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黑手 ——山阳县“11•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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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30日17时左右,商洛市山阳县黄龙乡姬家河村传来一声震天的爆炸声响。随着一股浓烟窜起,三间民房顿时夷为平地,接着,就是凄惨的哭叫声和呼救声。

  原来是村民刘明超在家非法生产爆竹,他母亲在用硫磺、氯酸钾和银粉等原料配制火药时引起爆炸。

  消息立即传到黄龙乡乡政府。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一边向县委、县政府打电话报告事故,一边乘摩托车赶到事故现场,与邻村的20多名干部群众,在倒塌的房屋废墟中寻找受伤人员和遇难者。很快,县委、县政府派出的3辆救护车和6名医护人员赶到。经过连续不断的抢救,所有被埋人员均被找到,4名受伤人员被急救,其他13人死亡。事主刘明超出逃。

  12月1日凌晨2时30分,商洛市市委书记、市长也赶到现场,迅速作出了对事故救援、伤员救治、死者善后处理的具体安排,并抽调50名干警,分成8个追逃小组,分别奔赴镇安、柞水和渭南市全力追捕刘明超。

  省委、省政府得讯后,李建国书记要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和遇难家属安排工作。巩德顺副省长带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干部于12月1日凌晨4时赶到现场,并迅速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省公安厅治安局、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作全面调查。

  在勘查现场时,在个别村民家发现大量制炮材料黄单纸,仅存放的散鞭炮就有156袋,成品炮达212箱。更让他们触目惊心的是,刘明超在长达一年半时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高峰期雇佣当地村民达五六十人之多,从蒲城县每次整车购进原料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据村民康××说,2002年,他就先后3次为刘明超到蒲城县拉运制炮材料,就在事发前不久,刘明超还秘密从渭南市蒲城县绕道镇安县拉回价值上万元的材料。这么大的手工作坊,难道相关监督部门就没有一点察觉?全省开展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整顿期间竟然没有取缔,是什么原因能使这个手工作坊生存下来?

  在询问刘明超的父亲时,丧妻伤媳的老人老泪纵横地说:“是派出所王锋把我娃害了,我知道做炮危险,多次劝阻儿子不要再干了,为此还与儿子吵过架,但儿子和公安部门的个别人纠集在一起,是他们的放纵助长才害了我们一家人啊!”

  根据初步调查,种种迹象表明,这起事故与当地公安机关个别人有着某种联系。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立即与调查组协商,果断作出决定:要求山阳县公安局将郑传喜和王锋撤离调查取证现场,便于调查组更好地查出事故的真相选并要求县局治安股、杨地派出所全体干警在事故未调查清楚前一律实行回避制度,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经过一天一夜的调查,很快就查明,作为烟花炮竹监管部门的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郑传喜和杨地派出所副所长王锋与刘明超的关系非常密切,经常往来,一起吃喝玩乐,放任刘明超长期非法生产,客观上为刘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保护伞作用,致使发生了这起恶性事故。

  这不再是一起简单的爆炸事故选爆炸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组研究,决定对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郑传喜、杨地派出所副所长王峰停职检查,另案调查处理,建议商洛市纪委监察局对二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全面调查。得知这一情况,商洛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高度重视,连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郑传喜、王锋实行“两规”。2002年12月4日,商洛市纪委、市反贪局人马赶到,将郑、王二人带回商洛市,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专案组终于查明了这起事故的真相:1995年8月,山阳县黄龙乡萝卜沟村村民陈学根以黄龙乡政府的名义向县公安局申报在黄龙乡韦家垭村办花炮厂,陈学根通过政协司机毛××认识了公安局治安股股长郑传喜,为了办理炮厂手续,陈学根多次找郑传喜,并请郑传喜吃饭。同年12月5日,山阳县公安局以山公治字(95)第26号文件向原商洛地区公安处呈报了《关于申报山阳县黄龙烟花炮厂生产许可证的报告》,但未被批准。陈学根为使手续早批,有一天,将郑传喜叫到县城一家食堂吃饭时对郑说:“你想办法给我把炮厂手续办下来,我忘不了你,给你算一个干股”。于是1997年10月9日,公安局以山公治字(97)第21号文件向原商洛地区治安处呈报了《关于再次申报山阳县黄龙花炮厂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由于有郑传喜的支持,陈学根在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底在韦垭村修建炮厂。1998年元月22日,郑传喜又安排曹建带领陈学根到公安处汇报建厂情况,公安处就山阳黄龙炮厂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建厂完工后山阳县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投产”。曹建回局后向郑作了汇报,但郑传喜并未安排人员检查验收,任其发展。1998年春,陈学根告知郑传喜,要开始试产,郑说:“你看着办”,未予以制止。1998年国庆节陈学根举行开业庆典,并向公安局治安股发了请柬,郑传喜收到请柬后对陈学根违法投产行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1999年元月19日,原商洛地区公安处治安科科长叶书智、消防支队陈楚照等人到黄龙炮厂考察后到县公安局召开了专门会议,会上决定:“一是立即停产,二是厂房必须改建,三是会后如发生事故,谁私自开口子,谁负责任”,并向陈学根当面进行了宣布。会后,陈学根对郑传喜提出,正是销售旺季,让其继续生产,保证不出事。利欲熏心的郑竟然没有反对。1999年12月的一天中午,陈学根将郑传喜叫到县公安局大门外巷子口,对郑说:“不敢大胆生产,效益不好,这点钱你拿去买烟。”便将500元送给了郑传喜。2000年,郑传喜接到原商洛地区公安处关于黄龙炮厂手续不能审批的电话通知后,即将此情况告知了陈学根,陈学根便将炮厂转包给黄龙乡姬家河村村民刘明超非法生产经营。2000年6月24日上午,有人向县公安局治安股电话举报:一辆农用车拉的制炮原材料,请求查处。郑传喜便与司机付××在县城南奄饭馆门前将该辆车及货主刘明超截获,仅将原材料扣押,并擅自将原材料以5300元卖给山阳县炮厂,未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货被扣押后,刘明超请陈学根说情,陈即上县找郑传喜,郑讲最近大检查,严得很,货不能退。次日晚,陈学根又到郑传喜家,对郑说,他将炮厂承包给了刘明超,并将600元钱送给了郑传喜。这样,收钱的郑传喜又成了刘明超的“保护伞”。

