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市对特大经济罪犯李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李真在被捕受审期间,在坦白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根据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以自己为反面教材致信专案组,对反腐斗争提“建议”。现摘录李真给专案组的信件的部分内容。
我个人认为,当前官场上突出的弊害是吏治腐败和结党营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渗透,不仅在党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而且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如不断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整治,无疑会成为我们党在前进道路上的极大危险和严重障碍。
建议一:要用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遏制腐败的普遍性,震撼贪官的心灵
据我所了解的社会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讲,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法纪条款来衡量,目前在我国逾越原则发生腐败问题的官员绝不是少数,腐败现象已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只是在程度上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任何腐败现象都是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加深的,可当前受到法律惩处的人数却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比例。同时,目前在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中,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腐败行为不对,却不愿或不能面对现实,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在评价着受查处的腐败行为,同时自己依然发生着腐败现象。同为腐败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状态,两者的效果之所以差之千里,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对他运用了法律手段,使其触动心灵,震撼思想。当前许多案件在查办到一定程度和深度时,往往因稳定因素而有所顾虑,使案件不能得以彻底查证,但殊不知回避矛盾求得的暂时稳定会使矛盾日积月累而势必导致长远不稳定,因为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其心灵不会受到强烈震动,思想不会发生深刻变化。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腐败行为是不会停止的,其程度只会逐步加深。
建议二:实行“宽严并举”的法律手段,完善改革办案机制
针对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我个人认为,若能采取一条既可使社会稳定不受影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又能对腐败等问题有效治理的措施,则意义会更加现实、深远。我认为在当前治理这些败坏风气的特定时期内,国家如果制定一条“宽严并举”的法律政策,这一效果有可能会得以充分体现。我所说的“宽严并举”具体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限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像“三讲”一样的反腐败运动。严格按国家法纪规定的条款,运用科学的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从严加大对腐败属实的查证面。对已查证问题的腐败官员,则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有宽、严不同的处理政策。对一小撮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性质恶劣的要坚决从严、从重惩治,但对大部分确已真诚悔罪彻底交代问题的腐败官员可记录在案,给他们一次悔过自新、戴罪立功的机会。如这一办案机制能得以运用,不仅可以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产生的社会作用和治理效果也就更为明显。首先,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全面查处腐败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正义事业,是任何腐败者没有任何理由敢非议的;其次,在办案中由于有这一政策的体现,非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相反还会极大地增强党的凝聚力,强有力地促进整体事业的向前推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随之也会显著提高;三是严格按法律程序及早从严查证腐败官员的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挽救干部,避免他们犯更大错误的有力措施。据我所知,目前在被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中,过去在被人举报或受到案件牵连后,都在极力想办法躲避组织审查,但一旦受到查处,又都在后悔当初所为,如果能早一点得到组织审查,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对此我就有着深刻体会,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
建议三:制定科学防腐方案,将反腐防腐工作与人事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如若开展反腐败运动,运用何种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至关重要,因为它对此项运动能否取得成效会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务必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同时因势必要涉及到众多人事问题,故应结合人事体制改革和干部交流等工作同步进行,这也是此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大好时机。因为当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对党的事业来讲并不尽如人意,传统的习惯势力使改革又极为艰难,因而对众多给予宽容的官员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进行考察。组织上在根据事业需要和其能力、品行进行统筹安排,受到宽容的腐败官员由于对党万分愧疚和强烈感激的心情,组织上无论对其做出何种安排都会无条件地愉快接受。这也是在正常状况下,难以达到的人事改革效果。
当今我国政局十分稳定,国内太平盛世,我相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 ,目前这种多年积累的腐败状况一定能得到有效治理,人们思想意识形态中一些长期扭曲的观念也必然会随之改变。党和人民的罪人:李真(文中小标题系编辑所加)(摘自《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