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的加大,对许多领域因工作失误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失职错误与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是由于违纪主体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此,查办责任追究案件必须掌握其内在规律和特点,采用灵活机动的办案策略和技巧,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要准确掌握办案时机。在查办责任追究案件过程中,有关媒体多有披露,领导也多有批示,或急办快办,或严肃查处,使发生的问题程度不同地“升温”,有把矛盾扩大化的趋势。同时,在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正在全力以赴处理有关善后事宜,忙于应付来自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过问和关照。此时,纪检监察机关不宜过早地介入,过早地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免干部思想产生波动,导致局势不稳,给工作造成影响。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在掌握事件总体概况的基础上,待事件基本平息、各种善后工作基本到位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人性化的工作策略派入调查组,从总结整改入手,认真查清案件事实。
二要科学选择案件突破口。责任追究案件往往通过初核后,办案人员了解到的情况是会议安排部署了,文件通知下发了,责任书也签订了,人员分工到位了,结果却是不愿发生的问题发生了,使办案人员陷入一筹莫展、无所适从的境地。调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吃透案情,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人为因素都有哪些?采取“逆向推理”的方法,即拿“结果”推“过程”,错误的结果必然存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上的错误(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除外),从“严”字上着手,从“实”字上寻突破。严,就是要严格拿制度、规定和职责作衡量。实,就是要查责任和任务是否落到实处,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以此来寻找工作中的疏漏和薄弱环节,一般应从事发基层和外围了解真实情况,然后再与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核实,落实责任。失职错误有一个明显的表现特征,就是拿其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来讲,“你应该怎么做?”而实际上你没有这么做,工作上的偏差正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所在。通过比照,其失误或失职之处就自然表现出来,这样选突破口就容易选准。
三要严格区分责任。失职类错误的责任人一般划分为三种: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务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定的其他副职。
四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一是既要细致调查,又要果断作出处理。在调查阶段不能盲目介入,粗枝大叶,违反调查程序,片面追求办案进度,而要做扎实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处理阶段不能等待观望,瞻前顾后,等指示、看眼色,而是要按照办案“二十四字”方针,及时果断作出结论,给群众一个交待,给干部一个明白。二是既要严肃纪律,又要恰当把握责任追究的范围,对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员,既不能“株连九族”,打击处理一大片,也不能采取“杀鸡给猴看”的方法应付过关,而是要找准产生工作失误的要害部门和关键环节,实事求是地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进而作出严肃处理,既不放过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也不使工作兢兢业业略有失误的人员受到牵连。三是既重视惩处的作用,还要做好正面教育。对那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进行必要的惩诫。另外,在惩处的同时,发案地区和部门一定要总结经验教训,牢记血的代价,拾遗补缺,堵塞漏洞,增强责任意识,尽职尽责干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