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帽 岂能 当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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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从报上看到这样两则消息:一则是河北省清河县为鼓励所在地企业多纳税,有个不成文的做法,私企老板连续三年累计纳税超过100万元,就可得到一个副科级干部职务。近年来,随着“行情”变化,这个县的“副科级”“官帽”的含金量也在升值,目前已涨到600万元。据最新统计,至今,已有近10位私营企业主到县法院、劳动局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另一则是吉林省江源县出台政策,凡年利税或扭亏5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可直接录用为副科级公务员,10年来先后有25名私营企业主被提拔为副镇长,被当地群众称为“老板公务员”。

    读此报道,笔者对如此做法颇有微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些挣了钱的企业主纳税是他们的基本义务。反之,如果他们只挣钱不纳税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凭纳税多少奖励“官帽”,这种奖励不仅走了样、变了味,也是有悖现行人事制度的。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对于录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我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且其中很大部分属于人大的权力。所以,一个县级政府是无权将公务员职位“拱手相送”的。事实证明,把“官帽”当“奖品”,其弊端至少有三:其一,容易助长“弄虚作假”,驱使一些人为了得到“官帽”,欺上瞒下,数字掺水,进而诱发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歪风。其二,容易助长“短期行为”,驱使一些人为了“官帽”,而不择手段,“杀鸡取卵”,只顾追求眼前利益,不重增强发展后劲。其三,容易助长“权钱交易”,驱使一些人利用交叉兼职,官商不分之便谋取私利,成了新的腐败之源。由此可见,以“官帽”当“奖品”,无疑是“卖官”的另一种表现。

    众所周知,“为官”的前提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和政治修养,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水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综合素质。不符合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即使搞经济是“骁将”,但当领导不一定是“英才”。再说,培养和选拔干部有一套规范性原则、条件和程序。违背选贤任能的干部标准和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官帽”当“奖品”,必然会影响干部队伍的纯洁性,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甚至给党的工作造成损失。有鉴于此,故向决策者们进一言:切莫把“官帽”当“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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