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村官”中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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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高度赞誉村民自治工作,指出:“扩大村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俗称“村官选举”)是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直观的表现。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逐步推行村官的直接选举。然而,由于受到历史因素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制约,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的就是“贿选村官”现象。它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扰乱了群众的思想,毒化了社会风气,严重地阻碍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一股暗流。

  前几年,村官选举中表现得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是借助权力干预和宗族势力干扰正常的选举。

  由于我国农村的民主建设起步较晚,民主选举等民主制度虽已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但民主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尤其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头脑中仍然存在着权力至上的思想,以致前些年村委会选举中外界权力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意欲进入村委会班子的人往往就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各种方式“请”出掌握权力的上级组织和上级领导,企图以权力的直接干预,打破正常的选举程序,从而达到目的。同时,由于在我国农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同一自然村的各户村民之间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多属同一家族,宗族特点非常明显。因此,大家族成员自然而然在选举中占有明显的优势,他们甚至无需财物贿赂,仅仅依靠亲情,尤其是宗族的势力,就能在选举中拥有多数选票,使民主选举成为“宗族选举”。

  然而,近些年来,选举中权力干预和宗族势力的介入虽然还存在,但其影响已日渐减少,倒是贿选越来越突出,而且其“版本”不断升级。概括地说,就是:贿选活动日趋严密化,贿选手段日趋物质化,贿选形式日趋公开化或隐蔽化,贿选耗资日趋巨额化(特别是私营企业老板的参与竞选,更使一些地方“买票”价码越来越高),以及贿选目标日趋低层化。同时,在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暴力化的苗头。

  其一,贿选活动日趋严密化。在一些地方的村级换届选举中,个别候选人已经不是“单枪匹马”地暗中拉票,而是组织起或明或暗的专门班子,制定拉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从选前贿赂拉票到选中拉人填票再到现场“监票”,都有专人负责,呈现出有组织的活动特点。2002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十多个村选举村委会主任,一些候选人就雇用帮手,组织人员,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挨家挨户买选票。投票时,又派人现场“监票”。这样“严密监督”的后果是,一些收了钱的村民为证明自己讲“信用”,在投票前悄悄将填好的选票给“监票员”看上一眼,以验明“诚信”。

  其二,贿选手段日趋物质化。前些年,一些候选人拉票还“羞羞答答”,往往以打电话、送名片、发信件、写条子,或者登门拜访,或者请人打招呼等手段来联络感情,笼络人心,达到“推销”自己的目的。发展到现在,则由“感情投资”演化为“物质投资”,直接请吃送礼,乃至直接派送实物或现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曹某,因两届参加该村村委会主任竞选败北,在2005年2月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志在必得”,便动起了贿选的歪脑筋。他联系上了一名老党员,要求其在选举期间出面帮助他拉票,为此送给该老党员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和一张50元面值的电话卡;几天后,他又送给村里一李姓党员软盒中华牌香烟五条,要求李某投他一票;给党员朱某送上内装5000元现金的一只信封,明确要求其在选举时选他为支部书记。后来的调查还发现,在曹某的自备车内尚备有32400元现金(其中1.5万元已装入三个信封)和15条软盒中华牌香烟。曹某交代,这些钱物都是他准备在选举期间分送给其他党员,以争取他们选票的。当然,曹某的贿选因党员和群众的举报最终受到了查处,被当地纪委开除了党籍。

  还有直接把钱附在宣传名单上的。这是去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纪委查处的一起贿选案。在该市南市街道沧江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里有人四处发放印有乔×群、乔×光、贾×宝和乔×强四人名字的名单,与名单一同附上的还有100元人民币。当地纪委获悉后迅速查处,除查缴了8000元贿选资金,还对参与贿选的党员乔×群和贾×宝进行党纪处理。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则宣布选举无效。

  其三,贿选形式日趋公开化或隐蔽化。所谓公开化,是一些地方拉票贿选已由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朋好友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大大方方”的半公开或公开行为。有的人为了拉票,或利用亲朋好友,或利用宗族势力,或组织专门班子,四处动员、八方活动。比如请喝和发钱,在一些地方就已经是完全公开化了。

