采取得力措施,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开展治理工作:
1.出台专门法规,做到有章可循。应尽快研究出台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在立法手段上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然后再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
2.成立专职机构,明确主管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成立主管机构和工作部门,完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发生在各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管理,防止出现“死角”或“空档”,切实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当前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具有执法权的机关和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目标任务。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做到信息共享,不断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
4.突出重点,对症下药。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这些领域的商业贿赂情况,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又各不相同。一定要研究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不同特点,制定周密的方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5.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养奸。查处商业贿赂的态度要明确,决心要坚定,要敢于碰硬,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特别要坚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商业贿赂行为要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6.建立长效机制,注重源头治理。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尽管商业贿赂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但真正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因此,除了对商业贿赂进行“严打”外,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大幅减少公共资源的分配权,把这些权力尽可能地交给市场来配置,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基础性资源和遏制商业贿赂的积极作用,堵塞实施商业贿赂的渠道,最终使违法者、投机者失去市场。对于现阶段还不能完全交给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在分配上必须采取阳光政策,在资源数量、分配方案、分配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应完全公开,切实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