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合力施治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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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前语:“廉洁高效”四个字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政府机构设置、行政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办事程序和工作绩效优劣的最终标尺。“反腐”不但要“倡廉”,还要“促效”—— 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不作为”。尤其在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经贸往来日趋频繁,知识信息交往迅猛增加,生活工作节奏愈来愈快的大背景下,作为充当社会管理者角色的政府更应“提速”,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影响政府提速的“限速器”。时下,行政“不作为”呈蔓延之势,不少公民在办证、审验、打官司、申请执照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常常遭受到“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和推诿、拖延、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的困扰,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有人甚至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比贪污受贿更可怕的腐败!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报告中指出:2003年要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基于此,在本期“热门话题”中,我们选取行政“不作为”这一影响面广、为害甚烈的“顽疾”,把脉会诊,共同开出根治的药方。

  纪检监察工作说到底无非是要解决好“不廉政”和“不勤政”两大类问题,而就工作对象的行为类型而言,又可分为公职人员“不自律”、“乱作为”和“不作为”三种情况。“不自律”和“乱作为”属“不廉政”范畴,而“不作为”则属于“不勤政”问题。

  解决“不自律”,主要依靠思想教育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解决“乱作为”,重在查纠惩处;而对“不作为”的治理,则相对滞后。因为近年来,“不廉政”的种种违纪违法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纪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与此同时,针对公职人员对应尽职责“不作为”的“不勤政”行为,则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和相应的制度规范。

行政“不作为”——贻害无穷

  几乎每个与行政监管和执法等机关打过交道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感受过办事人员消极拖沓、当为不为所带来的种种麻烦与不便,都曾不同程度地受到过“不作为”的侵害。尽管行政“不作为”现象趋于泛滥,尽管人们对行政“不作为”厌恶、忿怨有加,却常常是既愤愤难平又无可奈何。有些急于办事的人,在督促无效、 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行政部门推诿、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贻误自身事业发展良机,只好通过托关系、走后门,或送礼行贿走歪门等办法,把事情尽快办成。这就引起诸多腐败现象。

  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尽管形式迥然相异,但最终的社会效果却殊途同归。有的公职人员是以隐蔽的“不作为 ”形式,变相地给行政相对人张扬自身的特权以及既可为又不可为的随意处置权;有的“不作为”是一种挡驾、庇护行为,实际上是被动姿态的滥用权力;有些是“有利争着抢着去作为,无利推诿扯皮不作为”,在利益的驱使下,履行职能时不务正业而“误”了正业,干分内工作没样子,但对有利可图的分外工作却极端上心负责;有的在服务事项上不作为或少作为,在管理事项上却乱作为、胡作为,既滥用权力,又想规避责任。这些在本质上都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漠视、侵害和掠夺。长此下去,必将引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抵触、对立情绪,丧失“政府信用”,损害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固有尊严。如果这种“不作为”再与具体办事人员不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连为一体,就极易形成群众对政府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办事效率的负面印象,导致干群关系的紧张和对立,甚至会像病毒一样污染侵蚀一个部门的工作作风和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其危害绝不可小觑!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中,都反复强调了必须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对待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因此,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是一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大事。今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已有委员提出制定《反腐败法》,将行政“不作为”写进去。同时,首都几家媒体发文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比贪污受贿更可怕的腐败!

行政“不作为”——起因与治理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怠于行使或不行使法律规定必须行使的职权,从而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细究起来,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主观、客观,故意、无意等多个方面:

  一是由于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设置,多头管理、权限交叉、相互掣肘而无法或无力有效作为。有些政府行政机关迫于外部的种种阻力和压力,难以正常履行职责,难以有所作为。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政府机构设置,建立职责分明、程序简化、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权力运作新体制。

  二是由于“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了“不送不给不作为,送了给了乱作为”和“有偿收费事项有作为,公共服务事项无作为”等诸多怪现象的发生,有的甚至只收费、不管理,忙于“副业”荒了“主业”。

  还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不按职权要求履行职责,在收取监管查纠对象“好处费”后,猫鼠一家,充当起“保护伞”的角色,有意偏袒违纪违法行为,而对被侵害方的权利主张不予置理、不加作为。以上做法都是不顾大局、放弃职责、忽视社会效益、淡化宗旨意识和唯利是图的表现。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执政为民的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角色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前亟需解决的便是精简行政审批事务,取消不必要的审批,要保留的必须公开透明、规范进行,并逐步从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中解脱出来,真正完成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由忙乱、低效的政府向高效、廉洁的政府转变,把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以便在政府职能设置方面根除有些事争着管、有些事却无人管的内在诱因。

  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政府部门无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为了本地区眼前的经济利益,对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去监管、取缔,任其发展。比如,某地制假售假泛滥,污染严重的小炼油、小造纸、小炼钢厂长期没有关闭等,都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的。鉴于此,应严格依法行政,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同时加强人大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的行为。

  四是政府工作人员,因对自己的主要职责、权限范围、办事程序及何当为何不当为懵懵懂懂、若明若暗而“不作为”;也有个别公职人员纯粹因自身怠惰成性,责任意识差,一拖六二五而拖出的行政“不作为”。当然,这也反映出其所在单位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对此,应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增强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尊重群众意愿,公开接受群众评议、投诉,并把群众的评议投诉与工作人员的奖惩升降挂起钩来,行政监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如此,才能创造一种勤政为民的良好政风,激励公务员变“不作为”为主动“作为”。

  五是因法规不健全,机制、制度不完善而滋生出行政“不作为”。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定要是原告本人已受到“不作为”行为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这说明,目前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是很窄的。如果不是你自己已经受到“不作为”行为的损害,便无权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助。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而原告的损失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显然这一法规过于笼统,难以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因此,首先应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及制定相应细则以规范对行政“不作为” 的认定和处理,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办事流程和时限要求,并制定进一步扩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收案范围,行政相对人对任何行政“不作为”原则上都应有权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助。其次,要建立刚性责任行政机制,把“权力即责任”的基本理念贯穿到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法定行为中。权力与责任对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亦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考察提拔干部不但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还应坚持“廉政”与“勤政”并重的标准,把公职人员是否“勤政”,即工作上是勤于作为、恪尽职守,还是懒于作为、怠于尽职作为干部考评任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扩大干部选拔预告、公示范围和民主考评的范围,真正把有作为、有政绩的干部选拔上来,而对那些“廉政”不“勤政”,有“才”不作为,怕担责任,无作为也无过失的“四平八稳型”、“明哲保身型”干部不予任用。唯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最后,应建立行政“不作为” 追查制,引进赔偿机制。行政“不作为”一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是因行政相对人很少追究“不作为 ”的责任,加之新闻媒体对隐蔽性强的行政“不作为”的曝光追查又难有端倪,常常不了了之,最终使“不作为”者不承担责任,未受到惩罚,进而放纵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所以,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应摒弃“民不和官斗”的传统观念,对行政“不作为”大声说“不”。只有广大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共同监督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政府才不敢怠慢,也才有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规范的行政环境,使众多行政相对人不再受行政“不作为”困扰。

  总之,只要重视从思想意识层面、组织管理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给行政“不作为”共同“下药”,对症施治,相信要不了多久,定会治愈行政“不作为”这一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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