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下旬,不少媒体刊发了新华社的一篇稿子,文章说,河北省丰润县大令公庄村村民因7年前在村委会选举时,按自己意愿投票而遭殴打,之后,村民上访,在省委调查组明确了事情的责任后,下级政府落实省委调查组交办的事宜,竟“落实”了一年多,其结果是村民们都不满意。从1994年事发,到2001年媒体披露,事情整整拖了7年……
“河北大令公庄”事件为何能拖7年之久?原因就在于地方行政机关“怠于”或“干脆不行使”本该自己行使的职权,这种“怠于”或“干脆不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从而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屡屡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大都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没有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有关联!
我们不会忘记,2000圣诞夜发生在洛阳的“12•25” 特大火灾,300多个年轻的生命被那场大火吞噬了。这场灾难,我们也可以从行政机关“不作为”那里找到答案。
事实上,行政机关“不作为”绝不仅仅是指他们“怠于”或“干脆不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法学界通常认为,行政机关失职、渎职、怠职、懒政等,都属于“不作为”。谁都知道,中国老百姓历来就怕吃官司,在他们的骨子里面,宁愿吃点哑巴亏也不敢或不愿起诉政府。不敢起诉——谁敢和官府作对?不愿起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忍就忍。按照“不作为”的内涵和平民百姓的这种心态,到底有多少公民或法人人身和财产受到过此类损害,这个数字恐怕永远也难以算出。
行政机关“不作为”究竟为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外乎这几方面。
就行政机关管理方面,公务员管理机制存在不少漏洞。行政机制不如市场机制活跃,公务员勤勤恳恳地干,不像经理们勤勤恳恳干那样,可以直接得到优厚的回报。公务员的工作要通过国家财政再分配等间接方式得到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行政机关的激励机制还有待于大力完善。现在,勤政却不一定有政绩,相反,勤政却很容易出现失误的机会,而且多劳不能多得,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这就使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本能”地规避自己的责任。呆在机关里不想动手,不愿动脑,舒舒服服,得过且过,只要不犯错误就行,疏于或懒于行政事务并“不是我的错”。
就行政法规建设方面,权责规定得不明确或过于笼统。我们出台的不少行政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做什么作出了一些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好、没有达到要求应该接受何种处罚等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随便翻阅一下现行的基本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常能发现缺乏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条款,这就难以避免行政机关在确定自己的职责权限时,出现对公民不利的后果。由于缺乏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的明确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可以不负责任的任意作为,行政“不作为”也是任意作为的一种。
也正是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不少行政“不作为”在法律上无法认定,法院或有关部门无法受理,即使有“不作为”诉案,其判决结果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也往往因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就行政相对人来说,他们不敢诉、不愿诉、或不知诉。这在客观上放纵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行为。
据有关业内人士分析,人们不知、不敢或不愿起诉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大致原因有三:一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有不少困难和阻力;二是公民碰上行政“不作为”时,往往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而是采取吃、请、送等办法;三是法规条款规定得不细致,不具体,很多“不作为”难以说清楚。
就人大等权力监督机关来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在实际权力运作当中,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形式多于内容,程序性的多于实质性的,比如因政府“不作为”而导致了严重损失,对其人事处理,人大表现出来的,往往是犹豫不决或软弱无力。所以人大通过立法来认真、细致规范行政“不作为”行为,已刻不容缓。人大等权力监督机关的监督乏力、不到位,在不同程度上有意无意地“宽容”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怎样遏制行政“不作为”?
首先,人大等权力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大监督力度,保证行政机关“真正”依法行政,而不是“任意”行政。为此,人大的审查、评议、执法检查、甚至罢免等工作手段一定要做到名副其实。
其次,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从我们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看,基本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但与这些基本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条例、细则和规章等,还非常缺乏。印度、美国、日本等国对政府行政“不作为”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有些规章对公务员的职责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国家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甚至以立法的形式提出“行政伦理”建设的问题。
只有法律法规健全了、完善了,行政机关才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公民或法人才知道什么是行政机关该作为的,什么是行政机关不该作为的;法院等部门才有明确的标尺,去判断诉案是行政行为的错误,还是行政相对人的不当。
再次,切实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是杜绝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措施。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创制出一种“勤政为民”的机制,使行政人员主动作为。为此,首先要加强公务员管理,坚决杜绝用人上的腐败,那些没有实绩、热衷于形式花架子的,那些无所作为、 热衷于吹吹拍拍的,那些安安稳稳、热衷于左右逢源的,都不能算勤政廉政的公务员,更不能予以提拔。
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建立起一种激励机制,让那些德才兼备、勇于开拓、公正廉洁、勤奋肯干的干部真正有所作为。“能者上、平者让、劣者下”,什么时候能真正做到,什么时候杜绝行政“不作为”就有希望。
最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或法人,一定要敢于、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不作为”大声说“ 不”。只有广大公民认真监督政府,政府才会尽职尽责。全国首起农民状告县政府的浙江永嘉县农民,在状告县政府“不作为” 获得胜诉后,不少农民感慨地说:“想不到几个农民能告倒堂堂县政府,看来依法治国离老百姓近了。” 应该说,当广大老百姓敢于、善于对行政“不作为”说“不”时,科学、严密的法制环境的出现也就不远了。
中国“入世”后,政府职能将面临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统管”一切转到监管、规划、服务等上面,“不作为”行为更应得到遏制。