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监督的利弊及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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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建设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迫切的政治任务,在廉政建设中,构建完善的政府监督制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政府监督的优点

  研究我国政府监督问题,必须从正确分析现行政府监督的利弊入手。

  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政府监督即行政机关监督,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依据法定权限,对行政决策及其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和约束。它属于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法制监督。

  我国政府监督的优点是:

  1.历史悠久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发端于4000多年前的原始公社末期,自夏、商、周(西周)奴隶制国家出现,产生了行政监察制度的刍形。秦汉封建王朝的建立,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结合的行政监察制度格局;元明清时期,封建监察制度逐步完备,不仅创立了两制合一的科道制和地方监察行署制,建构起空前严密的监察网,而且陆续制定一些单项的监察法规。

  2.监督广泛

  政府监督的主要特点是:(1)政府监督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自身,属于政府的自我监督。(2)监督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工作特点。(3)监督权限相当广泛,监督对象的一切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都在行政监督之内。(4)这种监督具有及时、灵活、迅速的优点和经常性、全面性的特点。政府内部的监督,因熟悉情况容易发现问题,便于及时处理,有利于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观念,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中国政府监督的利弊及改革方向

  3.初具体系

  新中国成立55年,我国政府监督体制几经变化,现已初步形成四类多种的政府监督体系。这多种类型的监督保证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我国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二、我国政府监督的弊端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政府监督仍存在一些明显弊端。主要有:

  1.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容易造成“难监”现象

政府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其制约效果如何,则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然而,中国现行的政府体系中,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主体无法显示出应有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2.监督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弱监”现象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政府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但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各监督机构分工不合理,相互配合差。有的问题多方面插手,有的事情又无人过问。例如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政府信访部门只管来信来访。权力机关的监督,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只是间接的监督,具体问题的解决要靠有关行政部门。现有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又是被执行机构所代替,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有其名而无其实,特别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几乎流于形式。

  3.政府监督法制化程度不高,容易造成“漏监”现象

  政府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监督。但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行政立法体制不健全,权限划分不明确,在协调和完善各序列、各层面行政立法方面困难重重,导致不少部门和地方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自行立“法”建规,形成“立法无序”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法规自相矛盾,甚至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从而直接影响了政府监督工作的开展。上述“难监、弱监、漏监”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政府监督机制本身功能的发挥。

三、改革政府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

  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政府监督制度和体系,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提高行政效率是目的

  中国政府监督不仅仅在于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还在于积极推动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符合经济、效率和效能的标准。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政府监督,使行政人员提高其工作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改革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2.完善宪政体制是方向

  在现代社会,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是构成民主宪政制度的两大基石。完善中国政府监督制度对于建立健全中国宪政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3.制约行政权力是关键

  行政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权力的负面效应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方面直接破坏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和政治的不稳定。中国政府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必然会有力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4.遏制腐败是重点

  近年来,我们虽然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但一些地方发案率居高不下,腐败问题局部高发率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因此,中国政府决心通过政府监督制约行政官员的腐败行为,严惩腐败行为,维护政府的廉洁,改善和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5.完善制度是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督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和新的历史时期探索到一条反腐败的路子。加强政府监督,搞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搞好制度建设。

四、完善政府监督制度的建议

  在国外(如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政府监督制度的完善,均离不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因此,改革我国政府监督工作也应加快我国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步伐。这些制度有:

  1.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管理步入法制化的标志。1997年,国家人事部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实施细则》作为补充。但是,由于时间短,公务员的待遇制度、晋升制度、惩处制度、退休制度、转岗制度等尚不够完善,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肯定政府监督体系专门监督一般监督业务监督专业监督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行政监察主管监督审计监督职能监督卫生监督物价监督计量监督教育督导文化监督工商监督 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但尚未形成一条法律,无法防止公务人员“暗箱操作”。建议先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制订和颁布《政务公开法》。

  3.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对公务人员实施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1995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实行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登记,这是一个良好开端。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还缺乏硬性约束力和核实检查的具体措施。有的是在走过场应付了事;有的根本没有如实申报,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合法收入的范围、标准,违法收入的界定,使这项制度行之有效,广泛实施。

  4.完善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系统的《行政责任追究法规》,一些规定散见在一般的法规之中,而且规定不具体,对责任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后果以及行政、经济责任的界定不够清楚,难以操作执行。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责任制,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和违法必究的监督。迫切需要尽快尽早制订出台《行政责任追究条例》,为行政责任追究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对于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5.完善政府监督制度的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监督体系,构筑了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目前,我们认为需要在上述教育和惩处两道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

  警示训诫防线属于预警监督。预警监督是现行政府监督体系中所没有的。但根据我们在基层的调查研究,建立预警监督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条件完全具备。因此,我们建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应增设预警监督。所谓预警监督实际上就是建立监督的预警机制。它和经济领域预警机制一样,在一个地区或部门设立资料库,建立预警指标,资料来源于信访举报、民意调查、案件查处中获得的各项数据,经数据处理后,能比较客观反映当地或该部门的廉洁指数。廉洁指数设立绿(正常)、黄(预警)、红(问题严重),通过指数来反映部门或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状况。同时,可以将该指标与党政主要干部政绩的考核与任免相结合。例如,北京、广州、贵州、甘肃等地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站,开设有预防服务、警示参考、预防论坛、预防法律等网页。这样,我国政府监督在原有四种类型监督的基础上增加预警监督作业创新内容,其体系就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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