  2000年10月份,刘明超因非法生产爆竹被杨地派出所治安处罚后,即将炮厂部分设备搬回其家,并租赁村民刘××住房继续非法生产。2001年底有人电话向郑传喜举报刘明超在黄龙乡姬家河村非法制造爆竹,郑接报后置之未理。2002年4月和5月份,县公安局治安股副股长李伟两次向郑传喜汇报有人反映刘明超还在生产爆竹,郑未安排人员进行查处。上级多次下发文件要求严厉查禁、取缔、捣毁非法生产、经营、贩卖烟花爆竹的行为,郑传喜除转发文件外,根本没有按照上级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取缔、捣毁刘明超非法生产爆竹的窝点。直到2002年11月份,陈学根再次向郑传喜举报刘明超拉运原材料生产爆竹,郑仍未安排人查处。2002年11月30日,悲剧终于发生。

  如果说刘明超非法生产爆竹,仅仅有郑传喜一人视而不见,悲剧也许根本不会发生。可怕的是山阳县杨地派出所副所长王锋也同样被刘明超的糖衣炮弹所击中。

  2000年王锋在担任山阳县公安局杨地派出所副所长时,于同年9月22日带领民警在所辖区黄龙炮厂检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期间,查出刘明超非法生产的大批量成品炮、半成品炮以及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王锋没有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而仅是将38箱成品炮予以没收,并行政处罚200元。由于王锋查处不力,致使刘明超将剩余的成品炮、半成品炮以及原材料转移到姬家河村改为家庭式作坊继续非法生产。2002年4月初,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柳礼群接到群众举报刘明超私自做炮,即电话给王锋,让其安排检查刘明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情况,并要求上报结果。2002年4月7日,王锋带领民警到刘明超家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刘明超之父刘顺引堂屋有两箱成品炮和几万头空炮筒子。在与刘明超谈话中,刘明超回答他是从2002年2月份开始生产的,当时从蒲城进了4000多块钱的原材料,今年共生产百十箱炮,这些炮都销售出去了。王锋听后便对刘明超说:“你还敢说这么多,最多只能说进了1000至2000元的原材料,否则,你会被拘留。”在处理时,王锋决定让刘明超把成品炮卖了,对空炮筒子予以没收并让刘明超交1500元罚款。几天后,刘明超送给王锋四条金卡猴王烟,交了1000元罚款,王锋收款后未给刘明超出具任何手续,并对刘明超以罚款200元上报县局,公安局于同年6月4日依据王锋提供的材料,对刘明超出具了治安处罚裁决书。

  尽管山阳县公安局从2002年以来先后多次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进行了专门安排,并下发相关文件,同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人,对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决不能以罚代刑,以彻底清除隐患,但王锋却置若罔闻。2002年8月份,王锋在黄龙乡姬家河村调查其他刑事案件时,乡长唐开翔、村主任孔庆厚均向其反映刘明超偷着做炮,要求查处。王锋借口最近案子多,抽不出空为由推托。2002年8月22日,公安局治安股民警陈高峰在杨地派出所检查“中心户长”工作时,要求派出所对黄龙乡姬家河村的刘明超做炮是否属实情况进行检查,而王锋竟声称:刘明超前面已经处理了,把屋里做炮的东西都没收了。

  正是郑传喜和王锋二人上下一条线,欺上瞒下,共同为刘明超开“方便之路”,才有了2002年11月30日的悲剧。

  2003年1月22日,山阳县法院开庭公开审判了郑传喜、王锋一案。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郑传喜、王锋二人身为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对危爆物品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非法生产制造危爆物品行为不制止、不取缔、不捣毁、查处不力,对上级和县局管理规定、决定不履行职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违法犯罪行为置若罔闻,且接受吃请、礼品,纵容他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发生特大爆炸事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传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制造“11•30”爆炸事故的背后黑手被揪出来了。但是,这场悲剧足以警醒我们每一名国家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对党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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