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初夏的北京已是骄阳似火,暑气逼人。6月20日清晨9点左右,在某办公楼开会的京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和京澳欧陆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天洗被北京市纪委请去谈话。
立案调查 实施“两规”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1999年8月至2000年2月,北京市审计局对京澳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了审计评估,并对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在1994年至1999年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京澳公司是北京市经贸委出资在澳门成立的公司,可以说是北京市政府设在澳门的“经贸窗口公司”。该公司的业务除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对外投资以外,主要是开展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短期信用贷款额度”(T/R)是银行的一种短期信用方式。京澳公司采用以市经贸委向银行出具告慰函的方式,由银行提供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该公司为客户开具信用证,收取手续费。客户用T/R贷款支付货款,在3个月内还贷,并支付利息及手续费。
1999年3月,银行对所有T/R业务全部停贷,致使京澳公司的T/R业务停止,这时,京澳公司多年来积累的问题就全部显现了出来。
原来,这几年,京澳公司的大量T/R业务都没有按规范操作,客户手中的大部分贷款并没有在规定的3个月之内还清,而京澳公司为了继续开展T/R业务,便掩盖客户不能还贷的真相,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即在B银行贷新款偿还在A银行的旧贷款,三个月快到期时,又在C银行贷新款以偿还在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就这样,大量资金留在客户手中,而客户不能及时还款的现状被一笔一笔的贷款——收取手续费——还款—— 再贷款的表面的业务繁荣景象所掩盖。而京澳公司又对客户手中的贷款缺少有效的监控,致使大量的贷款逾期不能收回。截止到1999年6月,欠款总额已达1.93亿港元,而这些欠款的公司目前大多严重亏损,甚至倒闭、注销,这便意味着绝大部分欠款已经打了水漂,而这个债务的窟窿就必须由北京市政府出资来堵上。
那么,究竟为什么这么多笔大额资金就这样白白的流失了?谁应该对国家的这些巨额损失负责任?
审计结果很快报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2000年5月16日,市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由市纪委介入,调查京澳公司的经济问题。
很快,由市纪委、市审计局、市城市开发集团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对京澳公司的问题开始进行调查。经过初查,专案组发现,在1.93亿港元的T/R欠款中,京澳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直接审批的就达1.5亿港元。
欠款最多的是由蔡季良担任董事长、马天洗为总经理的京澳公司的子公司欧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其资金大部分是京澳公司以T/R贷款的方式提供的,欠款本息达8700多万港元。因资不抵债,欧陆公司已被工商局注销,马天洗有重大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面对这么多客户手中的大笔贷款不能及时还清的状况,京澳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有效的催款措施,反而还继续为这些客户开具T/R信用证。对此,总经理蔡季良负有严重失职的责任。蔡为什么要这么做?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别的文章呢?
欧陆公司是个重点,要想查清这个案子,就得查清蔡季良,查清马天洗。于是,重点便首先集中在了这两个人的身上。
兵分三路 发现蛛迹
马天洗和蔡季良分别被叫到指定的房间谈话。
尽管对这次“两规”毫无防备,但老谋深算的蔡季良仍是侃侃而谈,为自己开脱着责任。另一边,与马天洗的谈话也在同时进行着。
马无洗自以为聪明,拿出早就编好的一套托词,同办案人员打着马虎眼。
专案组决定,先从欧陆公司的进出货款入手查。于是兵分三路,分赴中山、大连、兰州三地调查欧陆公司出入货款情况。
10天后,调查人员返回北京。兰州一组了解到马天洗曾让一个代销服装店老板将欧陆公司少量货款通过邮政储蓄划拨到他个人的账户上。中山一组则获得了欧陆公司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国税局罚过款的重要线索,并发现该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的倒账过程中,曾有过多次提取现金的情况。
收获不大。但是疑点增加了:从公司往来经营账目上看,欧陆公司服装贸易的进出款基本上没什么问题,那么8千多万元是从哪儿蒸发掉的?欧陆公司为什么要用假增值税发票?一共用过多少假票?这和公司亏损有没有关系?
调查表明,马天洗的欧陆公司及同样由蔡季良担任董事长、由马天洗担仁副董事长、唐某担任总经理的中山京澳公司曾多次以“货款”或“欠款”名义向广东一些企业开过多笔汇票,之后又被转往他处,再打回欧陆和中山京澳公司。在这过程中曾被提取现金。这些倒账行为的动机是什么?那些资金最后究竟落入了谁的手中?
