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一年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总体情况来看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要真正把《实施纲要》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需要我们继续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
一、克服思想教育的偏差,在创新思想教育机制上下功夫。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环节。近几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思想教育方面尽管做了许多工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不突出,内容较空泛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创新思想教育机制上入手。一要突出教育重点,着重抓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要真正克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反腐倡廉教育中“领导得病,群众吃药”的问题,让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受教育的重点,切实抓好各方面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二是惩治与预防并重,创新思想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反腐倡廉教育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情况和特点,坚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尽量消除只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教育的现象,教育方法的因人施教和教育形式的鲜活生动,要切合实际和言之有物,力戒笼统分析和空洞说教,使受教育者真正从中受到教育而不是感觉与己无关或者在走过程。三是创新思想教育目标管理的长效机制。为使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变“软任务”为“硬约束”,从而创新思想教育目标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拓展思想教育的范围和空间。要逐步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和国民教育体系,在全社会倡导培养“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增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
二、克服制度建设的缺欠,在创新防范惩处机制上下功夫。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预防腐败的行为规范,是惩治腐败的准绳和尺度。依法治腐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与《实施纲要》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我们尤其要在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一是要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制度建设要符合党的建设规律,反映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适应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的需要,界限清楚,标准明确。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各项制度之间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形成一个既有根本制度、具体制度、实施细则,又有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的制度体系。就党内法规而言,虽然颁布实施了一些基本的法规制度,但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还不完善,一些法规制度缺乏具体性,操作困难,正如有的同志说“制度像是万能的,但管不了眼前的具体事”。其三,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和价值在于其适用性和强制性,所以依法治腐不仅要切实解决有法可依问题,而且还要切实解决有法有制度必依,执法执纪必严的问题,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封建统治的历史比较长,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目前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还屡见不鲜,这就严重削弱了制度的严肃性。依法治腐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锲而不舍严格执法执纪,树立起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形成奉法者强的法治氛围,使反腐倡廉的基本法律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全体公民的理智认同,进而激发起全体公民对反腐败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如果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甚至形成奉法者弱的局面,那就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悲哀。
三、克服监督制约的弱化,在创新监督约束机制上下功夫。监督与制约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环节。只有对权力的取得、运行和行使的所有方面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腐败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治。遗憾的是,这种监督和制约目前在我国反腐败机制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被完全虚化。据此,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监督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尊重监督规律,创新监督体制。针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权力配制失衡,权力机关、监督机关轻于执行机关,受制于执行机关的不符合监督规律的状况,加快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提高监督效果,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二要突出监督制约重点,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要着重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要加强对腐败多发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三要更加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反腐败工作。能否形成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这么一种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是关系反腐败成败的一件大事,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觉悟和积极参与,仅靠纪检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单打独唱,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是很不现实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因此,要在逐步推进政务、党务公开上下功夫,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照法律和规定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针对目前监督举报的“成本”太大,监督举报者屡遭打击报复、人身迫害的尴尬状况,要研究制订切实保护举报人、证人和监督者权益的政策法规,保护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四是要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及协调机制。从表面看,我国目前监督的主体为数众多,监督的队伍十分庞大,监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各种监督在总体上大多处于分散、“独立作战”的状态,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互不搭界,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彼此配合、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因此,建立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协调机制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制定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对各监督主体规范其地位、职责、权限,规定其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各监督主体明确各自的具体工作目标,减少职能交叉,减少推诿扯皮,提高监督绩效。
总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新课题,它既包含了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源头治本的内容,使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相互贯通,融为一体。教育具有引导性,侧重于强化;制度具有规范性,侧重于强制;监督具有威慑性,侧重于约束。教育为制度和监督奠定思想基础,制度为教育和监督提供根本保证,监督为制度和教育扩展路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改革创新是最根本的出路。
(本文作者系商洛市委党校文史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