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腐败成本,是指在一特定社会中,腐败行为人在腐败交易活动中经常发生的金钱、精力、时间及心理压力的消耗,腐败行为一般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制裁、谴责,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上付出的成本。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预防和遏制腐败,是反腐领域的一个新探索。
一、“提高腐败成本”的理论依据
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在其《控制贪污腐败》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腐败问题的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所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这个公式从腐败者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腐败收益、腐败成本和腐败动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在治理腐败问题上的运用,具有启发意义。研究腐败产生的内因动机,首先要理解以下三个概念:
1.腐败收益:是指由于权力的不正当运用而为权力人带来的非正当收益。它包括收受的贿赂、贪污所得财产、权力肆意运用带来的权势感,以及色情享受等等。这部分收益,具有非法性,与正当收益(薪金与福利)是相对而言的。
2.腐败成本:指腐败行为一般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实现的制裁和谴责。包括进行腐败过程中腐败行为人付出的金钱、精力、时间、及心理压力等等。
3.腐败动机:它是腐败行为人为了满足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某种需要而实施的腐败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对比关系决定着腐败动机的产生,是一对因果关系。人的行为在为其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使其付出代价,或者叫成本。腐败是需要承担风险和支付成本的,任何一个腐败分子实施腐败行为时都会慎重考虑,大多数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在认真地对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在欲为腐败行为之前都有一个关于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经济计算过程,只有当权力主体有腐败的意图,并且认为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时,才可能产生腐败的原始动机,实施腐败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二、“提高腐败成本”的经济学方法和运用
1.提高腐败风险成本,关键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丢资本。支付政治成本,是腐败行为人实施的腐败行为,在被发现和被制裁以后,丢掉的政治权力。政治成本与法律、经济、道德成本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腐败分子在政治上付出成本之后,还要在法律、经济、道德上付出成本,惩处之后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综观中国反腐败现代史,在很短的时期内接二连三地将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这样的高官送上了审判台、断头台,通过“动真格”,使一些腐败官员沦为阶下囚,失去了政治上捞取资本的机会,是史无前例的。今后,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机制,使腐败犯罪的党员干部葬送政治前途,断其政治生命,该降级的降级,该开除的开除,让其在政治上承担最大的风险。
2.提高腐败风险成本,关键要叫腐败分子在经济上高成本。支付经济成本,是腐败行为人实施的腐败行为在被发现和被制裁以后,付出的金钱、资产消耗。目前,一些腐败行为惩处后之所以不能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主要与腐败行为人在经济上付出的成本过低有直接关系。
据有关刊物报道:2002年8月30日,原任河北省沧州市委书记的薄绍铨,现年58岁,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68.5万元,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前,2001年6月8日,经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罢免职务。
(1)被发现和被制裁以前,薄绍铨的腐败收益大于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如果将其付出的经济成本(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所得处罚)定位于“0”万元(次),假设薄绍铨的年薪为3万元左右,用公式计算:
腐败收益=贿赂收入168.5万元-(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经济处罚)0万元(次)=168.5万元;
腐败动机=贿赂收入168.5万元-(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经济处罚)0万元(次)>薪金3万元左右。
(2)被发现和被制裁以后,薄绍铨的腐败收益小于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可以将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定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次×168.5万元,用公式计算:
