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思考 ——从《清洁空气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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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年美国国会拟修改《清洁空气法》,以加强对汽车排放废气的控制。为此,国会要求美国科学院对该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此判断是否需要修改这部法律。于是美国科学院在波士顿和洛杉矶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统计,各种污染物及其它因素对房价的影响被考虑进去,最终得出了一个隐形的清洁空气市场的供求曲线,国会据此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了修改。此后,美国历届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政府部门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行政法规时,必须预先对该法的可能收益与耗费及其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只有论证其收益高于所付出的代价的情况下,联邦管理和预算局才能评审通过,并正式颁行。

    这种运用经济性分析方法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的实践,为规范我国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提供了借鉴。

    一、现行政府经济行为的越位

    我国自古就有“强政府”的历史传统,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政府控制着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并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等行政强制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产到消费,从微观到宏观。在这种“政府全能主义”的惯性作用下,以行政强制手段管制经济的制度在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也一直延续着,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大量表现为政府(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委、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及大批“红头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了有关涉外经济管理事项的400多个法规和规章,约等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涉外经济法律的7倍。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中,由国务院提出议案的约占70%。在1979年至1999年上半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约310个,而同期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法规约1500个。

    第二,我国经济法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条文,远远多于规制有关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条文,且多以收费、办证照、审批等内容为主。

    第三,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手段简单,其中权力手段多于非权力手段,直接管制多于间接调控,微观规制多于宏观调控,行政救济多于司法救济,公权救济多于私权救济等等。

    政府的这种“全能管制”弊端重重,制造出大量的既得利益者,这也往往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政府万能主义弊端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的管制,要么“一收就死”,要么“一放就乱”。那么,如何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呢?笔者认为必须改变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尽量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改变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

    二、重构政府干预经济的新路径

    笔者以为,既然政府干预经济本源于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那么政府经济干预行为就必须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与市场机制相耦合,从而发挥政府尽管是补充与完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作用。直言之,弥补“政府失灵”的根本所在就是保证和实现“政府的干预必须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干预,”要求政府调节不以损害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为前提,使干预建立在市场自组织功能充分作用的基础之上。唯此,才能保证政府经济干预行为最小偏离市场机制,最大实现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笔者将其称为“经济性调整方法,或调整方法的经济性”。其内涵包括:

    第一,干预手段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众所周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同样存在弊端与不足,尤其是我国当前,因政府“过度干预”所带来的危害已经远远超过市场机制自身缺陷的危害。因此,既要政府积极伸出“干预之手”,又要保证伸出去的“这只手”确为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并不致于演变为“新的导致市场缺陷的手”。

   “经济性调整方法”的具体实施,应当注意运用经济性调节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性、强制性手段。表现在宏观调控领域中,即广泛采用税率、利率、价格、工资及运用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多种引导方式。这些调节方式因为不直接针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有效执行往往建立在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同意或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对于市场机制的破坏力也是最小的。目前,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自身经济体制的差异,已经形成各具特色的政府干预经济模式。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经济行为以维护“自由竞争企业制度”为基点,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及其适时松紧作为国家全面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政府经济行为主要集中体现在计划、政策、立法和建立社会保障等方面;日本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干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尤其注重发挥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和行政指导等手段,而这恰恰被认为是日本实现经济振兴和经济赶超的法宝。以日本的产业政策为例。1952年到1956年,日本通产省倡议并公布了产业政策法令,第一个法令《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即被认为是“划时代的立法”。法案中,刺激与鼓励两手结合的调整手段成为完成经济计划的主要手段。具体内容包括,对采用新机器、新设备的企业给予政策补贴、减免税收,特别是责成中央和地方政府用公费建设港口、公路、电力网以及工业区,供被批准的企业使用。这大大降低了成本,促进了钢铁和石化工业的发展,最终成功地实现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目标。

    在微观规制领域,经济性调整机制则意味着,政府需要改革“直接管制”为“放松管制”,通过有意识地引入和支持市场机制,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办法,纠正市场机制的偏差和弊病。例如,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旨在提供一套规则体系,在公共领域恢复竞争,以此来克服市场不能提供而由政府提供则效率低下等弊端;至于市场外部副效应问题,完全可以由政府以“还权于民”的方式予以克服。如在环境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征收超标排污费,谁污染、谁付费,污染治理逐步社会化、市场化。再比如为制止虚假广告的泛滥,美国实行了“纠正性广告”,即责令发布虚假广告者比照虚假广告的发布期和广告费用,再行发布“纠正性广告”,其内容是揭露自己的广告有假,劝大家不要买这种产品。显然此种更富有“市场化”的干预手段与我国以行政处罚进行的强制管制方法相比,也更具有效性和更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利用市场化原则,增加政府干预手段的市场因素,往往更富经济效益,且能更为有效地克服减少和避免国家干预的不足和弊端。