  2005年4月,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麻车村两派候选人争相宴请全村9000多村民吃饭,为此还专门雇佣20多辆中巴车迎送村民赴宴,宴请活动持续12天,花费了上百万元。据广东《新快报》披露,接到报料的记者4月27日赶到石滩镇文坚酒店外看到,候选人刘×勤、刘×星的接送车在酒店外一字排开,车后全都写着“支持刘×勤、刘×星”的标语,村民都是乘坐这些车从村里来到镇上接受宴请的。那天中午,刘×勤、刘×星就在文坚酒店摆酒90桌,每桌350元;在聚福楼酒楼摆酒50桌,每桌200元。当晚又以同样规模宴请了一次。这一天摆酒就达300桌,费用达8.3万元。但这个数字与另一派候选人刘×威比起来,只是小巫见大巫。刘×威同一天在一家三星级酒店宴请费用竟逾35万元。据村民,向记者介绍,4月初,现任村委会主任刘×威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刘×勤、刘×星就开始陆续宴请村民,每顿宴请酒席少则二三百桌,多则四五百桌。

  与日趋公开化相反的是一些地方的个别候选人或竞选者,为了规避贿选指责,逃避组织查处,贿选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有的以交付“押金”的方式来代替现金的发放并引入“市场原则”,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双方的行为确定下来。2005年2月,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浦东村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叶某为当选支部书记,就与部分党员签订协议交付“押金”。叶某为拉到党员杜某的选票,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当选后给予审批宅基地一间,并给一股村建筑队的股份同时约定,叶付给杜“押金”10000元,如叶兑现承诺,则“押金”退还,反之“押金”由杜没收;如杜选他人,则“罚款”20000元。签订协议时,甚至还叫来了两名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另外,叶某还向同村的其他三名党员承诺,当选后给每人半股村建筑队的股份,并分别向三人支付“押金”各10000元。如此“协议”后,叶某终于如愿以偿,当选了该村支部书记。再如,有的候选人为获取选票,以虚构借条的方式进行贿选。2005年3月,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下章村党员章某为当选村支部书记,指使其亲戚阮某代写所谓的借款凭据(借款人为章某),送给8名党员(借款金额则从1000元至20000元不等),要求他们在选举时投他的票,并承诺当选后兑现。

  其四,贿选耗资日趋巨额化。由于竞选的激烈,特别是由于一些私营企业主的参与竞选,在一些地方,“小恩小惠”已经失去“效果”,现金拉票,不仅是赤裸裸地“明码标价”,而且日益巨额化,从几元、几十元买一张选票,发展到上百元,甚至上千元、数千元“购买”,贿买选票动辄数十、数百万元已经出现多起。山西河津、河北涉县的贿选,就是典型。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在2003年4月进行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私营业主王玉峰与上一届村委会主任史明泽为了争夺村主任职位,分别许诺给村民发钱,从一开始许诺给每人100元,一直“涨”到1800元。最终王玉峰赢得选举,给每位村民1800元钱,共花去人民币194万元。该村两名副主任候选人也因分别向村民发放了14.55万元后顺利当选。而河北涉县更乐镇上巷村的原村党支部书记、上届村委会主任王急义,在2003年12月的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更是利用村集体资金大肆向村民发钱,以图达到当选目的。他不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村民大会通过,便擅自从会计处拿走银行承兑汇票265万元,又从天津铁厂要回欠款现金95万元,共计360万元,由个人存放保管,并公开向村民许诺,如果投他一票,就可以得到大笔钱款。选举前,他通过亲信向村民“放话”并发放存单。一位村民后来反映:“村里负责房改工作的王某的妻子,将填着我的姓名的一张10000多元的银行定期存折送到我家。她说,这是前任支书挣的钱,现在要分给村民。每人计划分5000元,现在先给3000元。如果选举时选上王急义当村委会主任,再给2000元;如果选不上,不但2000元不给了,这3000元也不给了。因为这3000元的密码或提前取款时的开信权都掌握在王急义手中。”更猖狂的是,在王急义受到党纪处分的第二天,即正式选举当日,他居然还在选举现场高叫:“因为发钱,昨天给了我一个处分,今天如果选上我,明天我再给每人2000元。就是判我三年徒刑我也干。”

