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完善教育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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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雷同志视察商洛时提出的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筑一道反腐败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我县从去年6月开始组织开展了警示训诫试点和全面推行工作。

  一年多来,我们共对42名党员干部实施了警示训诫,其中科级干部28人,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陕西日报》、《商洛日报》等新闻媒体先后对此进行了报道,省、市纪委有关领导先后来我县进行调研,并将我县确定为省、市警示训诫试点单位,在全省警示训诫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陕西省纪委提出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及商洛市纪委《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制度(试行)》下发后,我们立即向县委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并及时召开纪委常委会精心研究,认真安排部署警示训诫试点工作,一是成立了党员干部警示训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信访举报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党风廉政室主任、县委廉政办主任为成员,设立了警示训诫办公室,具体负责警示训诫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制定下发了《山阳县关于实行警示训诫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将警示训诫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工作之中,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步骤、方法措施和指导性意见。三是在本县高坝店镇、县公安局、教育局纪委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同步试点,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为全面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县上研究出台了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诫勉督导制度》和《训诫纠错制度》等三项制度及具体规定,从今年7月全面开展实施,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作为今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准确界定范围,推进制度创新

  警示训诫防线是处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一道新的防线,对党员干部而言,思想道德防线主要着眼于自律,党纪国法防线主要着眼于他律,而警示训诫防线则着眼于组织上的监督。对绝大多数能够严以自律的党员干部主要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重在监督保护,对极少数腐败分子要以党纪国法惩处。因此,我们针对警示训诫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将警示训诫的适用对象确定为已有问题反映、或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党政纪条规现象、尚不构成违纪,以及虽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我们在工作中着重建立了警示提醒制度、诫勉督导制度和训诫纠错三项制度。

  警示提醒制度就是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教育监督措施。我们确定警示提醒的内容为9个方面,即:①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意见较多的;②工作方式或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群众反映较大的;③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④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多的;⑤管辖范围内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群众有反映的;⑥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及稳定等事故、事件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事件的;⑦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⑧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工作不力的;⑨其它需要警示提醒的。去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对9名科级干部和13名一般党员干部实施了警示提醒。

  诫勉督导制度就是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给予诫勉和疏导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我们确定诫勉督导的内容为8个方面,即: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②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③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经验缺乏,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④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⑤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⑥因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⑦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够成违纪的;⑧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去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对7名科级干部实施了诫勉督导。

  训诫纠错制度就是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我们确定训诫纠错的内容为8个方面:即:①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②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③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④违反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轻的;⑤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⑥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⑦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提醒、告诫未加改进的;⑧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去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对13名科级干部实施了训诫纠错。

  三、规范工作程序,讲求方式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根据警示训诫的三项制度采取相应的警示训诫程序和方法,注意区别对待,规范操作程序。对群众反映经初查需实施警示训诫的,由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提出建议,填写警示训诫审批表,送党风廉政室审察后,由分管副书记审定,报书记(局长)办公会批准,由相关室组织实施。乡镇或县直部门实施警示提醒由纪委书记决定,诫勉督导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训诫纠错经研究后须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审核后实施。同时,规定正科级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书记予以警示训诫;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县纪委副书记予以警示训诫;县直或乡镇一般党员干部由县直和乡镇纪委书记予以警示训诫。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实施警示提醒,首先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要求警示提醒对象对通知上列举的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对询问、告诫谈话的内容作出记录,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由警示提醒对象签字;实施诫勉督导,要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诫勉督导通知,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就通知中列举的问题,认真负责地作出说明和承诺,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诫勉督导内容作出记录,填写训诫督导登记表,由训诫督导对象签字。实施训诫纠错,应向训诫纠错对象发出训诫纠错通知,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训诫纠错对象就通知上指出的问题向组织说明和书面检查,对训示、限改谈话内容作出记录,填写训诫纠错登记表,由训诫纠错对象签字。并要求训诫纠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对被训诫纠错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作为评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监督机制,注重教育效果

  警示训诫的目的在于防微杜渐,警示个人,教育群体,使有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纠正错误,消除思想顾虑,轻装上阵,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开展警示训诫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次谈话,而是坚持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对象实行跟踪回访,建立长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对警示训诫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了解个人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等情况,切实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改正者,属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的对象适时予以结论,属训诫纠错的要填写《解除训诫纠错通知书》予以结论。训诫纠错限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前通知解除限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一个限改期,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凡被实行训诫纠错的党员干部,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调动,拒不接受训诫纠错或延期训诫纠错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照党政纪条规予以立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达到了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着力督促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的目的。

  我们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以来,凡被警示训诫的党员干部,都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如漫川关镇人大主席和党委副书记因在群众家吃饭未及时付钱等问题,被训诫纠错后,他们立即将200元饭钱送到群众家中,并当面赔情道歉。镇上为此专门开展了干部职工纪律作风整顿,严明工作纪律,向大家讲清危害,有效地遏制了个别干部在群众家中吃饭不付钱,在商店、饭店赊账的不良现象。杨地镇党委书记在任法官乡党委书记期间招待费数额较大问题被查处后,起先还不以为然,觉得这是乡镇存在的普遍问题,经诫勉督导后,及时改正了错误。在杨地镇工作中,他引以为诫,健全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重大支出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使全镇财务管理井井有条,受到了党员干部群众的一致赞扬。

  一年多来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是对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有办法了。过去在工作中对群众信访举报初核量很大,但成案率不高,大量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因不够党政纪处分就不予处理或信访了结,有的甚至不了了之,现在有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就有据可依了。通过开展警示训诫,可以对过去大量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信访举报及时得到处理,给群众一个明确交待,做到了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二是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没有失误,通过开展警示训诫,可以帮助党员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既能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勇于探索。三是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通过开展警示训诫,使一部分游离于腐败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迷途知返,避免滑向腐败的深渊。四是强化了全程监督。通过构建这道防线,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五是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通过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密切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关系。过去,人们提到纪委都有点“敬而远之”。如今,实施警示训诫三项制度以后,改变了人们对纪委的误解,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形象。

  同时,我们也深深地感到,在工作中要注意严把政策界限。一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二是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思想教育相混淆,随意扩大警示训诫的对象和范围;三是注意警示训诫三项制度之间的界限和要求,严格界定错误情节和性质,防止随意提高或降低警示训诫的种类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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