    第二,干预主体必须由以政府为主导转变为以政府与社会中间组织的联盟为主导。

    通常情况下,与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调节机制,而与社会中间组织相应的是社会中间调节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各类社会公共组织形式的新兴,逐步打破了国家市场的二元结构,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替代之。在这个三元框架中,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逐渐被转移至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在传统国家角色改革的过程中,各国的共同实践是减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须的方面,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非政府社会团体的作用日益扩大。政府不再是人民利益的惟一代表。”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者不再仅限于政府,还有大量兴起的被称为“第三力量”或“第三部门”的社会中间层。这些中间组织所特有的服务、干预和协调功能,使之所发挥的社会中间调节机制起到政府和市场不能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双重不足和缺陷。至此,新兴的社会中间调节机制就为经济法摆脱过去完全依赖政府行政调节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例如,20世纪80年代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家的分析研究表明,这些国家大都普遍建立并充分利用了介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调节机制。例如,德国通过宪法规定并得到宪法保障,建立了一个比较平衡的社会市场机制和社会伙伴关系体制。这种体制具有明显区别于国家调节机制的功能,表现在秩序政策上,作为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控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又一种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在市场和国家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比较高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上,行业协会为国家节约了相当大的成本,使决策更趋周严,也间接透过组织及舆论去影响经济决策。该体制动员了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从而保证了德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三,干预理念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具体讲就是,“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所以,政府应该设定干预成本,杜绝不经济的干预行为,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铁路部门的私有化与核心公共部门的市场化和美国进行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就是基于相对过高的干预成本而作出的制度变迁。”而本文开头引述的《清洁空气法》的制定,同样是运用经济效益分析法的具体实践。

    三、经济性调整机制在我国的成功实践

    我国“入世”以后,转变政府职能的呼声愈来愈高。目前,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理念逐步与国际接轨,日趋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经济性调整机制在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过程中,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在有些领域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功。

   成功之一:公用事业的民营化

   政府垄断提供公共物品,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克服市场私利性的必然选择。然而,政府垄断的低效率、资源的严重耗费、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为既得利益集团所俘获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却让人们对政府管制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随着信息技术革新和市场资本的雄厚积累,政府管制依据日益薄弱,市场机制的变化要求政府管制手段的创新,最终促成以“放松管制”为标志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干预经济之手的这种“有限收缩”,正是政府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经济性调整方式替换传统直接管制方式的回应。2003年3月,深圳市率先颁布了《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随后建设部也颁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规章。这些规章的共同特征就是,实现了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政府从原来游戏规则的活动者变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一改往日的以行政强制手段统制经济为以行政契约吸引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配置过程,以行政指导方式推行政府规制目标,以诸如政府津贴、税收适度减免、民营化优惠贷款等激励性手段引导市场主体配合政府行为,最终达到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同时克服“政府失灵”的目的。

    成功之二:非典与禽流感时期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在去年非典时期及今年禽流感爆发期间,我国政府更是成功运用了包括产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预警、计划指导等在内的多种经济性手段,为及时挽回非典及禽流感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及恢复受创产业生产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充分展示出国家强有力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的现代经济干预思想。

    成功之三:民航总局对航空运输价格的放松规制

    最初,我国为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对航空运输价格实行票价管制,禁止打折。然而,暗折暗扣现象屡禁不止。为此,民航总局于2000年实行国内航线联营,并寄希望此项管制方案可以解决机票乱打折现象。然而恰恰相反,票价联营使得机票折扣更加猖狂无序。规制市场秩序过程中行政强制性管制手段的屡屡失败要求政府寻找新的规制手段。2003年,政府启动民航领域的改革,成立了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并与民航总局脱钩。竞争机制的引入带来的显著变化就是政府调整手段从惯于使用的行政强制手段转变为经济性手段。2003年,民航总局不得不宣布取消航线联营。2004年,民航总局顺势而动,颁行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正式以法律形式首肯了机票打折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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