  如此明目张胆的贿选,确实是给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留下了墨黑的污垢。

  其五,贿选目标日趋低层化。一般说,村官选举,主要是指村委会主任(包括副主任)的选举,竞争最激烈的也主要是村长这个“官位”。然而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厚实,村级事务众多,连村民小组长都成了一些人竞争的目标,甚至不惜大肆贿选拉票。前不久,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汉坑二队在选举中,就有人大把花钱购买选票争当小组长。一位村民在向当地媒体报料中称:“我们村在刚刚进行的队长选举中,有人公开花钱向村民买选票。第一轮选举时,这个人向村民开价一张选票100元,第二轮选举则提高到200元买一张选票,不少人收了钱违心地投了这个人的票,我也收了他200元钱投了他一票。”由于这个人“出手大方”,终于“顺利当选”:“上午吴某某和原队长吴某某都得47票;下午再选时,吴某某却出入意料地获得90多票,而另一候选人(原队长)以18票之差落选。”

  无独有偶,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臭泥坑村也出现了贿选村民小组长的事件。2004年7月22日和8月7日,该村接连进行了两次村民小组长选举。第一次,樊某略胜侯某,但有关部门解释说由于第一次出现了两名非选民投票和有的选票名字错误,决定进行第二次选举,结果侯某反败为胜。然而,这一结果立即被指责为贿选。举报说,侯某在第一次选举后,自己及其亲属多次向部分选民送色拉油、啤酒等,还向部分村民送了几百元不等的现金。

  瞧,连区区村民小组长,也成了贿选的目标。可见,有些人对农村组织中权力的痴迷程度。

  顺便需要提及的是,除上述五大特点外,在个别地方,为了竞选村官,还出现了暴力化的苗头。2005年年初,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村与后谢村两村合并,原新市场村村委会主任潘某与原后谢村村委会主任盛某为竞选新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发生矛盾。潘某为了当选,竟提供车辆、资金指使他的外甥杨某纠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去“教训”盛某。4月15日晚,在盛家门口,杨某不断用言语挑衅盛某,希望发生“冲突”,因对方的忍让,杨某等人没有达到目的。然而,杨某等人在返回途中遇到了盛某之弟,便对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后又持刀、棍等对闻讯赶来的盛某和后谢村民大肆砍打,致使盛某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

  这种借助暴力企图从“肉体”上伤残乃至消灭“对手”的倾向,更具危险性。我们必须加以密切的关注。

  总之,“贿选村官”“版本”的不断升级警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选举中贿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诚如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所说的,贿选的存在,说明“村官选举”还没有完全实现民主和公平,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的确,贿选的存在,首先会在相当程度上摧残民主。我们知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不开民主的选举制度,而贿选恰恰是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影响了民主选举的良好声誉,阻碍了民主选举的发展进程。

  其次是强奸民意。民主选举所产生的领导干部,应该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而贿选产生的干部,虽然形式上还是由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只是少数人或是极个别人意志的反映。特别是,如果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由能力有限、品行不佳甚或贪婪无度的人贿选当上的,这无疑是对广大村民意愿的玷污,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都将具有巨大的危害。

  第三是动摇信心。如果由贿选而当上的农村干部没有切实为村民服务,为村民谋利,那么,人民群众就会对我们的干部队伍失望和抱怨,并进而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政策产生怀疑,动摇对选举的信心。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民主与法制,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形象,最终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毕竟,比起数千年的专制,民主在农村的出现还非常短暂,我们应该允许这项民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或伴生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在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最终领会到自己手中的一票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并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使他们在决定把票投给谁时会越来越谨慎、越来越负责,并以坚定的立场、坚决的态度,不断完善政策和法规,从党纪政纪和法律上加大惩处贿选的力度,以努力遏制贿选这一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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