跟踪追击 再赴广东
7月17日,调查组再赴广东调查取证。
他们此行的目的很明确:一是要查明欧陆公司从广东省取得的用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的来源、真伪、具体数额。二是要摸清欧陆公司及中山京澳公司以“货款”名义开往有关企业的汇票的去向。三是要查清中山明兴石化公司等7个使用T/R贷款且欠款数额巨大的单位的性质、使用T/R贷款的详细过程及他们与蔡季良之间的关系。
经过近38天的艰苦调查取证,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欧陆公司曾从广州润茂兴商贸公司、众宝贸易等5家公司取得21张增值税发票,其中,19张系虚开,价权总额173万余元;
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欧陆公司从广东江门同诚贸易公司所取得的19张增值税发票均系虚开,价税总额37万余元;
同样,中山京澳公司也从同诚贸易公司虚开了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278万余元;
马天洗曾伙同珠海安华公司经理、中山京澳公司总经理唐某以“货款”名义将欧陆、中山京澳公司资金汇往广东中山市中商酒店总汇等三家企业,而这几家企业又将钱款打入珠海安华公司,珠海安华再将钱款转入欧陆、中山京澳公司的账户,而欧陆、中山京澳公司则将珠海安华转来的款项以“其他应付账款”名义记入珠海安华名下,从而形成假负债。之后,马天洗又与唐某合谋将假负债变成真负债,恶意侵占了公司的大笔财产。
马天洗等人在转移资金过程中,大量资金被提现,为个人所侵占。
中山明兴石化公司等7个使用T/R贷款且欠款数额巨大的单位,其中六个系私营企业。找他们调查取证时,这些业主大都避而不见……
调查组赶回北京,对马天洗展开了攻势。在证据面前,马天洗交代了部分事实。
欧陆公司除了利用信用证贷款经营服装以外,主要的“业务”就是为京澳公司开展T/R业务循环倒证制造虚假的进货、出货合同并进行倒账。由于服装生意一直不景气,贷款逾期还不上,加上许多为贷款而签订的合同本来就是子虚乌有,谈不上任何利润,还要加上高额的利息及手续费,窟窿越来越大。欧陆公司事实上成了京澳公司用来制造虚假合同以循环开具T/R信用证倒账的公司。
马天洗还交代,在资金周转过程中那些“朋友”都曾经提取过现金作为回扣,自己也曾提取了大量现金,除了自己挥霍以外,很多都给了蔡季良。
柳暗花明 真相大白
11月22日,专案组人员到了澳门。通过对京澳公司的调查,他们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
蔡季良在京澳公司的4年多时间里,很少和员工们交往,公司里很少能见到他的身影。由于他经常独来独往,行踪诡秘,公司员工们都在背地里称他为“独行侠”。由于贸易业务都是他一人主管,许多T/R业务及投资项目大都是他一人说了算,事后再和其他领导打个招呼。
京澳公司只有16名员工。在蔡季良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后,将京澳公司的授信额度由一家银行的0.9亿港元增加到6家银行的2.6亿港元,并与京澳公司原来的大部分贸易客户都终止了T/R业务往来,而自己通过私人关系发展了广东中山、福建泉州等20余家新客户,而这些客户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对这些公司的资信情况,蔡季良并没有认真地了解,又没有安排足够的人力参与、监督资金的管理,致使流入这些客户手中的资金基本上属于失控状态,不能按期收回。
为了归还前期贷款,继续从事T/R短期贷款业务,也为了掩盖客户手中的资金不能及时偿还的事实,京澳公司就采取伪造附随单据和文件的做法,编造假合同,假贸易,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介取信用证,借新贷还旧贷。
这样,表面上是加大了短期信用贷款的业务能力和业务量,实际上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资金滞留并继续流入客户手中,另一方面利息不断增加,亏损的漏洞越来越大。从1995年10月以来,京澳公司循环开取的信用证共125笔,金额高达4.42亿港元,其中由蔡季良个人直接运作的有3.93亿港元。
另外,蔡季良上任后还违规用短期信用贷款搞长期投资,先后设立了8家全资及控股企业,并自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甚至不参与管理,有些项目屡投屡亏,尤其是投资的4家全资子公司,因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已经全部停业。
其中,北京欧陆公司和中山京澳公司是蔡季良在1995年和1996年成立的子公司,由他自任董事长,并任命马天洗(当时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和唐某(珠海安华公司经理)为总经理。事实上,成立这两个公司表面上是为了扩大经营他围,经营服装等其他业务,实际上主要是为了便于京澳公司制造假合同,倒假账,使资金能顺利在几家银行周转,方便倒用信用证。
从1996年4月至1999年2月,马天洗等人伙同一些广东不法商人为欧陆公司和中山京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1张,价税合计1400余万元。
蔡季良初步交代,1995年至1998年,因他多次为欧陆、新佳翎、三荣等公司开立信用证,为表示感谢,这些公司曾多次送给他钱物,折合人民币16万元。
鉴于蔡季良受贿数额巨大,2001年1月2日,市纪委专案组建议对蔡季良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理,并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2001年1月,市检察院反贪局对犯罪嫌疑人马天洗、蔡季良刑事拘留。
在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长的带领下,市纪委、检察院调查人员在广东、福建又连续奋战了60余天,通过艰苦的日夜蹲守、网上追逃及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又找到了更多的涉案人。
经过激烈的交锋与耐心的政策攻心,调查人员又获取了新的证据:
中山京澳公司总经理唐某交代,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间,蔡季良先后五次向其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5000元、港币65000元;三荣公司总经理林某证实,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蔡季良向他索取、收受人民币12万元、港币52000元;
中山明兴石化公司总经理郭某供认,1998年9月,他应蔡季良的要求,帮其购买了中山市雍景园房产一套,并为其交付人民币35万元。
蔡季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使11800余万元的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并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蔡季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