腐败成本=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1次×经济处罚168.5万元=168.5万元;
成本负债率=×100%
=×100%
=10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增加经济成本就是要减少腐败分子利用政治权力获取的腐败收益。在薄绍铨一案中,从(1)可以看出,如果薄绍铨的违纪事实得不到经济处罚,该撤职的未撤职,该降级的未降级,不仅助长了他的腐败行为,而且还会给社会继续带来危害。从(2)可以看出,只要对薄绍铨“免职、退款”双管齐下,增加其负担的经济成本,使他得不偿失,从而铲除贪利动机,达到有效防止腐败的目的。
3.提高腐败风险成本,关键要叫腐败分子在法律上“赔血本”。支付法律成本,是腐败行为“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或概率)”与所应受处罚相乘而得的积,是腐败行为人为其不法行为支付给司法机关的成本。
解放初期,天津市委书记刘清山、行署专员张子善盗窃机场建筑款、治河款,骗取银行贷款155亿元(旧币,折合人民币171.6万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将二人送上了断头台。刘张二人付出了沉重的腐败代价,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同时,也对反腐败提供了有益启示,对腐败分子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腐败分子,从法律上剥夺政治权利,从而增大来自司法方面的成本。
(1)刘清山、张子善二人都受到了法律制裁,付给司法机关的法律成本用公式计算:
司法成本的加权平均数=
=
=1(或100%)
(2)如果刘清山、张子善二人只有一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付给司法机关的法律成本用公式计算:
司法成本的加权平均数=
==
=(或50%)
衡量腐败行为人付出法律成本的标准有:从(1)看,刘张二人的腐败行为依法受到了处罚,付出的司法成本为100%,有效遏制了腐败;从(2)看,刘张二人的腐败行为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或概率只有一半,付出的司法成本仅为50%,助长了腐败。所以,惩治腐败要明确法律制裁结果的法定效力,着眼于三个方面的威慑作用。其一是名誉和地位的丧失,刘清山、张子善二人失去了天津主要领导的职务和地位;其二是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违法犯罪以后不仅没收了不合法财产,而且个人应得的薪金、福利被取消;其三是个人政治权利的丧失,不仅剥夺了政治权力,而且还被判处死刑,从而增大了来自司法方面的成本。
4.提高腐败风险成本,关键要让腐败分子在道德上多亏本。支付道德成本,是腐败行为人在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同时,还须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评价和谴责。
据报道,近年来查处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在广州、深圳等地查处的102起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被查处的官员几乎都包养了“二奶”。成克杰便是典型一例,1992年在与李平勾搭在一起后,李平便利用成克杰手中的权力为不法分子乱办事,从中大肆收受贿赂,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成克杰最终沦为阶下囚,受到了道德伦理的谴责。
从心理角度看,腐败行为人成克杰在道德败坏之前可能进行了腐败收益(色情享受)与道德成本(社会谴责)的经济计算过程,只有在腐败收益大于道德成本的前提下,才会产生道德败坏的心理动机。因此,成克杰的腐败行为与其道德成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公式计算:
道德成本=Σ效价×期望值
用M表示道德成本,用V表示效价(道德损失),用E表示期望值(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概率),上述公式可表示为:
M=ΣV×E
(1)道德成本具有很大的弹性,由于人的道德观不同,同一事对不同的人,结果差异很大。如果腐败行为人成克杰是一个良知未泯者,心理压力很大,那么期望概率为最大值(E=1),付出的道德成本就大。反之,心理压力就小,期望概率为最小值(E=0),付出的道德成本就小,任何耻辱在他看来都无所谓了。
(2)道德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一个社会总体水平的高低。在一个崇尚礼仪的文明社会中,估计被发现和被制裁的可能性大,那么期望概率为最大值(E=1),腐败者必将为其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负债。而在一个道德衰落时代,估计被发现和被制裁的可能性小,那么期望概率为最小值(E=0),腐败者受到的心理压力和谴责就很小。
从以上分析中得知,提高腐败行为人的道德成本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提高自律能力和加强自我监督,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廉政之德,让其承受巨大的精神负担。二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曝光、评论等,可以促成社会舆论,唤醒民众的道德观念和正义情感,形成社会压力。
总之,在反腐败斗争中,针对腐败屡治屡犯的问题,应该进行积极探索和研究,进行科学创新,寻找最佳治理方法和途径。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治理腐败问题,是一个简单化和理论化的分析模式,应该重视成本的价值和运用,并有效地运用这一特殊工具,评价治理腐败的效果,准确衡量腐败分子受到惩罚的尺度,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