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于为人民服务,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推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可以用来为少数人谋取私利,阻碍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对领导干部个人来讲,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就会给个人带来荣耀;为个人谋私利,就会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权力是把“双刃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领导干部的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权力的腐败。从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丛福奎等以权谋私的过程看,都是因个人权力欲的恶性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不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而是用来聚敛钱财、沾染美色、买官卖官等,以致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沉重话题。要把这一问题解决好,卓有成效地制约监督领导者的权力,遏制腐败,关键和根本在于以科学的发展现为指导,建立一套有效、管用、健全的机制。
一、严把选人用人关,创新领导授权机制
实践证明,竟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来当领导干部,让其掌握好手中的权力,不负众望,廉洁勤政,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关键环节。我们讲的授权制度,实质上就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选拔谁,任用谁为哪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就是按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他赋予一定的权力。创新授权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多,但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看,主要应建立和完善以下三项制度。
第一,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干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问题,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关注。为了避免上级领导先入为主选苗,少数人商议定调,诱导群众划圈,把群众有意见和自身“带病”的个别人选拔任用到领导岗位上,避免为以后滋生腐败留下隐患,应开阔视野,大胆实施政务公开,建立以公开为基础前提、群众能够较大程度参与的干部推荐制度;建立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保证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干部考察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健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制度;建立以竞争为基本特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干部选拔制度,实行不称职干部待岗、转岗学习、离岗分流、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办法,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
第二,建立权力剥夺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授权后行使权力的监控,一旦发现行使权力失范,包括领导者经济上不廉、工作上不勤、能力上不强、作风上不实等,对领导干部授权的党政机关可以行使质询权、调查权,根据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按照组织程序,适时进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降职、停职、免职等,剥夺失范的权力,遏制少数领导干部运用手中权力不干正事干错事、不干好事干坏事、不干实事干虚事的问题发生。
第三,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为什么具有决定干部提拔任命大权的某些领导不顾群众舆论,而把“带病干部”举荐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明确,他们没有任何顾忌风险,所以就从狭隘的个人目的出发,用感情近的人、关系铁的人和行了贿的人,肆意践踏干部提拔任用标准。所以,要预防把“带病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讨论界定干部的责任,包括党委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坚持的原则程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党委成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特别要明确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政策、程序,严重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而使每一位参与推荐提拔干部的同志强化责任追究意识,把对同志负责、对党负责和对个人负责更好地统一起来,用细知情权摸实情,用足参与权善监督,用正举荐权认准人,切实维护干部提拔任用的严肃性。
二、完善权力运行规则
权力运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像火车一样要确保正常运行而不出现差错,必须用统一的“铁轨”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这不仅可以预防权力运行失范,而且还是对权力运行失范行为进行校正的尺子和标准。作为领导者,在完善权力运行规则过程中,必须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权限确定出发,从三个方面制定出科学的而不是盲目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实用的而不是“做秀”的、便于操作的具体系统规定。
第一,科学设置权力界限。领导干部所处的岗位不同、职责不同、权力大小也有差异。设置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界限,目的就是适度确定某种权力的自身界限,对领导干部可以在什么范围、什么层面行使权力做出明确规定,超出这个范围、层面就是违背规则。就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和政府领导而言,主要应做到:减事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合理设权设事,规范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规定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环节、审批手段、审批操作和标准等;实行定期会签制度,避免多头审批和重复审批;科学分解事权,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实行部门、单位之间平行交互制约监督。通过科学设置权力界限,便于领导干部按制度办事忙而不乱提高效率,又使领导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用而不滥,杜绝权力自由裁量过大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切实把有限的权力用好用活。
第二,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腐败现象是权力运行失范的附属物,而任何腐败问题都怕见阳光。所以,要制约权力腐败,必须对部门或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实行三公开。公开决策程序:对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人事调配等重大决策,要在决策前公布预定目标和计划,在决策过程中做到科学评估和公平选择,在决策后公开方案,真正体现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风亮节。公开行政过程:依照法定程序,把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公诸于众,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努力争取更多的干部群众参与行政管理。公开财务支出:领导干部经济上廉洁不廉洁,是干部群众议论评价最多的一个热点话题。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费开支,主动让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既有利于预防和制约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假公济私、大吃大喝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又利于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清白,消除群众的一些误解和非议,增强对党组织的向心力。
第三,强化用权不当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用权不当行为的责任,应建立在对领导者的用权行为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科学评估和公正考核的基础上。用权不当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任人应负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及责任形式等。
三、健全监督制度
任何权限既不能无限制地拥有,也不可能无限制地运用:一切权力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在监督的条件下行使。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才能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权力运行的高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第一,完善监督法制。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失控,滋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能到位和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反腐败立法,制定《监督法》、《新闻法》、《反腐败法》等,强化法律监督的反腐功能。
第二,建立权力失范预警机制。提前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注重事前防范。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做到领导权力行使到那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组织监督就实行到那里。对有不良苗头和错误倾向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提醒,促其警醒,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组织部门与监察机关联系通报制度、信访通知书制度、干部考核情况反馈制度,对有问题的干部早打招呼,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建立权力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监督,必须有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这主要包括:强化监督,并使该系统能够相对独立,形成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改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的状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职能,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党政机关分离,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减少制约因素;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在系统内制定监督措施,进行过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对领导干部实行全方位监督,既监督他们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又监督他们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加强监督网络建设,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